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3-00205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3〕24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10-31
|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的通知
市直和省部属驻泉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快速落地办法、推行“月嫂”式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创新审批机制,加快审批进度,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快速落地。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推行容缺预审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容缺预审适用范围
凡属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均实行容缺预审制。
二、容缺预审运作办法
(一)容缺预审涵义
凡纳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项目基本审批条件具备,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在其他条件和申报材料欠缺的情况下,申报所涉及的21个部门116个审批项目审批手续时,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先予以受理审批,申请人在90天内将材料补齐补正,如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申报材料的,各部门有权将批文作废或收回证照。
(二)容缺预审办理流程
1.凡属容缺预审范围的审批项目,各部门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可容缺的申报材料,同时指导申请人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详见附件2),并告知申请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补齐补正及逾期未补齐补正的后果。
2.在申请人填写《容缺预审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后,部门窗口出具《容缺预审受理单》,《容缺预审受理单》一式二份(一份当场提供给申请人,一份由部门窗口存档备查)。
3.部门窗口收件后,按照“实事求是、能快则快”的原则,为申请人提前办理相关审批服务手续。
4.各部门对审批结果可结合部门实际,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进行处理。如窗口可保留审批结果的证照(批文)原件,只将复印件提供给申请人,申请人可凭借审批结果复印件,进入下一审批事项流程。
5.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材料后的,窗口应立即将材料归档,提供给申请人齐全的审批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前期指导
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审批前期准备工作的行政指导,提前介入,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材料,主动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二)密切跟踪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审批服务跟踪力度,协调解决项目办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与项目申办人联系和沟通,对本部门窗口能够解决的,要从快从简办理;需报上级部门的,要积极主动联系办理。
(三)强化协同协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服务机制,加强前、后台协同协作,确保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
附件1 | |||||||||
市直有关单位服务绿色通道项目容缺预审办法汇总表 | |||||||||
(涉及21个部门116个项目) 2013年10月 | |||||||||
序号 | 部门 | 审批项目 | 容缺预审情况 | 备注 | |||||
1 | 1.市发展改革委(3) | 1.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批 | 1.申请文件:⑴市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市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⑴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⑵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及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初步方案;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分析;⑷其他事项 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拟采用代建制管理的,应在项目建议书中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3.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项目,应提供市政府有关会议纪要或市领导签署意见(可容缺项) 其中党政机关(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还需提供: (1)泉州市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批准意见 (2)项目所在地编制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编制等情况的说明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现有办公楼属危房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并确认的有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结论 (6)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对拟建办公楼项目资金来源及本级财政有无欠发工资情况的说明 (7)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有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的说明 | ||||||
2 | 2.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1.申请文件:⑴市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市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报批稿)。一般需包括初步设计方案说明、投资概算、设计图纸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容缺项) 4.水利、交通项目需提交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项目概算审核意见 | |||||||
3 | 3.市级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 | 1.申请文件:⑴市属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文件;⑵按有关规定需报市审批的地方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项目概算书 3.项目概算审核意见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可容缺项) | |||||||
4 | 2.市国土资源局(3)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容缺项) 2.预审的申请报告(可容缺项) 3.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可容缺项) 4.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及用地规划蓝线图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用地联席会议纪要(市区用地) | ||||||
5 | 2.使用国有土地审批 | 1.建设项目申请表(原件)(可容缺项)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可容缺项)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4.征地补偿资金到位证明(原件) 5.省、市政府农用地批复文(复印件) 6.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7.预审意见(原件) 8.立项批复 9.选址意见书 1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规划设计要点(原件) 12.宗地图 13.环评报告书(一般项目可容缺项) 14.总平面布置图(规划部门同意)(可容缺项) 15.规划红线图(原件)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 |||||||
6 | 3.土地使用权登记 | 1.有权机关批准的用地权属材料 2.征(拨)地补偿协议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等有关征地税费交款凭证 3.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出让金及契税交清凭证 4.用地单位的年检法人证明复印件(机关法人除外)、年检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容缺项) 5.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符合规定的《土地登记委托书》或公证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可容缺项) 6.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 7.宗地图(一式三份) | |||||||
7 |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一) 工程勘察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规划用地许可或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可容缺项>、发改委工可批文<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代替><可容缺项>)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含注册执业证)、近期社保缴费证明 5.招标文件及光盘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电子表格 | ||||||
8 | (二)设计方案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规划用地许可或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可容缺项>、发改委工可批文<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代替><可容缺项>)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含注册执业证)、近期社保缴费证明 5.招标文件及光盘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电子表格 | ||||||||
9 | (三)施工图设计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规划用地许可或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可容缺项>、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代替><可容缺项>)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含注册执业证)、近期社保缴费证明 5.招标文件及光盘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电子表格 | ||||||||
10 |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 |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 (四)工程施工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报建表、规划许可<可容缺项>、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代替><可容缺项>)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含注册执业证)、近期社保缴费证明 5.招标文件及光盘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电子表格 7.最高控制价预算书及光盘、财政局的函(财政投资项目)(可容缺项) | ||||||
