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3-00017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9月16日印发的《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为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我市于2017年制定《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17〕137号)。鉴于该应急预案已实施超过5年,现结合泉州市机构改革和2017—2021年期间应急演练的经验做法及最新环境保护、环境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修订本预案。
本次修订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职责定位,更新了应急组织机构成员,补充完善了预防与预警机制,细化了应急处置、应急终止等内容。本次修订在2017年预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规范和强化了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明确事件处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有序、高效地施行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编制依据中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文件均为本预案修编时最新版本。
1.2.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施行。
1.2.2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2011年10月17日;
(2)《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3年9月10日;
(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函〔2013〕101 号),2013年10月25日;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
(5)《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2014年12月29日;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
1.2.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施行;
(2)《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3)《环境保护部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
(4)《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17号),2013年5月13日;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2014年12月31日;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2015年6月5日施行;
(7)《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02号),2015年7月17日;
(8)《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9)《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16年4月1日修订;
(10)《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关于加强资源环境生态红线管控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6〕1162号),2016年5月30日;
(11)《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环保应急〔2017〕1号),2017年1月18日;
(1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环办应急〔2019〕9号),2019年1月31日;
(1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2021年1月1日;
(1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手册(试行)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21〕7号),2021年9月9日;
(15)《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2年5月1日施行。
1.2.4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1)《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
(2)《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
(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5)《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
(6)《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05);
(7)《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程》(GB20576~GB20602-2006);
(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6-2007、GB5085.7-2019);
(9)《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
(11)《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12)《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
(1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4)《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2019);
(1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16)《危险化学品目录(2022调整版)》。
1.2.5行业标准、技术规范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2014年4月3日;
(2)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2015年1月9日;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年12月12日;
(4)《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2017年7月20日。
(5)《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2018年1月31日;
(6)《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18);
(8)《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9〕17号),2019年3月19日;
(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
1.2.6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1)《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17〕137号),2017年9月16日;
(2)《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环保〔2020〕159号),2020年12月23日;
(3)《泉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25号),2020年7月16日;
(4)《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5)《泉州市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6)《晋江干流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7)《泉州市桃源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8)《泉州市泗洲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9)《泉州市山美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政办〔2020〕34号),2020年10月22日;
(10)《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泉环保函〔2021〕6号),2021年4月28日。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件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泉州市内发生的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泉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海上危化品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泉州市海上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执行;船舶污染事件按照《泉州海域船舶污染应急预案》执行;渔业船舶污染事件按照《泉州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泉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晋江干流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桃源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泗洲水库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山美水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赤潮灾害等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泉州市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
1.4事件分级
结合泉州市实际情况,针对市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事件严重程度,将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的分级标准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及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4.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市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努力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事件级别,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和分级响应。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主体责任。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特点,实行分工负责,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不断提高整体应急处置能力。
(5)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健全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监控,加强分析研判,科学预警。市人民政府要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工作,同时确保应急处置措施科学有效,争取有效控制污染扩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1.6应急预案关系说明
