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4-00078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8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4-23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
建设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
丰泽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和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现将《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2014~2020年)
二〇一四年四月
前 言
泉州市地处福建省东南部,北接莆田,南邻厦门,与台湾隔海相望。在国家支持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背景下,泉州抓住两岸“大三通”的有利时机,成为两岸直航的重要通道,是两岸区域合作前沿平台;泉州是全国唯一的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拥有大陆唯一的国家级对台专题博物馆——闽台缘博物馆,泉州闽南文化在联结两岸人民感情中起到纽带作用。
随着泉州市海洋经济、港口产业尤其是石化工业的迅速发展,沿海港口综合运输能力持续提高,船舶进出港艘次和危险品船舶货运量增长迅速,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发生大型船舶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增加。
为应对泉州市日益增加的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风险,有必要编制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为泉州发展保驾护航为目标、以提升重大溢油应急处置能力为核心,在应急准备能力、应急组织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五个方面,部署加强预案建设、完善应急体制机制、构建应急信息系统、提高装备设施水平、推进应急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主要任务,作为泉州市2020年前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对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规划目的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落实《福建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相关任务,有针对性地加强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切实提高预防和应对泉州沿海船舶突发污染事故的能力,减轻事故危害后果,有效保护泉州海洋生态环境,特制订本规划。
(二)规划定位
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是福建省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关系到泉州市“十二五”、“十三五”时期海洋经济发展。本规划是全市“十二五”、“十三五”时期防治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是泉州市2020年前防治船舶污染应急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三)规划范围
1.规划地理范围
本规划地理范围为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范围,具体如下:
北界线: 25°00′N纬度线。
南界线:自界河口(24°36′00″N/118°23′30″E)沿118°23′30″E经度线向正南延伸至24°30′00″N/118°23′30″E处,再向正东延伸之纬度线。
2.规划内容范围
本规划主要针对泉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提出发展目标和规划方案,包括应急法规与预案体系建设、应急体制与机制建设、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应急设备设施建设和应急队伍建设五个方面。
3.规划水准年限
规划基准年:2013年
规划水平年:分期实施建设,一期水平年为2015年(十二五),二期水平年为2020年(十三五)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1年)
(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1年)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9)《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7年4月14日)
(10)《中国海事工作发展纲要(2006-2020)》
(11)《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07年)
(12)《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体系“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年)
(13)《海事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2011年3月)
(14)《船舶污染海洋环境风险评价技术规范》(试行)(2011年)
(15)《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09)(2009年)
(16)《国家船舶溢油应急设备库设备配置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
(17)《福建省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2011~2020年)》(2013年)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2011年3月)
(20)《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2011年6月)
(21)《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闽政〔2011〕51号,2011年6月)
(22)《泉州市海洋功能区划》(闽政文〔2007〕61号,2007年2月)
(23)《泉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泉政文〔2011〕95号,2011年4月)
(24)《泉州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1~2020)》(泉政文〔2012〕88号,2012年4月)
(25)《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13-2020)的通知》(泉政文〔2013〕98号,2013年4月)
二、现状分析与面临形势
(一)污染风险特征分析
1.石化产业发展迅猛
湄洲湾是福建规模最大的石化产业基地;泉州危险品泊位已达58个,2012年全市石油、天然气制品的船舶货运量达到1558万吨,约占福建省55%,化工原料及制品的船舶货运量达321万吨。
2.通航环境日趋复杂
台湾海峡自然环境复杂,多受台风、寒潮大风和大雾天气影响,气象海况多变,狭管效应对船舶航行影响严重。作为重要的国际海运通道,台湾海峡既是南北运输船舶必经之地,又是海峡两岸海运直航的重要平台,不同航向船舶交汇频繁,导致该海域通航环境复杂。随着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沿海船舶通航密度日益增大。2012年,泉州辖区海船进出港艘次已达4.4万,其中进出港油船达到4893艘次,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达到2103艘次,进一步增大了该海域通航环境的复杂程度。