11 | (五)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包括报建表、规划许可<可容缺项>、发改委项目立项批文<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代替><可容缺项>) 2.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 3.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授权委托书等 4.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助理人员名单及职称(含注册执业证)、近期社保缴费证明 5.招标文件及光盘 6.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电子表格 | ||||||||
12 | 2.建设工程项目(含装修工程)报建 | 1.工程项目报建表 2.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非规划区内建设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可容缺项) 4.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可以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城建实施项目任务文件或市财政局的工程项目拨款计划代替) 5.发包单位技术经济管理人员花名册(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 |||||||
13 |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4) | 3.建筑工程(装修)施工许可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提供原件核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须提供原件核对) 4.建设工程报建表、代建合同(代建工程须提交) 5.消防审核意见书或备案证明材料(非招标的监理项目须提供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 6.监理合同及监理单位项目备案证明 7.中标通知书和经备案施工承包合同 8.工资保证金预存申报表(仅对泉州市外施工企业)(可容缺项) 9.《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款支付保函》(可容缺项) 10.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安全措施备案 11.勘察成果、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1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证明(仅建筑工程) 13.建设单位缴交新材押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发票复印件(仅建筑工程) 14.银行资金到位证明或保函 15.施工现场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 | ||||||
14 | 4.商品房预售许可 |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可容缺项) 3.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5.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商品房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达到总层数的五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6.白蚁预防合同备案证明 7.规划部门已批准的总体、单体及分层平面图复印件 8.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可容缺项) 9.拟预售房屋经有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售房图及面积详细清单(包括户型、套数、各单元面积、预售总面积,贮藏间数量,面积及价格) 10.前期物业备案证明(可容缺项) 11.商品房预售方案 12.项目名称批复(可容缺项) | |||||||
15 | 4.市市政公用事业局(7) | 1.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 1.临时占用:(1)申请表;(2)占道项目平面示意图;(3)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区重点路段及《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3.1.8条规定不宜申请占用城市道路的情形) 2.挖掘:(1)申请表;(2)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审批资料(可容缺项);(3)挖掘影响范围内地下现状管线放样资料;(4)设计图(连续挖掘长度超过20米的项目)或挖掘平面示意图(连续挖掘长度小于20米项目),设计图或平面示意图均应标明挖掘路段位置及挖掘路面结构类型、挖掘尺寸、挖掘范围内路面现状情况(含路灯、绿化、电缆沟、电杆等各种设施),涉及检查井建设的还应提供检查井及井盖的设计图;(5)施工组织设计(横穿主次干道或顶管、拉管施工等较大型或工艺复杂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应明确分段施工的范围和工期、施工工艺以及人员、机械设备的投入情况,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组织审查认可;(6)接驳排水项目提供城市排水审批文件;(7)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市区重点路段及《城市道路占用与挖掘管理标准》第3.1.9条规定禁止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 ||||||
16 | 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 1.申请表 2.挖掘城市道路的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3.设计图纸、挖掘占用城市道路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容缺项) | |||||||
17 | 3.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核准 | 1.广告设置申请表 2. 广告发布者营业执照(可容缺项) 3.广告设施设计图及彩色效果图 4.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筑结构安全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5.广告设置场地照片和场地示意图 6.场地权属证明或使用协议(可容缺项) 7.规划部门定点意见 8.涉及占道应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可容缺项) | |||||||
18 | 4.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 1.申请报告、申请表 2.树木现状位置示意图 3.树木权属单位(个人)或养护管理单位同意砍伐、移植、修剪的文件(可容缺项) 4.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或者修剪树木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等(属危房翻建的除外) | |||||||
19 | 4.市市政公用事业局(7) | 5.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审批 | 1.申请表 2.临时占用绿地位置示意图 3.绿地权属单位和养护管理单位同意占用的文件(可容缺项) 4.因建设临时占用绿地的,应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用地红线图、总平面图等 | ||||||
20 |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1.申请表 2.拟改变用地性质绿地现状图 3.拟改变后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可容缺项) 4.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地性质的相关文件 | |||||||
21 | 7.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1.申请表(可容缺项) 2.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包括规划设计条件及规划局批准的总平面图) 3.由资质相称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文本2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 |||||||
22 | 5.市城乡规划局(6) | 1.市政工程《选址意见书》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5.建设项目建议书原件一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性质、内容、规模、用地面积、选址地点要求等) 6.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报告原件一份(可容缺项) 7.拟选建设用地的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图纸复印件三份、电子文件一份,市城乡规划信息中心绘制) 8.涉及相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如风景名胜区、安全、环保等部门 | ||||||
23 | 2. 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纪要复印件一份,其中要求开展相关论证的,应报送相应的论证评估报告、审核文件原件一份;在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用地选址的,应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报告原件一份 5.用地范围需依据特定产权范围、已征收范围划定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宗地图、测量图 6.相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准意见书复印件一份,如风景名胜区、安全、环保等部门(可容缺项) | |||||||
24 | 5.市城乡规划局(6) | 3. 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设计文本、图纸原件四份(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的图纸原件八份),电子光盘一份[设计文本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建设部颁布《市政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及相关规划管理的要求,设计图纸应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相关专业注册师资格章] 5.方案设计涉及河流、桥梁、公路、铁路、港口、机场、通讯设施、电力设施、水利、风景区保护、军事设施等用地的,应提交有关技术条件计算书及相应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一份;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如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需组织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管线工程涉及燃气设施用地的,应征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复印件一份;加油站、加气站、燃气站等项目应提供按安全法规要求编制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原件一份(可容缺项) | ||||||
25 | 4. 建筑类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审查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设计文本、图纸原件四份(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的图纸原件八份),电子光盘一份[设计文本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设计图纸应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5.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如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需组织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可容缺项) 6.被高层建筑遮挡的国家规范中有建筑日照标准要求的建筑(即住宅、宿舍、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及在其周边(东、西、南侧)对其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高层建筑需提供日照分析复核报告原件一份,高层建筑指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层住宅、除住宅建筑之外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 | |||||||