本预案在预警分级、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上级人民政府预案相衔接。
本预案与泉州市安全生产事件、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洪水等)、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社会安全事件(反恐、宗教、金融危机)应急预案互为并列关系,同属于《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属环境专项),各专项预案相互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服从《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指挥调度。
本预案下级预案有部门应急响应预案《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辖区内各县(市、区)所制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内各县(市、区)建立应急协商机制,各县(市、区)的应急力量相互支持、共享。
当县(市、区)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超出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请求相应支援,市人民政府经研判启动本预案并根据影响程度及范围采取下一步应急措施。发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市、区)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当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经研判事件的危害及影响超出市人民政府的应对范围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提请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援助。发生跨设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共同负责。需要省级协调处置的跨设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设区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
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各应急预案的关系见图1.6.1。
图1.6.1 应急预案关系图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及《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闽政办〔2015〕102号),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环境应急专家组组成并形成应急联动体系,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自确定。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机构见图2.1.1。
2.2环境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市生态环境局建议,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作为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项指挥和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有: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挥和协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工作。
图2.2.1 泉州市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3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局长负责市环境应急办工作。
市环境应急办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省上关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泉州市委、市人民政府环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部署和指导;
(2)组织编制、演练、评估、修订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
(3)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对策建议;
(5)负责与省、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的信息沟通;
(6)加强与毗邻市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组织建立和管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平台和专家库;
(8)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
2.4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任总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包含鲤城区人民政府、丰泽区人民政府、洛江区人民政府、泉港区人民政府、石狮市人民政府、晋江市人民政府、南安市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安溪县人民政府、永春县人民政府、德化县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市纪委监委: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开展审查调查,或启动问责调查,进一步核查认定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相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涉及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并按规定报批后落实;对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法履行职责、秉公用权情况进行监督;对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
(2)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指导协调事件信息发布。
(3)市委网信办:收集分析网络舆情信息和舆论动态,加强网络媒体、自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会同市公安局严厉打击传播网络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行为。
(4)市发改委:负责将环境风险管理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及恢复重建工作列入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5)市工信局:根据应急相应需要,协调辖区应急物资生产工业企业按要求生产应急物资;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督促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风险防控等相关制度;协调电力部门保障应急救援处置电力供应。
(6)市公安局:负责划定现场警戒线和周边道路交通管制,指导人员疏散,做好救援道路疏导,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同打击传播网络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行为。
(7)市民政局:指导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遇难人员的遗体存放及火化工作,对在事件中遭受巨大损失并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8)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按规定应由市级财政承的有关应急经费保障。
(9)市资源规划局:与市气象局共同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0)市生态环境局: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或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②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③组织环境风险应急专家,提出处置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建议;④负责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报事件及监测救援情况;⑤分析事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⑥建立环境污染物事件档案;⑦提出事件现场生态修复的建议;⑧提出应急终止的建议;⑨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⑩指导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11)市住建局: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协助指导临时避难场所建设。
(12)市交通运输局:参与因交通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处置;负责协调公路、水路运输,为环境应急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参与对内河水域船舶污染及其他水上、水下作业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应急处置。
(13)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配合开展生态修复;负责督促指导无害化处理在突发环境事件中死亡的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尸体。
(14)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
(15)市水利局:负责监测并发布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乡镇行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参与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负责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17)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协调现场急救、伤员转移等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中毒(或受伤)人员救治信息收集报送工作;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患者诊疗工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人群健康状况调查和评价;对水厂自来水水质进行监测,为居民用水安全提供保障。
(18)市应急局:①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组织指导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统计报送死亡人数及人员转移安置信息,负责管理、分配需救助人员应急救助款物并监督使用,协助灾后恢复重建等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善后工作;②参与配合安全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重点使用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9)市海洋渔业局:参与渔业水域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海洋自然灾害预警监测,参与重大海洋自然灾害应急处置;负责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
