- 索 引 号:QZ00101-1200-2012-00008
- 备注/文号:泉政〔201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1-1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
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南高干渠、晋江市引水工程、晋江市供水工程、石狮市引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
本通告所称的南高干渠系指金鸡拦河闸渠首至晋江市加沙断面的南高渠。
本通告所称的晋江市引水工程系指南高干渠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取水口至青阳水厂的取水口、泵站、管道等。
本通告所称的晋江市供水工程系指自南高干渠田洋取水口至赖厝上水池、东山水库、溪边水库、龙湖的供水主通道的暗涵、隧洞、倒虹吸、泵站及东山水库、溪边水库、草洪塘水库、龙湖等。
本通告所称的石狮市引水工程系指自南高干渠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取水口至石狮市二十万吨水厂调节水池的取水口、泵站、管道、管桥、箱涵、调节池等。
二、有关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应把南高于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保护工作纳入计划,积极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对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保护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安全。
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和泉州市中心市区应急备用饮水源(桃源水库)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闽政文〔2009〕48号),南高于渠等重要水源保护区划定如下:
一级保护区范围:1.水域:南高干渠渠首至加沙断面水域(15.1km)。(玉田分渠全线不再列入保护区范围);2.陆域:南高干渠渠首至加沙断面水域(15.1km)两侧栏杆外延6米、围墙外延5米范围陆域。
准保护区:南高干渠一级保护区外延50米范围陆域。
四、为保证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和水工程的运行,保障供水安全,依法划定南高干渠等重要水源和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如下:
(一)南高干渠管理范围为两侧栏杆外延6米、围墙外延5米范围陆域,管理范围外延50米为准保护区范围。
(二)晋江市、石狮市引水工程的取水口、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的管理范围为其周边处延20米内,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延50米内;输水管道的保护范围为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
(三)晋江市供水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按晋江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通告执行。
五、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责令拆除或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七、水工程及相关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盗窃、毁坏。
禁止非水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水工程上的有关设施。
八、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取土、采石、开塘挖井、修厕、建筑房屋、临时搭盖等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
九、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污染、水工程损坏,事故责任者必须立即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排除危害或减少危害,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责任,并有权利对污染、损害水源和破坏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
十一、南高干渠等水工程沿线的有关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和环保、公安、水利、市政、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好水源、水工程以其相关设施。
十二、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晋江下游南高干渠等重要饮用水源和水工程管理与保护的通告》(泉政〔2006〕3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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