26 | 5.市城乡规划局(6) | 5. 建筑类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的修改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经批准的图纸原件一份 5.设计文本、图纸原件四份(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的图纸原件八份),电子光盘一份[设计文本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设计图纸应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6.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如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需组织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可容缺项) 7. 土地合同和土地证复印件一份 | ||||||
27 | 6. 市政工程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含总平面图)的修改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4.经批准的图纸原件一份 5.论证会纪要复印件三 6.文本、图纸原件四份(需举行专家技术论证的图纸原件八份),电子光盘一份[设计文本内容及深度应达到建设部颁布《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设计图纸应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注册建筑师资格章] 7.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原件一份(如建筑面积超过2万㎡的公建项目和建筑面积超过5万㎡的居住类项目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项目需组织进行交通影响专项论证)(可容缺项) | |||||||
28 | 6.市环保局(2) |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三份(可网上下载填报)(非工业类项目的“总量调剂材料”可容缺项) 2.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可容缺项) 4.备案制项目的相关部门备案通知书;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 ||||||
29 |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五份(提交电子文档)(非工业类项目的“总量调剂材料”、非生态类型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专家审查意见(需专家审查的项目) 3.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4.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可容缺项) 5.备案制项目的相关部门备案通知书;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6.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验印章 | ||||||||
30 |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 1.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表一式一份(可网上下载填报)(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无环境敏感目标项目的“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可容缺项)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4.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5.涉及水土保持项目的水保方案批文(可容缺项) 6.备案制项目的相关部门备案通知书;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7.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和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验印章 | ||||||||
31 | 6.市环保局(2) | 2.竣工环保验收许可 | (一)竣工环保验收登记卡 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 (可容缺项) 2.验收小组意见或公众参与意见 3.总量调剂书面意见 (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4.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 (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5.排放污染物项目,需提供监测报告 6.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批复 8.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需提供排入管网的相关证明文件 9.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验印章 | ||||||
32 | (二)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表 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可容缺项)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和调查表 5.验收小组意见或公众参与意见 6.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7.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复印件各1份 (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8.总量调剂书面意见 (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9.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需提供排入管网的相关证明文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验印章 | ||||||||
33 | (三)竣工环保验收申请报告 1.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报告(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报告 4.验收小组意见或公众参与意见 5.申请单位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 (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7.总量调剂书面意见(非工业类项目可容缺项) 8.环保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非工业类项目复印件可容缺项) 9.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需提供排入管网的相关证明文件 10.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委托书和代理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复印件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验印章 | ||||||||
34 | 7.市消防支队(3) |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6.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7.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可容缺项) | ||||||
35 |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变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表内的“工程简要说明”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规划部门公章的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5.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修改后的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6.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7.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原建设工程建施图纸一套及相关原建设工程水、电、暖通图纸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可容缺项) | ||||||||
36 | (三)建设工程消防装修设计审核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封面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申报表内的“工程简要说明”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和建设单位法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正本)复印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4.消防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一套及设计图纸光盘)[应按《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通字[2009]21号中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制作] 5.如采用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应提供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纪要,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材料 6.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已审核合格未难收提供],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已验收合格提供]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原建筑总平面图及各层的平面图 8.建设工程消防装修包括含室内装修,建筑保温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可容缺项) | ||||||||
37 | 7.市消防支队(3) | 2.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 |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福建省建设厅范本并加盖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原章)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原公章) 5.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6.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申请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7.施工、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正本)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8.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竣工图纸(加盖竣工图章设计院和设计师的图章) 9.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登记表 1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1.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双自动调试报告,水电内页资料) 12.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可容缺项) | ||||||