(2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有效监测、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负责在应急处置中做好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
(21)市城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辖区市政河道设施、市容景观、环境卫生、道路河道公共绿化的行业管理、养护作业及其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相应的养护、保洁作业;负责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负责督促供水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及的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水、停水、断水等措施。
(22)泉州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制订、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配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受伤人员,清理事件现场。
(23)泉州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非渔业及非渔业辅助船、非军事船舶、非乡镇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负责所管辖水域和权限范围内船舶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24)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参与因辖区港口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调辖区港口码头企业参与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5)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参与因港口生产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调辖区相关港口码头参与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6)市气象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天气预报信息,并提供应急所需突发环境事件区域附近气象站的观测数据,必要时向上级申请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7)国网泉州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用电保障;负责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决定。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科学调度事发地上游水库下泄流量。
(28)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响应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县(市、区)环境监测站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及分析报告,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现场应急监测能力不足时,及时提请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确保监测能力。
(29)电信泉州分公司:负责做好电信泉州分公司营业范围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畅通。
(30)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负责做好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营业范围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畅通。
(31)联通泉州分公司:负责做好联通泉州分公司营业范围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环境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网络畅通。
(32)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演练;做好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人员培训工作,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加强环境应急值守和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上报工作;做好本辖区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参与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的其他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5现场应急指挥部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或其指定的人员任指挥长,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以属地为主,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2.6指挥与协调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污染处置组、环境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维稳组、调查评估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
(1)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卫健委、市应急局、市海洋渔业局,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市气象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提出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控要求,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修复的建议;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表2.6.1污染处置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 |
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涉及到农业环境应急)、市林业局(涉及到林业环境应急)、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涉及到渔业环境应急),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市气象局(提供气象数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3 |
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 |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农业农村局(涉及到农业环境应急)、市林业局(涉及到林业环境应急)、市海洋渔业局(涉及到渔业环境应急),泉州消防救援支队,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4 |
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 |
市卫健委,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5 |
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2)环境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健委,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地下水、土壤、海洋等应急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当地监测站率先赶往现场开展应急监测。如突发环境事件为较大以上级别,待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赶到后将监测工作交其组织协调;如突发环境事件为一般级别,仍由属地县级监测站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和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技术指导。若县级监测站监测能力有限,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协调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表2.6.2环境应急监测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和浓度,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地下水、土壤、海洋等应急监测,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等,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
市生态环境局、市卫健委,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对水厂自来水水质进行监测,为居民用水安全提供保障 |
市卫健委 |
(3)医疗救援组
由市卫健委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属地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
表2.6.3医疗救援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指导属地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统计死亡、中毒(或受伤)人数和住院治疗人数 |
市卫健委 |
2 |
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
3 |
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
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
(4)应急保障组
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国网泉州供电公司,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装备、物资、交通、通信、人员、技术等保障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表2.6.4应急保障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
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协调辖区应急物资生产工业企业按要求生产应急物资 |
市工信局 |
3 |
提供应急资金 |
市财政局 |
4 |
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调度各种通信资源,保障应急通信指挥畅通 |
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 |
(5)新闻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海洋渔业局,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属地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及时、客观、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严厉打击传播网络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行为。
