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3-00057
- 备注/文号:泉政〔2013〕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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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关事业
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12月23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
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
一、为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伤残或职业病伤害和生育后获得救治、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范围是:市直及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省部属驻泉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改制的原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三、工伤、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设立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用人单位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其所属医保中心缴纳工伤、生育医疗统筹费。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调剂使用的管理体制。
四、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的来源:由用人单位分别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按规定的工伤、生育医疗费开支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和生育医疗费。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应预缴一个月的工伤、生育医疗费作为应急储备金。
工资总额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数额相同。
五、工伤、生育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工伤、生育医疗费的报销,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在急救期间,按照《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附件六《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危重病抢救管理暂行办法》的报销办法执行。此外,下列情况可以实报实销。
(一)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救治期间的挂号费、医疗费。
(二)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三)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按250元包干使用)、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及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
(四)伤残职工限于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需要首次安装的康复器具费用,并采用国内产品。
六、用人单位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的申报,享受医疗待遇的条件、范围和认定程序,分别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泉政文〔2012〕178号)、省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05号)、《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等执行。
七、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就近送医院进行抢救,待伤情相对稳定后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治。
八、参保人员发生工伤、职业病时,凭社会保障卡诊治,并及时向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职业病认定。其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待工伤、职业病认定后向所属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销。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工伤、职业病认定书、医疗费发票、清单、医嘱等材料。
参保人员生育时,凭社会保障卡就诊,其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范围),由参保人员凭医疗费发票、清单、医嘱、准生证、出生证、结婚证等材料,向所属医保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报销。
九、职工工伤、职业病伤害和生育救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住院伙食费、就医路费等,由用人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原渠道中列支。
十、工伤医疗费用统筹应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工伤预防费由基金经办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工伤医疗统筹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3%提取,所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用于伤残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等费用开支。
十一、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应单独建账、分别核算,并纳入同级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工伤、生育医疗基金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十三、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伤预防、救治等工作,如出现迟缴、少缴或不缴工伤、生育医疗费的情况,或定点医院“搭车”非治疗用药等情况,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四、用人单位聘用的临时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五、本规定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六、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生育医疗费用统筹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200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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