38 | 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1.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工商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申请人合法身份证复印件[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应提供委托书](可容缺项)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6.场所各层的平面图(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⑴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⑵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盖消防产品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原公章) 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阻燃制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加盖厂家或销售商单位公章) ⑷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和资质等级(正本)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原单位公章)(可容缺项) ⑸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登记表和建设工程选用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登记表 ⑹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如双自动调试报告、水电内页等资料) 备注:受理时需填写《单位基本信息情况表》(可容缺项) | |||||||
39 | 8.市人防办(3) | 1.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 (一)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 1. 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意见书(原件,由人防施工图审图机构出具) 2. 人防工程方案审查意见书及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附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3. 规划批复总平面图(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原件应随身携带以备核查) 4. 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计算书及计算所依据的相关图纸(所依据的图纸指的是总平面图、各栋各层建筑平面图,图纸为蓝图,应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章,且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5. 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表(一式三份,至窗口领取,复印无效) 6. 人防工程施工图纸一份(图纸应含五个专业人防地下室图纸,应盖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章,且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7.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原件) 8. 人防工程质量专项监理、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材料订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若建设项目尚未签订合同,应提供人防工程质量专项监理、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材料订购承诺书)(可容缺项) | ||||||
40 | (二)人防工程方案审查(一般项目) 1.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应建人防面积小于一百四十(五百)平方米,可不自建人防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2)方案文本(应含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 2.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中因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建设项目,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2)方案文本(应含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 (3)应建人防面积计算书 (4)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 (5)《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表》(一式三份,复印无效) | ||||||||
41 | 8.市人防办(3) | 1.人防工程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 (三)人防工程方案审查(复杂项目) 1.若该人防工程属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应提供人防设计资质证书(可容缺项) 2.项目规划要点(可容缺项) 3.方案文本(其中应含有:总平面图、 防空地下室战时平面图、 防空地下室平时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剖面图、地上一层平面图、各栋各层平面图、立面图) 4.方案设计说明(含人防部分设计说明) | ||||||
42 |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认可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防质量监督站出具,原件) 2.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3.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盖有竣工章的设计蓝图,且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4.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及评定书中要求核查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意见书(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7.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8.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 ||||||||
43 | 2.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1.立项批文或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2.规划批复总平面(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备查) 3.建施总平面图、各幢各层平面图(图纸为蓝图,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应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章的图纸) 4.应建面积计算书 5.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凭证(审批事项应先受理,该凭证待开具缴款书后提供) 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一式四份)(复印无效) 7.若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指的是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备案表;或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汇总表(封面和含该项目的内页);或县级以上政府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筑证明文件;或县级以上政府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文件及拟改造危房的房产证;或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文件及受损民用建筑的房产证)并填写《福建省新建民用建筑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8.当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不自建人防地下室的批准文件 | |||||||
44 | 8.市人防办(3) |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人防质量监督站出具,原件) 2.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可容缺项) 3.人防工程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盖有竣工章的设计蓝图,且应一并提供电子光盘) 4.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工程质量评定书;及评定书中要求核查的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6.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意见书(一式四份,该表格至窗口领取,复印无效) 7.人防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8.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工作量概况表 | ||||||
45 | 9.市气象局(2)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两份(可容缺项) 2.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两份(可容缺项) 3.防雷资质机构出具的技术评价意见 4.涉及大型或者重点建设项目、易燃易爆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 ||||||
46 |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两份 2.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可容缺项) 3.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书 4.防雷装置竣工图等技术资料(可容缺项) | |||||||
47 | 10.市港口管理局(11 ) | 1.港口经营许可 | (一)不经过试运行直接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1.港口设施平面图(有危险品作业的应注明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可容缺项) 2.特种设备使用证明 3.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可容缺项) 5.申请表 6.岸线使用审批文件 7.港池水深图(可容缺项) 8.企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持有证件(可容缺项) 9.环保、消防、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核准意见 10.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可容缺项) 11.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情况(可容缺项) 12.竣工验收报告 | ||||||
48 | 10.市港口管理局(11) | 1.港口经营许可 | (二)经过试运行办理港口经营许可 1.港口经营许可申请表 2.码头等港口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安全、消防、环保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或核准意见)复印件 3.申请港口服务业的经营许可应按相应条件提供资料 4.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的使用证复印件 5.需布设航标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的申请人应有设施可以投入使用的相关证明(可容缺项) | ||||||
49 | (三)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试运行 1.住所及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2.交工验收报告 3.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可容缺项) 4.企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持有证件(可容缺项) 5.环保、消防、安全设施同时建成证明 6.申请表 7.企业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可容缺项) 8.港池水深图及港口设施平面图(可容缺项) | ||||||||