表2.6.5新闻宣传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属地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 |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2 |
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
市公安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应急局、市海洋渔业局,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3 |
严厉打击传播网络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行为 |
市公安局 |
(6)社会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电信泉州分公司、移动通信泉州分公司、联通泉州分公司,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事件现场安全保卫和维稳工作。
主要职责:确保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物资快速到达事件现场;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证事件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进行事件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件单位必要的人或物监督监控;对事发地疏散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表2.6.6社会维稳组各成员单位任务分配表
序号 |
任务 |
主要责任单位 |
1 |
确保救援道路畅通,使各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物资快速到达事件现场 |
市交通运输局 |
2 |
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包括责任人控制、道路控制,保证事件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进行事件伤亡人员和失踪人员登记,对事件单位必要的人或物监督监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
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
3 |
对事发地疏散区内的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 |
市公安局 |
4 |
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
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
(7)调查评估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牵头部门,市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城管局,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市气象局,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专家与聘请的评估机构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查找事发原因和污染源;收集现场应急处置信息,按规定程序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制作现场勘查、询问笔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件的责任追究。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2.7环境应急专家组
由市环境应急办负责聘请有关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海洋渔业、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等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可以依托市生态环境局现有环境应急专家组名单。
主要职责:负责研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提出现场应对及安全防护建议,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明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各应急工作组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应急状态时,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点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以及预案修订,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为环境后续恢复治理提出建议。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为了最大程度减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概率,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采取预防措施。
(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污染源数据库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及应急等单位要开展对生产、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销毁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危险废物以及易发生爆炸、泄漏等非正常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单位的普查并进行汇总,掌握辖区内环境污染源的品种、数量及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国内外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动态。建立环境风险单位数据库并报市环境应急办。
(2)加强监管,督促重点风险单位进行治理整改
本着“预防为主、重点突出、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件隐患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重点防范单位名单,组织、监督重点防范单位对事件隐患进行治理整改,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情景设置、分析和评估工作,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处置预案。
(3)落实责任,制定多层面、多角度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明确防范职责,制定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工作预案。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装备落实、人员落实”。
(4)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统筹安排建立、更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在现有装备的基础上,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各类应急装备,如监测仪器、设备器材、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等。
(5)应急物资储备
泉州市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内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类型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不限于“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要”,水源、医院、科研单位同样应该储备。同时市人民政府也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当泉州市内企业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应急救援时,可紧急调用。
(6)应急演练
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3.2预警
3.2.1预警监测与报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相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需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
泉州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环境质量监控网络系统,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健、应急、海事、气象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要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已签订相关应急联动协议的部门,按照应急联动机制的安排开展监测和风险分析。
3.2.2预警信息处理
市环境应急办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媒体和公众等多渠道收集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当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环境污染时,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应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可能造成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及时逐级向市环境应急办报告。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应及时逐级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以下部门负责:
(1)企业、事业单位排污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生产安全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应急局负责。
(3)交通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公安局负责。
(4)由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水利局负责。
(5)非渔业、非乡镇和非军事船舶,港口水域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泉州海事局、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6)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统计分析、预警信息监控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负责。
(7)市生态环境局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3.2.3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红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橙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黄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布蓝色预警。