3.水上交通事故频发
台湾海峡是我国沿海水上交通事故的高发区。2002~2012年,泉州市沿海水域共发生船舶交通事故140起,船舶溢油和潜在溢油事故16起。
4.环境敏感资源众多
泉州市近岸海域划分为31个环境功能区,总面积2223平方公里;拥有滨海旅游区、泉港山腰盐田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众多海洋生态敏感资源;一旦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其直接或间接损失无法估量。
(二)能力建设既得成就
1.应急预案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泉州市已基本形成以《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为主体,《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计划》及《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为支撑的船舶污染应急体系,初步构筑了比较完善的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反应体系框架,确立了船舶污染应急反应组织协调机制。
(1)市级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006年,《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发布,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在“事故灾难”一类中,涵盖水运重大交通事故、工矿企业重大事故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
(2)市级防治船舶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2011年,泉州市发布《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将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标志着泉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实现了质的飞跃。
(3)企业防污染应急预案
泉州市辖区内的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码头、油品储运单位、船舶清洗油舱作业单位和船舶供受油作业单位、海上修造船舶作业单位多已编制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进出港船舶亦相应编制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初步构筑了比较完善的泉州市企业污染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体制机制逐步建立
(1)防治污染应急体制初步建立
泉州市已成立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与泉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作为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机构之一,负责海上搜救和海上船舶污染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多方协作应急机制初步形成
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中心初步建立污染事故防范自愿者协作机制,成功搭建海事主管机关、船公司、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污油水接收单位等社会力量组成的多方合作平台,初步形成有效的限排防污链及溢油应急机制。
(3)企业应急管理机制不断完善
泉州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开展建立健全码头企业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工作,海事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码头设计、建造、验收、营运等各个阶段,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实施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增强企业应急防备能力及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油品运输码头安全营运。加强对清污公司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指导和制度上扶持,在重点污染危害港区推行码头污染应急联动机制。
3.应急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
(1)船舶监控系统初步建立
“十一五”期间,我市建设了台湾海峡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湄洲湾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工程,泉州市船舶监控与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初步建立。
(2)监视监测能力稳步提高
泉州市利用码头企业建立的电视监控系统工程(CCTV),协同新运行的VTS系统、部分石化企业配备的溢油监控报警系统,对辖区污染事故进行多种方式的监视监测;泉州市建立了海巡基地及海事工作船码头;现有的海巡船艇也可在巡逻过程中及时发现油污事故。
(3)船舶污染应急辅助决策能力持续增强
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建设了接报警系统、视频会商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等,为船舶污染应急指挥提供了良好条件;
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配置了溢油漂移模型软件,可在发生溢油事故时对溢油漂移扩散情况进行预测。
4.应急设备设施建设持续增强
(1)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正式运行
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为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达到500吨、应急服务半径为150nm的中型应急设备库。该设备库主要配有应急卸载设备、溢油围控设备(主要有海洋型充气围油栏等)、溢油回收设备(主要有中、小型收油机及自航式收油机)、溢油分散物资(消油剂、吸油毡)、储存及转运设备(储油罐)等,配套有集装箱、叉车、拖头等相关设施。
(2)企业应急设施陆续配备到位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泉州市目前建立的4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1家沿海一级和3家沿海二级)已按照相应标准,配备了5艘溢油应急处置船、26艘应急辅助船舶、卸载能力超过900m3/h的卸载装置、高粘度油品回收能力超过750m3/h、中低粘度油品回收能力超过400 m3/h的收油装置以及围油栏、吸油材料、溢油分散剂等应急设备,有效增强了泉州市沿海船舶污染应急能力。
港口码头企业:泉州市大多数现有及新建码头开展了风险评估,并配备了防污染应急设备。
5应急队伍初具规模
(1)应急专家库