50 | 2.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 1.申请文件一式2份 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 3.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可容缺项) 4.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的咨询报告1份 | |||||||
51 |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两份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一式两份(可容缺项) 4.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其它设计单位的审查报告 | |||||||
52 | 4.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 1.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2份 2.立项文件 3.《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 4.工程项目平面位置图一式四份(其中电子文件一份) 5.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等材料(可容缺项) | |||||||
53 | 10.市港口管理局(11) | 5.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试运行) | 1.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可容缺项) 2.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表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至少有一名管理人员持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证书)(可容缺项) 4.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5.安全预评价报告(服务业除外) 6.特种设备的准用证书及复印件 7.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8.防雷防静电检测证书(服务业除外) 9.交工验收报告书复印件(服务业除外) 10.拟作业的危险货物清单(包括正确运输名称、国际危规编号、理化特性等)(可容缺项) | ||||||
54 | 6.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 (一)不经过试运行直接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1.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可容缺项) 2.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表 3.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至少有一名管理人员持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证书)(可容缺项) 4.应急设施设备清单 5.安全评价报告(服务业除外) 6.消防、环保核准意见(服务业除外) 7.特种设备的准用证书及复印件 8.压力容器的检验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9.防雷防静电检测证书(服务业除外) 10.拟作业的危险货物清单(包括正确运输名称、国际危规编号、理化特性等)(可容缺项) | |||||||
55 | (二)经试运行后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1.办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申请表 2.经修订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可容缺项) 3.安全评价报告 4.消防、环保核准意见 5.竣工验收报告 | ||||||||
56 | 10.市港口管理局(11) | 7.港口工程试运行报备 | 1.港口工程试运行申请表 2.项目的审批手续 3.工程交工验收的资料(可容缺项) 4.设备调试报告(可容缺项) 5.环保验收报告 6.消防验收报告 7.安全验收报告 8.航标专项验收报告(可容缺项) | ||||||
57 | 8.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设计专编审查)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证(可容缺项)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专家意见)原件(可容缺项) | |||||||
58 | 9.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设立安全审查) | 1.申请表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专家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4.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预核准 (可容缺项) 6.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 | |||||||
59 | 10.危险化学品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1.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可容缺项) 5.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6.申请表 | |||||||
60 | 10.市港口管理局(11) | 11.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核准 | 1.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 2.试运行报告(可容缺项) 3.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可容缺项) 4.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5.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6.能力核算报告(可容缺项) 7.有关批准文件(可容缺项) | ||||||
61 | 11.市公路局(4) | 1、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国道)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地点平面位置图,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设计图,安全保障措施等施工组织方案)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可容缺项)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62 | 2、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许可(国道) |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地点平面位置图,建筑物、构筑物结构设计图,安全保障措施等施工组织方案) 2.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可容缺项)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63 |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辖区内跨县区) | 1.运输车辆资料(含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资料) 2.运输货物资料(含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车货总的外廓尺寸图) 3.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 4.车辆、货物外廓彩色照片(可容缺项) 5.行驶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 |||||||
64 | 4、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附近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 | 1.有关单位预先核准书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可容缺项) 4.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65 | 12.市水利局(7) |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1.申请表 2.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概况(可容缺项) (2)取水水源论证 (3)用水合理性论证 (4)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可容缺项) (5)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8份) (可容缺项) (6)专家评审意见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可容缺项) | ||||||
66 | 2.取水许可审批 | 1.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可容缺项)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可容缺项)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可容缺项)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可容缺项)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
67 | 3.水利工程管护范围有关活动审批 | 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可容缺项)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对水工程安全及环境影响评价 4.水利工程管理部门预审意见(可容缺项) 5.有相关资质单位或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 |||||||
68 | 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或报告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可容缺项) 3.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容缺项) | |||||||
69 | 12.市水利局(7) | 5.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和水利工程设施审批 | 1.申请书 2.被占用的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的名称、地点、占用量(包括年内各月分配)或面积等 (可容缺项) 3.起讫时间及作业方式 (可容缺项) 4.对工程原有功能的影响、补偿方式和替代工程方案(可容缺项) 5.被占用的设施的管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设施资本总额及其构成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可容缺项) | ||||||
70 | 6.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许可 | 1.有相关资质单位或专家评审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对水质等可能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意见 3.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者合法的水事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 4.申请书(可容缺项) 5.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6.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防洪部分的可研报告(含图纸)及初步方案(可容缺项) 7.施工期度汛方案(可容缺项) | |||||||
71 | 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容缺项)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表(可容缺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 |||||||