3.2.4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的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受影响的下级单位(其中:重特大级预警信息,及时提请省生态环境厅按规定处理)。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提供预警信息通稿,通过以下渠道或方式发布市级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1)通过市委宣传部联系各相关媒体发布信息(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2)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quanzhou.gov.cn/);(3)福建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4)其他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5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应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6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1)预警级别调整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及时请有关专家协助研判,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超过原有判断时,应调高预警级别;当判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低于原有判断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2)预警解除
当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控制,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原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政府部门应及时宣布预警解除,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2.7企事业单位职责
泉州市内各企事业单位为本企事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相关规定制定本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生态环境局进行备案。同时,组建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应急设施和相关措施,针对各风险源配置相应的应急物资,并对应急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将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降至最低。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信息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市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环境风险物资)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包括对发生在市外、有可能对泉州市造成环境影响的信息收集与传报。定期委托第三方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各种因素。
4.1.2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3〕32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1〕28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应急处突职责和信息报送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2〕13号),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对接报明确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死伤人数一时不明、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必须按照速报机制要求,在接报后15分钟内上报市环境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并迅速核实情况,及时跟踪续报事件情况;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得超过事发1小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不得超过事发2.5小时。对市环境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实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迅速核实情况,并在15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了解情况,电话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书面材料。
对全局性、突发性、敏感性信息,凡涉及社会稳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或已经形成舆论热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可能波及多地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必须按照速报机制要求,在接报后15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情况,在事件发生后40分钟内向市环境应急办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送初步情况,2小时内书面报送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有最新进展须及时滚动续报。事态得到有效控制之前至少每天上午6:30、晚上21:30各报1次最新情况。
4.1.3报告方式和内容
市、县级上报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以正式报告为准。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先行报告,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补充正式报告。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
简要说明事件概况。
①说明信息获悉渠道及响应情况;
②事件基本情况:简要说明事发时间、地点、基本过程,事发点周边环境敏感点分布等;
③应急处置情况;
④应急监测情况;
⑤下一步工作;
⑥所涉化学品理化性质;
⑦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⑧附件、示意图:事发初期如时间紧,可采取手绘等方式,标注事发点、主要河流分布、环境敏感点、监测断面等点位信息及距离。
(2)续报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①简述工作开展情况;
②处置进展;
③应急监测;
④态势研判;
⑤下一步工作;
⑥附件:现场信息示意图,以及有代表性的监测图表、现场照片等。
(3)终报
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①事件概况;
②事件环境影响;
③处置完毕;
④后续工作。
4.1.4部门间的信息通报
因生产安全事件、危险货物运输事件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等单位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报后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其他单位在大气、水体、土壤监测过程中获得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当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信息共享系统由市环境应急办牵头建立,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通过电信、移动通信或联通泉州分公司构建泉州市内各部门之间短信平台,通过平台进行群发短信共享以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2)利用网络平台,建立各应急电子邮箱通讯录,通过电子邮件向区域内各部门共享或通报相关信息;
(3)各应急成员部门单位之间通过建立内部局域网或互联网qq群、互联网微信群,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4)建立传真库,通过传真向相关部门共享或通报相关信息。
4.1.5跨区域信息通报
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市级行政区域的,市人民政府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的同级生态环境局。接到通报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2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4.2.1Ⅰ、Ⅱ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发生地设区市或者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正式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成立省环境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分别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开展先期处置应对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立即赴事发现场组织、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4)根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5)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6)配合上级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7)配合上级部门调查组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9)突发环境事件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处于应急准备状态,防止周边突发环境事件蔓延至本辖区,并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同时,必须服从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紧急调度,随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2.2Ⅲ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或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的建议,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工作,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赴事发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3)根据需要派相关工作组赴事件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4)组织协调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
(5)根据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项支持;
(6)对跨设区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进行协调;
(7)视情向相关地区通报情况;
