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4-00148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4〕20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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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泉州市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改革,拓宽农民及涉农企业融资渠道,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为前提,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林权、海域使用权为重点,以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为着力点,进一步扩大我市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促进农村产权直接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激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和政策的扶持作用,充分调动和激发借贷双方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维护农民和金融机构双方合法权益,既要惠民利民,又要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坚持循序渐进和风险可控,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实施,又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
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和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条件下,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地上设施、大棚、蔬果、中草药、粮油、畜禽、食用菌、花卉、苗木、茶树)和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设施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二)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工作
选择条件成熟的县(市、区),经批准开展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农民在拥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办理抵押时,能够保证并提供证明抵押的房屋一旦依法偿债后仍能保证基本居住需要;在不转移土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并征得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及其所占范围内的宅基地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抵押物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开展林权抵押融资
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及金融机构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开展林权抵押融资贷款。
(四)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
农户、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或涉农企业在不转移海域使用权(含滩涂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承包经营权),不改变使用用途和不损害农民使用海域或滩涂权益的条件下,将海域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当事人按照抵押物的市场评估价值或抵押当事人认可的价值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后,共同持有效材料到沿海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金融机构据此发放贷款。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及林权、海域使用权基准价格,为农村产权的价值评估提供依据和基础;大力发展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咨询等中介组织,为农村产权流转和抵押融资提供服务。
(二)建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产权流转、招拍挂等交易活动,为贷款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的实现提供平台。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产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
完善《泉州市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扩大到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逐年提高农业贷款(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的出资比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根据需要成立政策性担保公司,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再担保。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涉农保险产品,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与银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四)改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金融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业务,切实降低融资成本,融资业务办理相关机构要尽可能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利息及担保、评估、抵押登记等有关费用,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根据农业投资回报周期和借款主体还款资金来源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适当予以延长。要创新优化服务方式,优化农村金融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的权限,简化业务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五)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建立由政府主导,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银监、保险行业协会、涉农金融机构联合推动,县、乡、村三级联动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机制。推进信用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和评定工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
建立泉州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联席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办、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物价局、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在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上,制定所在辖区农村产权抵押融资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二)职责分工
市农办负责协调全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研究解决融资工作遇到的问题,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体系建设。
市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防范机制。
市农业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协调有关单位研究和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范围。
市林业局负责林权流转的管理,加强林权管理机构建设,贯彻执行《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林权抵押登记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制定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房屋产权的流转管理,制定农村房屋产权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的管理规定,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海域使用权流转的管理,贯彻执行《福建省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产权、海域使用权的基准价格认定。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配合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政策。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为“三农”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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