72 | 13.市海洋与渔业局(3) | 1.海域使用许可 | 非渔业用海项目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申请海域的坐标图(包括位置图和界址图) 3.企业营业执照(可容缺项)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可容缺项) 5.立项批文(或地方政府支持性文件) 6.岸线使用批文(码头项目) 7.海域使用论证及专家评审意见 8.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及核准批文 9.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意见或用海矛盾(纠纷)的解决方案 10.用海预审通知书(可容缺项) | ||||||
73 | 13.市海洋与渔业局(3) | 2.建设项目用海预审 | 1.项目业主用海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项目建设的意义;投资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 2.项目生成文件,如:项目协议书、合同、立项等 3.项目所在地县级政府或乡镇政府的书面意见 4.项目涉及专项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如:港口管理部门的岸线使用文件等 5.县级海洋部门的预审意见 6.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7.规划部门的规划符合性文件(在中心城区980平方公里范围内,由泉州市规划部门出具意见;其他区域的,由县级规划部门出具意见) | ||||||
74 | 3.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核准 | 1.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容缺项) 3.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4.用海预审通知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专家审查意见 7.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75 | 14.市地震局(1) | 1.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标准 | 1.抗震设防申请表 2.立项文件(可容缺项) 3.地震安评报告(可容缺项)及合同 | ||||||
76 | 15.市公安局(3) | 1.城市和风景名胜及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1.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 2.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并复印件(原件可容缺) 3.有关部门准予工程建设的证明材料原件并复印件 4.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5.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设计书》、《安全警戒方案》原件并复印件 6.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7.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并复印件 8.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并复印件 9.参与本项爆破作业的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资格证件原件并复印件 | ||||||
77 | 15.市公安局(3) | 2.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1.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3.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4.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可容缺项) 5.房产产权证书、房产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可容缺项) 6.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 ||||||
78 |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工程验收 | 1.工程验收申请报告 2.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3.安全防范工程正式设计竣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隐蔽工程图片和随工验收单) 4.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可容缺项) 5.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和新建、改建设区市二级分行以上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提供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6.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变更后相适应的人防安全管理机制 7.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 |||||||
79 | 16.市外经贸局(2) | 1.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 1.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原件 2.投资方董事人员委派书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4.生产经营场所购置证明或租赁合同(附产权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签署文件的委托授权书原件( 可容缺项) 6.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可容缺项) 7.泉州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表 8.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报告及合同、章程(外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原件 9.投资各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资信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可容缺) 10.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香港、澳门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1.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或备案材料原件 12.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赋码通知单复印件 13.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可容缺项) | ||||||
80 | 16.市外经贸局(2) |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 (一)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文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5.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容缺项) | ||||||
81 | (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年限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年限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文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5.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可容缺项) | ||||||||
82 | (三)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分立事项申请表原件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文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5.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 6.公司的原合同、章程原件 7.公司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2)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9.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 10.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可容缺项) 11.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公司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等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分立公告的证明原件(公告45天后到市外经贸局窗口申请) 13.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可容缺项) 14.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及职工安置情况的说明原件 15.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的,公司还应向审批机关报送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因分立而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原件 16.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 ||||||||
83 | 16.市外经贸局(2) |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 (四)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吸收合并事项申请表原件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文原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原件) 4.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5.公司合并协议(原件) 6.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7.公司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和副本2)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8.由中国法定验资机构为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9.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原件 10.公司的债权人名单原件(可容缺项) 11.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名单 12.公司在福建日报或国际商报等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公告的证明原件(公告45天后到市外经贸局窗口申请) 13.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原件(可容缺项) 14.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及职工安置情况的说明原件 1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 ||||||
84 | (五)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事项的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原件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变更事项的批文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拟变更事项的决议原件 5.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副本2)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可容缺项) 7.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 ||||||||
