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74
- 备注/文号:泉政规〔202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1
现将《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快建立健全节水制度,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动节水产业发展,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关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加强节水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和产业化应用,组织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活动,提升全民的节约用水意识。按照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的原则,采取行政、经济、工程、科技等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对地表水、地下水和非常规水实行统一配置。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有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水工作。
五、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用水计划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以及不同时期供水平衡的要求,在当年年底前核定并下达各用水单位下一年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监督用水计划的实施。
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用水计划。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采取措施,降低超计划用水量。
七、用水应当计量。对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并检定校准。各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并根据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八、农村地区逐步实行村民生活用水、乡镇企业生产用水与农田灌溉用水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分类计量。
九、各用水单位应重视对水计量设施的保护,水计量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从公共供水管网取水的用水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按法定职责对计量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对注册水表读数有异议,可提出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涉及强制检定的计量设施按国家规定实行;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用水单位应按法定职责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并报告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十、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超计划用水所收的加价水费,专项用于供水、节水有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居民生活用水按户计量收费。新建的居民住宅应安装分户计量水表,未分户安装计量水表的,由所在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责令限期安装。
用水单位不得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
十二、各用水单位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十三、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取水单位,应安装在线监测计量设备,并按规定上传监测数据。
十四、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内容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并纳入项目施工图设计同步审查,规范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节水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十五、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生活用水应当推广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十六、工业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耗水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有条件的单位提倡利用海水作为工业冷却水。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用节水型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水资源的损耗。
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
十七、农业用水应当改进灌溉技术,推广节水灌溉方法,提倡按亩配水,减少耗水量。
十八、绿化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和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
城镇地区的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并严格执行园林绿化灌溉制度,提高绿化用水效率。
洗车企业应当采用节水设施或节水器具。喷泉等水景用水,必须循环使用。
十九、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
二十、禁止生产、销售、安装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耗水量高的设备和产品以及未通过节水产品认证的用水器具。
二十一、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提高供水管网监测和维护管理水平。超出供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国家标准的漏水损失,不得计入公共供水企业定价成本。
公共供水单位应该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出现故障应当及时抢修。
二十二、用水单位应该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机制;
(二)设立节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
(三)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分析,明确节水目标、制定节水措施,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
(四)加强用水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防止水的跑、冒、滴、漏,减少水的漏损量;
(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
二十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播放和刊登节约用水公益广告,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相关政策将节约用水知识列入学校教育内容。
二十四、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节水服务产业,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
二十五、健全与节水成效、农业水价水平、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型载体、节水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二十六、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并逐步将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二十七、水行政、城市供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取用水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二十八、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九、本规定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06〕4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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