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6-00065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5-06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5-19 14:5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3号)精神,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及权益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1.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病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50元;两项补贴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所需资金除省补贴外,其余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一户多残家庭的生活补贴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地方应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3.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最低缴费部分全额资助政策;对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代缴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不低于50%。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将已确定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保障范围,各地应适当增加纳入医保的医疗康复项目,逐步提高报销比例。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将需长期门诊治疗的儿童残疾病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4.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在符合保障户型的房源中优先选房。列入省级造福工程的贫困残疾人家庭在享受每人3000元补助的基础上,按家庭人口每人叠加1000元补助;列入市级造福工程的残疾人家庭每人给予补助3000元。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且符合村镇规划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给予优先安排。拆迁贫困残疾人房屋时,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在安置房地段、楼层和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停业补助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贫困残疾人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在差价结算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加快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到2020年完成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5.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实施儿童残疾筛查管理,建立规范的残疾报告和有效的康复服务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依托医科高等院校、各市直及县属公立医院的技术优势,开展残疾预防、康复技术服务指导。逐步建立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普惠性补贴制度,推进辅助器具配置由实物发放向补贴制度的转变。完善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制度。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6.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贴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省、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对我市7~14岁贫困脑瘫、孤独症、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补贴实现全覆盖,补助金额按国家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7.加大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支持力度。定期对儿童康复机构进行评定,符合标准的机构在康复设施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财税部门要落实促进民办康复机构发展的各项财税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对民办非企业康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自身发展的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卫计委、财政局、教育局、金融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8.提升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医院、康复机构等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示范点,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支持各种形式以社区为平台创办康复服务机构。在2020年前,全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康复室,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残疾人在乡镇(街道)以上的医院(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的,实行诊疗、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各县(市、区)财政要根据本地残疾人康复需求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购买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发改委、住建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9.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建立岗位预留制度,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公务员主管机关应积极引导招考单位设置岗位考录残疾人,为残疾人考生提供考试便利。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内容。除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按规定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文明办,市人社局、国资委、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0.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福利企业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对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且集中安置5名(含)以上盲人就业的盲人按摩机构,市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积极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到2017年所有市辖区、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1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实行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标准由每人15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1.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将残疾人创业纳入各地扶持创业创新的范畴,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残疾人,做好创业指导和跟踪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帮助安排经营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残疾人。加大扶持残疾人爱心小店爱心报亭及居家就业等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就业率,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商务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2.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水平。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按其服务后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就业残疾人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按每人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在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等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残疾人,给予一定奖励。 

      责任单位:市残联,市人社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3.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落实好《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纲要 2011—2020年)》。把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享受建档立卡对象特殊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和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生产、扩大就业创业贷款给予贴息。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康复扶贫担保金或风险金制度试点,联动银行金融机构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扶持贫困残疾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创建市级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每个基地10万元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金融局,市残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14.加大残疾人助学政策实施力度。落实好泉州市《关于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实施意见》。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以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就读普通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给予学费全额资助和生活费补助。各技校、职校招收的残疾学生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和助学金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加强无障碍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5.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将医院、学校、公园、火车站、机场、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列入文明城市评选等评比项目。残联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扶持泉州广播电视台开播电视手语节目、开设残疾人专题电台节目。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应开办新闻手语栏目,增加播出时间和栏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电信企业通过优惠套餐、短信包、流量赠送等方式,每月为听力、语言、视力残疾人优惠或免费提供特定的信息消费优惠政策。有条件的县(市、区)应通过政府购车、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并推广残疾人电话约车服务,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财政局、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委、文广新局,市残联,泉州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泉州广播电视台,泉州晋江机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6.加快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已建成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作用,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安排一定数量的床位托养残疾老年人。将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项目,比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4252号)的相关规定,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按养老服务用地政策执行,对非营利性民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对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7.推动残疾人文体服务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在社区文体中心基础上加大残疾人体育健身器材投入,各级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风景游览区等场所免费向残疾人开放,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电脑加装读屏软件、有声读物、盲文图书等。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市政公用事业局、林业局、体育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发挥社会力量作用 

      18.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一定增量资金专门用于购买为残疾人服务,并逐年加大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助残社会组织服务工作,将适合由社会组织开展的残疾人服务工作通过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岗位等形式交由助残社会组织承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19.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帮助残疾人。对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公益慈善组织,采取公益创投等方式,在资金、场地、设备、管理、岗位购买、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或残联要为其无偿或低价提供服务场地,或者给予场地租金、开办费等补贴。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成立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扶残助残社会组织,民政部门要依法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倡导社会力量举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机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支持和优惠;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慈善总会等机构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捐赠方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国资委、金融局,市残联,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0.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把志愿助残工作作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创建内容,纳入各地精神文明建设与残疾人工作考核测评。发挥各级志愿服务组织和广大青少年助残志愿者的作用,依托各类村、社区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邻里守望志愿助残阳光行动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常态化助残活动。利用互联网等平台,创新志愿助残工作管理和服务方式。进一步完善服务对接机制,残联负责提供、发布残疾人需求信息,民政部门做好志愿组织和志愿者对接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教育局,团市委、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1.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将残疾人服务产业纳入各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对规范达标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用水、用气、用电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物价局、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残联,国网泉州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完善保障机制 

      2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情况。各县(市、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发改、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将残疾人纳入相关领域政策保障范围;财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爱心捐助和慈善帮扶活动;各级残联要不断完善残疾人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残疾人联络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保障其待遇,乡镇级残疾人联络员每月岗位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做好残疾人统计调查工作。逐步推进残疾人证智能化工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教育局、统计局,市残联、红十字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23.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各县(市、区)应设立法律救助工作站,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利用残疾人服务专线构建全市残疾人网上信访工作平台,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切实保障残疾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商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应予以优先受理。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好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鼓励广大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积极参与和融入社会,与全市人民一道共创共享小康社会。 

      责任单位:司法局、文广新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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