85 |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审批 1.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事项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企业所属县级外经贸部门同意股权变更事项的批文 3.企业原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仅需提供章程修改协议) 4.企业董事会关于拟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已经年检的批准证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可容缺项) 7.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8.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及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可容缺) 9.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新董事、监事的委派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10.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交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书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12.企业股权转让转为内资企业的,应提供海关、税务部门情况反馈单复印件 | ||||||||
86 | 17.市工商局(10) |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允许容缺预审的登记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使用“中国”字样或不含行政区划的名称除外) 2.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以供录入) 3.公司住所证明中附表3和企业地址方位图 4.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拟设立公司工商登记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 6.领照委托书 7.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认为可以使用“容缺预审”并报科室业务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研究讨论确认的其他材料 | 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允许以下主件登记材料容后修改: 1.《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附表 4.公司住所证明中附表1和附表2 5.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6.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认为可以使用“容缺预审”并报科室业务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研究讨论确认的其他材料 | |||||
87 |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 | ||||||||
88 |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变更 | ||||||||
89 | 4.外商投资企业集团设立、变更 | ||||||||
90 | 5.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备案(含董事、监事、经理变动,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授权人变动,工商登记联络员变动) | ||||||||
91 | 17.市工商局(10) |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允许容缺预审的登记材料: 1.经营范围涉及环保审批为登记前置的生产性项目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但经营范围应申请核定为“筹建”) 2.申请筹建的承诺书 3.供登记人员核对的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 4.《公司登记附表——董事、监事、经理信息》(但应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以供录入)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字(盖章)《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住所使用证明 (1)住改商承诺书 (2)《企业地址方位概略图》 以上文件虽可容缺预审,但应确保在登记资料填写的住所信息应与上述文件中反映的信息相一致 8.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但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供录入登记信息) 9.《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 10.办理股东名称变更时应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限本省登记的且全省数据库可查询到名称变更信息的企业) 11.本级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认为可以使用“容缺预审”并报科室业务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研究讨论确认的其他材料 | 在未出现实质性错误、不影响登记效力及登记事项录入情况且符合法定形式前提下,允许以下主件登记材料容后修改: 1.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2、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3.《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4.《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变更登记附表—法定代表人信息》;7.《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登记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认为可以使用“容缺预审”并报科室业务负责人同意或经集体研究讨论确认的其他材料 | |||||
92 | 7.有限公司设立、变更 | ||||||||
93 |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不含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 ||||||||
94 | 9.公司备案(含章程修改,董事、监事、经理变动,设立分公司) | ||||||||
95 | 10.企业集团设立、变更 | ||||||||
96 | 18.市质监局(1) | 1.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一)锅炉 1.《锅炉登记卡》(一式两份,盖公章) 2.锅炉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移装设备提供移装证明原件) 3.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及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6.锅炉司炉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7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1.特种设备在安装告知后,即可实施安装并及时与检验单位联系实施监检。 2.重点项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即可先办理。 | |||||
97 | (二)压力容器 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产品质量证明书原件 3.在用的压力容器应有检验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安全阀校验报告、压力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5.压力容器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6.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 ||||||||
98 | (三)电梯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电梯产权所有者(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4.电梯作业人员证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6.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理制度目录 | ||||||||
99 | 18.市质监局(1) | 1.特种设备 使用登记 | (四)起重机械 1.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个人拥有)的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4.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证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起重机械使用管理安全制度目录 | 1.特种设备在安装告知后,即可实施安装并及时与检验单位联系实施监检。 2.重点项目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即可先办理。 | |||||
100 | (五)场(厂)内机动车辆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场(厂)内机动车辆产权所有者(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场(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书 4.场(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证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场(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 ||||||||
101 | (六)大型游乐设施 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大型游乐设施产权所有者(指个人拥有)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3、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报告书 4、大型游乐设施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盖公章)(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若单位没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可提供考试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6、游乐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理制度目录 7、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盖公章) | ||||||||
102 | 19.市安监局(4) |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3.有效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可容缺项)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可容缺项) 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可容缺项)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9.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11.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可容缺项) 12.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可容缺项) 13.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 ||||||