泉州市建立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专家库”,包括危险品运输、船舶防污染、环境资源、法律等各领域专家,其中国家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共有17名。专家库的建设有效提高了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指挥能力和危防管理水平,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专业清污队伍
泉州市目前建立的4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共拥有高级指挥人员12人,现场指挥人员32人,应急操作人员137人。
(3)港口码头企业应急队伍
泉州市部分港口码头企业现已建立了企业内部污染应急队伍,目前已有28人通过了海事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
(三)能力建设存在问题
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还存在以下问题:
1.应急预案内容有待更新
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及其配套的规章标准实施后,《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船舶污染应急的新要求和新标准,需要及时修订更新;缺少海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协作等内容;各区县尚需制定相应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码头企业已编制的应急预案中大多存在应急流程不规范、内容欠缺、可操性差、更新不及时等问题。
2.应急体制机制尚需健全
(1)组织机构亟待健全
泉州市各区县尚未设置相应的污染应急机构,其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
(2)相关部门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部门应对船舶污染事故时,存在职责交叉、信息不畅、各自为战等问题,部门间应急资源难以有效调动使用,协调联动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特别是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协作机制急需完善;企业应急力量尚未形成有效的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系。
(3)污染应急资金保障机制尚未成立
目前,泉州市尚未设立船舶污染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给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带来一定困难,大型专业污染应急船舶建设资金紧张,已建立的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维护状态得不到保障,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流于形式。
(4)索赔机制尚未建立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海上重要的防治船舶污染应急力量,应对无法确定肇事船舶的清污事故时,若不能确保社会力量获得合理经济补偿,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应急单位的积极性。
3.应急信息系统亟需完善
(1)船舶污染应急辅助决策支持亟待健全
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尚无法进行化学品泄漏事故的漂移扩散模拟预测,而且缺少从事故接报警到事故评估、应急指挥、赔偿所需的全过程应急辅助决策支持信息系统。
(2)船舶污染监视监测手段落后
泉州市沿海尚未形成有效运转的船舶污染立体监视监测系统,可能导致无法及时发现船舶污染事故的发生,影响应急行动的时效性;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取足够准确的污染物位置、扩散情况信息为应急决策提供支持,会影响应急行动的效果。
(3)企业溢油应急监视监测信号尚未与海事部门衔接。
4.应急设备设施配备有待补充
(1)溢油应急设备配备结构不合理,重大污染应急能力不足
重港区,轻外海。目前码头企业配备的溢油应急设备通常型号小、性能差,低水平重复配置现象严重,只能满足港口、码头前沿水域的应急需要;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大中型应急设备有限,应对重大船舶溢油事故以及外海污染事故的能力不足。
重购置,轻管养。应急设备需定期进行保养,部分单位对溢油应急设备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设备缺乏有效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多数应急设备处于闲置和无人问津的状态,设备老化和失效的问题普遍,一旦发生事故,难以发挥有效的应急处置作用。
重配备储存,轻调配运输。现有的设备存放地点分散、缺少配套的辅助设备,如由于缺少叉车和吊车等配套装置而导致大型应急设备难以快速装上应急船舶;设备调配运输经费无法落实、调配机制不完善等因素,造成难以对现有设备实现快速调用。
(2)针对化学品泄漏应急的专用设备匮乏
目前泉州市沿海可用的化学品泄漏应急设备仅有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备的0.5吨液态有机化学品吸收剂以及少量侦检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港口码头企业零散配备的一些化学品吸附材料、侦检设备和防护装备,仅能应对个别品种的化学品小型泄漏事故,尚未真正形成处理规模泄漏事故的能力。
5应急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1)应急队伍人员数量不足
泉州市现有应急队伍主要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口码头企业人员组成,绝大多数为兼职队伍,且人员数量不足。不论是国家溢油应急设备库还是港口码头企业,都存在管养维护人员、应急作业人员缺乏的现象。
(2)应急人员专业化程度低
泉州市4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以及港口码头企业中,共有196人参加过海事部门或港口部门的专业清污培训,但很少参加实际的船舶溢油应急行动或溢油应急演习,无法适应大型船舶污染事故或台湾海峡溢油应急的需要。
三、总体要求和规划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港口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统一为原则,在贯彻港口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的同时,依据泉州市自然条件和水域特点,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船舶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经验,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
发挥泉州市发展优势、政策优势和地域优势,实现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率先发展,有效保护泉州良好的海洋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立足泉州市实际情况开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实现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应急队伍等应急保障能力各方面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相互支持的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体系。
2.突出重点,分期实施
坚持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连续性,制定相对完整的总体方案。提高对重点水域、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3.资源整合,综合利用
