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4-00040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4〕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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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关于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政办〔2001〕125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级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三)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四)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含在编职工,下同)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以及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属于上述1—2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并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三)除上述1—2款规定的对象外,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规定实行医疗补助,经费由各单位自行筹集自行管理。
(四)驻外地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按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的办法执行。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及1950年5月12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一)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比例。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纳,各县(市、区)(含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的缴费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符合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单位应按确定的筹资标准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医疗补助费,不缴纳的不享受公务员的医疗补助。
符合上述二(三)款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医疗补助经费按财政核定的标准提取。
四、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公务员医疗补助主要用于:
(一)门诊费用的补助
将40%左右的医疗补助经费根据国家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不同金额,年初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具体划入数额为:
1.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的职工按每人每年100元划入;
2.41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每人每年200元划入;
3.退休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划入。
各县(市、区)划入金额自定。
(二)住院医疗费的补助
根据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能力,对下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 。
1.床位费最高控制标准:处级40元/床日;科级25元/床日;其他15元/床日。(低于本标准按实际标准计)
2.住院(含家庭病床)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中,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含起付标准),根据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能力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保目录内医疗费用部分,补助90%。
3.医保年度结束后,按照扣除门诊费用补助、床位费补助、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补助、用于年度之间调剂的资金后的医疗补助经费金额,与商业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负担的超过1000元以上的医疗费总额之比,计算支付能力,确定医疗费补助比例,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补助参保人员。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与监督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各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纳入各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本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考核与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局要加强对本级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的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监督和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各级审计局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到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公务员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六、本实施意见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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