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5-00031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5〕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泉州段)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
R1线(泉州段)安全保护区管理规定
为规范泉州至厦门至漳州城际铁路R1线(泉州段)(以下简称“R1线”)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健全管理机制,明确工作流程,理清责任界面,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R1线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适用于R1线安全保护区的相关管理活动。
(二)术语解释:
1.安全保护区:为了保障R1线及周边特定区域内规划、在建和已建项目的结构安全及运营安全,促进R1线规划建设与泉州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相互协调,在R1线工程结构及周边一定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域,该区域内的建设(作业)等活动受到合理限制。
2.特别保护区:为避免破坏R1线结构和满足振动环保要求,在安全保护区内再划定限建范围,禁止除必需的公路、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建设活动。
3.R1线设施设备:包括路基、隧道、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亭(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和廊道、轨道、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
4.外部项目:在R1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可能对R1线设施设备产生影响的建设(作业)活动。
5.相互影响评价报告:位于R1线安全保护区内外部建设项目与R1线的相互影响的分析,报告主要包含:外部建设项目与R1线的工程概况、开竣工时间、建设方案(含降水方案)、基坑或边坡支护方案、基坑及地下水等监测、安全保护措施等。
6.安全保护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施工方案、影响等级判定、风险识别及分析、R1线安全保护措施(含施工监控量测)、专项应急预案、附图及计算书等。
7.R1线建设、运营单位:由泉州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R1线建设、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8.外部项目建设(作业)单位:在R1线安全保护区内除负责R1线之外的建设项目管理法人单位。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通过建立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R1线安全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安全保护区内规划、建设、安全等重大事项;R1线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安全保护区的管理,沿线丰泽区、晋江市、南安市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配合,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R1线建设、运营期间安全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运输、财政、公安、文旅、林业、城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港口、海洋、海事、卫生健康、水利、人防、档案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安全保护区相关管理工作。
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R1线安全保护区内的外部项目建设(作业)安全保护方案提出意见;负责R1线安全保护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负责R1线安全保护区的巡查工作。建设、运营单位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更新规划设计和竣工资料。
二、安全保护区划定
(四)泉州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R1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五)为保护R1线设施设备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营,在R1线结构的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1.安全保护区范围: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周边外侧50米内;
(2)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3)出入口、风亭(井)、电梯井、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10米内;
(4)过江河、湖泊、海域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2.安全保护区内的下列区域划定为特别保护区:
(1)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2)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3)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边线外侧3米内;
(4)出入口、风亭(井)、电梯井、冷却塔、变电所、控制中心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以及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范围外侧5米内;
(5)过江河、湖泊、海域等自然水域的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在保证R1线设备设施结构安全的前提下,泉州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市已建成区域和未建成区域的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进行差异调整,安全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时,应按划定程序及时修改并公布。
三、安全保护区外部项目建设(作业)管控
(六)在R1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下列项目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严格管控,履行审批手续;
1.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2.从事建设勘察、钻探、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挖掘、爆破、地下顶进、灌注浆、降水、锚杆、锚索等可能影响R1线安全的作业;
3.敷设管线、建设沟渠、开挖、穿越或者跨越R1线设施设备的作业;
4.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
5.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
6.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荷载其他可能影响R1线设施设备安全的活动;
7.其他可能影响R1线结构稳定的行为。
在特别保护区内除必需的公路、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七)在R1线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外部项目建设或作业活动的,应遵循以下管控流程:
1.拟建外部项目: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策划牵头单位应当征求R1线建设、运营单位意见,R1线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出涉及安全保护区的建设要求或不涉及的明确结论,由牵头单位在前期工作计划等载明安全保护区范围。
在规划许可阶段,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提交《相互影响评价报告》,经R1线建设、运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反馈至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在施工许可阶段,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落实《相互影响评价报告》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应充分考虑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阶段、各种工况条件下可能存在的风险状况,确保安全可控,并应制定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经R1线建设、运营单位组织论证,并出具意见反馈至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
在建设阶段,外部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R1线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建设作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R1线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巡查工作,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安全保护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建成后应做好自身维护并及时提交相关竣工资料。
2.在建外部项目:针对已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未开工、已开工未完工的外部项目,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与R1线建设、运营单位对接方案,涉及外部项目方案或手续变更的,相关变更方案或手续按原行政审批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3.已建成外部项目:针对已建成的外部项目,经综合评判需要征拆的,按县(市、区)属地相关征拆管理办法执行;不需要征拆的,由R1线建设、运营单位做好安全保护措施,确保已建成项目的安全风险可控。
(八)依规不需要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的,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保护方案》书面征求R1线建设、运营单位意见,未经书面同意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九)外部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论证通过的《安全保护方案》等,不得擅自变更。
发现外部项目建设(作业)单位和个人未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安全保护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经审查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建设(作业)活动的,R1线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外部项目建设(作业)单位拒不履行的应及时报告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十)在R1线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外部项目建设(作业)单位遇到文物、生态红线、水利工程等保护线时应从其规定办理。
(十一)敷设在R1线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对R1线设施设备的安全产生影响,建设、运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四、安全保护区应急处理
(十二)R1线建设、运营单位应组织对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外部项目开展定期巡查,发现外部项目建设(作业)未办理相关手续,危及或者可能危及R1线设施设备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R1线建设、运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整改,依法给予处罚。
(十三)R1线安全保护区内的外部项目建设(作业)活动监测数据达到预警值,邻近R1线结构及邻近地面出现变形、裂缝、塌陷、渗漏等异常情况或者险情时,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相应的防范或者补救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并及时告知R1线建设、运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十四)外部项目建设(作业)活动遇险、抢险等影响R1线设施设备结构安全,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告知R1线建设、运营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
(十五)在R1线安全保护区内进行市政管道抢修、防洪排涝等应急作业的,外部项目建设(作业)活动开始前,外部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书面告知R1线建设、运营单位,R1线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五、附则
(十六)本规定由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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