合理利用泉州市现有应急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在满足系统需要的基础上,兼顾不同业务管理应用,充分发挥整个系统的延伸服务功能,实现应急资源的综合利用。
4.先进适用,适度超前
采用技术成熟的设备,兼顾先进性和适用性,确保泉州市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港区发展水平相适应。
5.共同建设,统一部署
本着“统一规划,共同建设,共同维护,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方式,由各方共同投资建设。
(三)规划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全面、设施先进、协调有序、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体系。泉州市船舶污染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机制更加高效合理,应急信息系统、应急设备设施得以重点推进和加强,应急人员队伍的数量、素质得以大幅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的能力显著增强,基本满足泉州海域污染应急的需求。
阶段目标:
1.到2015年
能够实现对泉州沿海重点港区及沿海水域(离岸20海里)内船舶污染事故的有效应对。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港区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部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重要应急力量在2小时以内到达,4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6小时内完成岸线敏感资源保护;港区外近海水域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部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重要应急力量能在6小时内到达,8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并完成岸线敏感资源保护。泉州市沿海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总能力[1]应达到1000吨;港区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2]应达到2500吨以上,泉州市应对苯乙烯、二甲苯、苯等主要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能力应达到100吨。
2.到2020年
全面覆盖整个泉州市管辖海域。气象条件允许情况下,港区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部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重要应急力量在2小时以内到达, 4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6小时内完成岸线敏感资源保护;港区外近海水域内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部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等重要应急力量能在4小时内到达,6小时内有效开展清污或防备行动,并完成岸线敏感资源保护。泉州市沿海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总能力应达到2000吨;港区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应达到2500吨以上,泉州市应对苯乙烯、二甲苯、苯等主要运输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事故能力应达到200吨。
四、主要任务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编制各区县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船舶污染应急职责。
——编制《泉州市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推进泉州市级船舶污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与完善。
——制定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相关制度,针对油品/化学品泄漏事故,按年度/季度/月等不同周期,开展市级、区县级、行业内部、企业内部等多种级别的应急演习,将污染应急演习常规化、制度化,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各级预案间的有效衔接。
(二)应急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污染应急联动机制:“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泉州市船舶污染应急工作,健全各部门共同应对重特大海上污染事故的联动协作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各应急成员单位间的沟通协作;泉州市各区县设置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建立泉州市海上化学品事故应急协作机制:海事、港口、安监、环保等部门应在应急能力建设、防备、处置等各个阶段进行密切协作,实现应急处置资源的共享和协调建设,共同有效应对我市海上化学品事故;
——建立污染应急保障机制:设立船舶污染应急专项资金,为应急设备库的管养维护、船舶污染应急培训等提供经费支持;
——建立污染应急政府奖励机制:奖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中有特殊贡献的相关部门及人员;
——建立“统一规划,多方共建”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机制;
——在湄洲湾和泉州湾开展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建设,构建“形成合力、资源共享、共同抵御”的码头企业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系;
——进一步细化“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及各区县分中心的职责,市政府应组建由海事、安监、环保、海洋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应急专家咨询组,形成组织合理、运转高效的泉州船舶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三)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包括应急监视监测系统、应急辅助决策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三方面。
规划目标:
建设能够覆盖泉州市沿海的全天候、全覆盖的溢油监视监测系统。强化日常监视工作,在现有岸基雷达站的基础上增设溢油监视功能,对港区和近岸海域进行全天候和全天时溢油监视和报警;配备卫星遥感海面溢油信息提取技术平台、机载溢油监视等设备,利用卫星和飞机开展海面溢油应急监视和预警,并建立污染物跟踪系统,特别是建立小型无人飞机航空监测海域船舶污染常态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船舶污染区域和变化趋势;配备应急指挥车辆并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对船舶污染区域进行及时取证和采样分析。同时,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和其他政府部门在检验、鉴定、监测、预报等方面的科技优势,建立溢油应急技术中心,为船舶污染的监视、预警提供技术支撑。