103 | (二)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属独立生产系统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另电子版一份) 2.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4.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5.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8.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相应的规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业安全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目录(可容缺项) | ||||||||
104 | 19.市安监局(4) | 1.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及生产系统(含尾矿库)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另电子版一份)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3.采矿(砂)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 5.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8.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地热、矿泉水矿山和具有二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管理型企业除外) | ||||||
105 |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最下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地址勘探企业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另电子版一份)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3.地址勘察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名单,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6.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和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7.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8.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提供的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报告书 9.坑探、槽探的所有勘察项目和其他主要勘察项目的名单及勘察许可证(复印件) | ||||||||
106 |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5.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可容缺项) 6.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 注:以上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
107 | 19.市安监局(4) | 3.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可容缺项)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可容缺项)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可容缺项)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可容缺项)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可容缺项) 注:以上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
108 |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可容缺项)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可容缺项) 5.安全生产许可正副本原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容缺项)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格证书和继续教育、复审证明材料,取得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8.有效期内的安全评价报告 9.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可容缺项)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容缺项) 11.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有改扩建的,应提交相关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消防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12.规划许可证明(简称“一书两证”,暂时无法提交的,应提交“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法规、规章出台后,再补办有关规划许可”的书面承诺)。 13.企业取证3年以来的安全工作总结(包括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人员培训、隐患整改、安全投入、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应急救演练、事故情况、取证时承诺事项落实情况) 14.安全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应提交达标企业证书复印 注:以上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
109 | 19.市安监局(4) | 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可容缺项)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
110 |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1.延期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可容缺项)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3)安全评价报告。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材料送到窗口受理时必须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 ||||||||
111 | 20.市卫生局(3) | 1.餐饮服务卫生许可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非法人或负责人来办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可容缺项) 3.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法人代表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5.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6.餐饮服务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7.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序号、姓名、年龄、工种、健康证号、发证日期)或健康体检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可容缺项) 8.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选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的有关材料 9.餐饮服务卫生管理制度等(可容缺项) 10.主要卫生设备清单(可容缺项) 11.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本年度餐饮具卫生检验合格报告;使用集中式餐饮具的要提供集中式消毒服务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和集中式餐饮具检验合格报告证明 12.学校食堂应提供《学校食堂食物中毒责任书》 | ||||||
112 |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法人代表/负责人资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可容缺项 ) 2.《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公共场所企业基本情况申报表》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标准的有关材料 4.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卫生管理组织或卫生机构及(兼)专职管理人员名单(可容缺项 ) 6.游泳场所还要增加泳池水质净化、加消毒药程序(附加药、检测、换水记录)(可容缺项) 7.卫生设施的配置情况(数量、配置位置图),设置设备清单或消毒设备清单(可容缺项 ) 8.各经营项目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场所管理及禁示制度、奖惩制度、禁烟制度)(可容缺项 )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或从业人员花名册(内容包括:序号、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健康证号,发证日期)(可容缺项) 10.公共用品具送洗资质证书或合同、杀虫灭鼠计划或合同(可容缺项 ) 11.各类经营场所卫生用品有关卫生批件或水质的检测报告书,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监测报告书 12.建设项目位置图、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布局、通风排气系统图、空调系统图、各功能分区平面图(要求提供蓝图或电脑打印图标明尺寸、面积和经营单位名称) | |||||||
113 | 20.市卫生局(3) | 3.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许可(系卫生人才引进项目)(区外→区内) |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近期半身照片两张 (可容缺项 )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办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可容缺项 ) 7.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证复印件 (可容缺项 ) 8.申请人身份证明 (可容缺项 ) 9.获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10.、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还应当提供原《医师执业证书》 | ||||||
114 | 21.市无线电管理局(3) | 1.无线电频率审批 | 1.《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可容缺项)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通信任务、使用区域、拟用设备等。申请报告应为公文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 原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 |||||
115 | 2.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为公文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频率使用批件 3.相关设备检验报告、型号核准证复印件和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可容缺项) 4.无线电台(站)组网方案 5.《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6.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容缺项) | 原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 ||||||
116 | 3.无线电台(站)呼号编配审批 |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通信任务、使用区域、拟用设备等。申请报告应为公文格式并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2.相关无线电台(站)设置申请表 3.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可容缺项) | 原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