主要任务:
(1)建设船舶污染现代化监视系统
——建设由无人飞机监视系统、码头监视系统、雷达溢油监视系统、浮标跟踪系统多种技术相结合的立体监视系统。
——2015年,在泉州市沿海实现VTS系统全覆盖;配备卫星遥感海面溢油信息提取技术平台,利用卫星图片监视海面溢油;配备船舶污染物检测设备和采样设备,对污染水域进行及时取证和采样分析;配置浮标跟踪系统,对海面污染物进行跟踪;推动码头溢油监视报警设备的配备,提升码头企业的船舶污染监视监测能力;
——2020年,在湄洲湾VTS系统基础上建设溢油雷达监视系统;配置无人飞机监视系统,建立小型无人飞机海域船舶污染常态监管系统;配置现场应急指挥车。
(2)建设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指挥支持系统
——借助先进的信息化手段,以对船舶污染事故进行快速、有效应急为出发点,实现应急指挥数据综合查询和应急力量联动指挥,利用应急预案、污染物漂移模型、统计模型或预案以及案例库中的参考案例,帮助指挥人员进行科学决策。
(3)建设信息化指挥通信平台。
——借助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现代化信息指挥平台,建立快速有效的上下级指挥系统,实现视频会议,通过对事故现场快速了解,能够有效进行远程指挥。
——建立网络化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指挥支持平台。有效整合现有资源,搞好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实际需求,提高应急平台建设的前瞻性和适用性;充分依托海事部门、海洋和渔业部门、气象部门的数据信息资源和已建应用信息系统,有效整合船舶动态定位监管系统数据信息,实现各部门之间数据的实时共享,为各级应急指挥人员提供直接的信息支持;各地和高危行业大中型企业要早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按时完成数据填报工作,完善应急资源数据库,并纳入应急平台软件系统管理,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保障。
(四)应急设备设施建设
(1)沿海应急能力建设
——到2015年,重点加强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的危化品应急处置能力,配备个人防护装备、气体监测设备、防爆卸载设施、专用吸附材料等设备设施,具备应对苯乙烯、二甲苯、苯等类油类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100吨事故的能力。
——到2020年,扩建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使其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达到1000吨;持续增强泉州海域化学品应急设备,具备应对苯乙烯、二甲苯、苯等泉州海域主要运输的散装液体化学品泄漏200吨事故的能力。
(2)港区应急能力建设
——到2015年,开展港口码头企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工作,在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开展码头企业船舶污染应急联防体建设,在湄洲湾、泉州湾、深沪湾、围头湾分别建设企业设备库;鼓励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健康发展,确保泉州至少拥有2家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使湄洲湾、泉州湾、深沪湾、围头湾分别形成1400吨、400吨、300吨、400吨的港区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
——到2020年,继续推进港口码头企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工作,在湄洲湾、泉州湾、围头湾继续完善码头企业船舶污染应急联防机制;加强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管理,泉州应至少保持2家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3)应急船舶建设
——到2015年,泉州海域应至少拥有8艘专业溢油应急船舶,其中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港口码头企业建造的溢油应急船7艘;并在泉州溢油应急设备库配套建设一艘60米级中型多功能溢油应急船;通过对渔民开展培训,组建50艘左右的渔船应急队伍。
——到2020年,泉州海域应至少拥有10艘专业溢油应急船舶,其中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和港口码头企业建造的溢油应急船9艘,配套建设一艘60米级中型多功能溢油应急船;通过对渔民开展培训,在各地组建80艘的渔船应急队伍。
(五)应急队伍体系建设
1.强化专家队伍建设
——加强污染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分别建设溢油应急专家库和化学品事故应急专家库;建立专家资源信息平台和专家资源共享机制;健全溢油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制度,定期组织专家开展业务培训及高级研修,建立调用专家参与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各级、各专业应急管理机构的应急管理专家组和相关决策咨询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预防和处置污染事故中的参谋和智库作用。
2.支持社会专业清污力量发展
——2015年,泉州市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服务范围应覆盖全市沿海重点港口码头水域,2020年,其服务范围覆盖泉州市沿海所有港口码头水域。2015年,泉州应至少拥有2家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确保专业应急人员保持在150人以上;2020年,泉州应至少拥有2家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确保专业应急人员保持在180人以上。
3.完善港口码头企业专职/兼职清污队伍建设
——通过港口码头企业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工作,督促港口码头企业建立企业专职/兼职清污队伍,应对港区内小规模船舶污染事故;并能在泉州船舶污染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下,参与大型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鼓励海上清污志愿者队伍建设
——通过6.5世界环境日宣传、普法教育、举办海事论坛、组织溢油应急演习、开放公众参观溢油应急设备等有效手段,加大溢油危害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溢油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船舶污染科普网站,宣传油品、化学品性质及环境污染常识,积极普及溢油防备基础知识;
——建立海上清污志愿者队伍,有计划地培训包括部队、警察、渔民、学生以及其他在紧急状态下可能动用的所有人力资源,建立广大的后备队伍,完善志愿者管理体系。
[1] “沿海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以配置大中型应急设备的国家设备库为主,主要由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投资建设。
[2] “港区一次溢油综合清除控制能力”由应对港区内溢油事故的中小型应急设备设施构成,主要由港口码头企业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投资建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