(8)组织开展事件原因调查及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9)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10)配合省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带队赶到现场,督促涉事单位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避免污染物向外环境扩散,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危害的扩大;同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预测并报告污染物变化情况。事发地周边县(市、区)人民政府随时待命,做好应急准备。
4.2.3Ⅳ级的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应对工作。市环境应急办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应急响应程序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接到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需市人民政府启动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情形,由分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具体响应过程如图4.3.1所示。
图4.3.1应急响应过程图
4.4指挥与协调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急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处置。各应急小组根据指令赶赴事发地,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到后按照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调度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
(2)调查情况,研判事态。组织收集现场情况资料,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起因、基本过程、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涉及危化品的种类、数量、危害性和人员伤害情况;调查周边居民市、学校、河流等环境敏感点情况;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掌握污染物扩散范围和趋势,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
(3)组织制订现场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受影响人员分布、应急人力与物力等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环境应急专家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展趋势,制订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4)组织调动物资设备。紧急调用、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人员、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确保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到位。
(5)控制环境污染。根据污染性质,组织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消除或尽量减轻污染物对人群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监督事件单位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处置危险废物、恢复生态环境。
(6)组织受威胁群众安全防护。指挥现场工作组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采取电话、传真、短信、广播、电视、网络、高音喇叭、鸣锣吹号、电子显示屏等各种渠道,向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群众发布预警通告,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根据事发时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撤离的时间和方式,组织通知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危害的人员,并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7)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现场情况,落实指挥部下达的有关指示和决策。
(8)根据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提高应急响应级别、请求上级增援的建议。
4.5现场应急措施
泉州市内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事件发生后,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要做好事件现场的协调工作。特别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污染处置组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1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当突发水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责任单位内可能泄漏出厂外的物料量、物料的理化性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供电状况等,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若事件涉及水体已编制《“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则依据该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当突发水环境事件涉及饮用水水源地时,按照相应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响应。
(1)责令企业第一时间关闭雨水总排放口闸门,将污水可能排出厂外的通道、出口等用沙袋等封堵。
(2)责令企业迅速切断泄漏源,采取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改变工艺流程、局部停车、减负荷运行等方式;封闭事件区域,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漏,阻止污水继续泄漏与排放,防止事态扩大。
(3)实施采取拦截或导污措施,减少污水排放量和控制污染影响范围。对可能进入水体的事件污染废水,应及时关闭附近的水闸,并在事件污水和邻近水域之间进行沙袋围堵措施。
(4)利用企业自建的应急池及周边企业、污水处理站、园区的应急池,进行联动,确保事件废水控制在企业周边范围,防止污水进入周边水体造成次生污染。
(5)污水收集后进行无害化处理。
(6)其他配合措施:发生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时,应立即划定警戒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严禁一切火源,熄灭火种,关阀断气,易燃易爆品区域必须使用防爆电器;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参加抢险人员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抢险人员应站在上风口,防止液体蒸发的有毒有害气体对人体造成伤害。
(7)若事件有进一步扩大、恶化的趋势,无法将事件废水截留在泉州市范围内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4.5.2大气环境应急处置
当突发大气环境事件时,根据事件责任单位内可能泄漏出厂外的物料量、物料的理化性质、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气象状况等,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1)相关部门接到毒气事件报警后,携带足够的氧气、空气呼吸器及其他特种防毒器具,在救援的同时迅速查明毒源,划定警戒区和隔离区,采取防范二次伤害和次生、衍生伤害的措施。
(2)调查事件区域和毗邻区域基本情况,明确保护目标和基本风险状况。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应急监测组根据污染物泄漏量、各点位污染物监测浓度值、扩散范围,当地气温、风向、风力和影响扩散的地形条件,预测预报污染态势,确定事件状态下的危险区、安全区、现场隔离区,以便采取各种应急措施。
(4)积极采取污染控制和消除措施。应急救援人员可与事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密切配合,采用关闭阀门、修补容器和管道等方法,阻止毒气从管道、容器、设备的裂缝处继续外泄。同时对已泄漏出来的毒气必须及时进行洗消。
(5)应急救援人员需首先做好个人防护工作。
(6)当污染源和环境通道的风险源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并持续增高,经研判可能再次发生突变事件的,社会维稳组对附近居民进行撤离,明确疏散路线。
(7)若事件有进一步扩大、恶化的趋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8)当污染源、环境通道和敏感目标所在区域均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或达到环境本底值,且敏感目标已恢复到正常状态时,社会维稳组对群众进行撤回。
4.5.3土壤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突发土壤环境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土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4)若事件有进一步扩大、恶化的趋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等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支援。
4.5.4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
(1)联系专家共同协商制定科学的事件处置方案,同时安排应急监测人员在下游的地表水设置监测断面,及时掌握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2)组织相关人员对事件下游沟渠、水系进行全面排查,掌握污染物可能的去向。协调事件下游的闸门关闭,进行截污。
(3)若泄漏过程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先划分隔离区,并根据有毒有害气体的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消防沙掩盖、活性炭、水喷淋等;若采用水喷淋时,在泄漏周围建立导流沟和收集池,收集喷淋产生的废水。
(4)及时调用事件周边可用的应急物资,对事件泄漏的危化品进行稀释、中和、围堵控制等,尽量减小污染物扩散范围。
(5)若发生火灾或爆炸,应及时疏散周围群众,并采用合适的灭火物质进行灭火。对事件产生的消防废水进行引导收集,通过道路两侧的渠道,将事件废水转移至最近的应急池暂存后,及时对污水进行彻底处置后排放。
(6)对污染现场环境进行清理,受污染土壤、吸附泄漏物的砂土与活性炭、不可回收的泄漏物等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可随意倾倒,以防造成二次污染,清洗和喷淋废水送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4.5.5危险废物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1)事件应急状态下,应在事件现场周围建立警戒区域,划定现场危险区、隔离区、安全区等不同区域,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2)迅速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事件继续扩大,采取覆盖、收容、隔离、洗消、稀释、中和、消毒(如医疗废物泄漏时)等措施,及时处置污染物,消除事件危害。
(3)明确紧急状态下,对伤员现场急救、安全转送、人员撤离以及危害区域内人员防护等方案。
(4)对污染现场环境进行清理,将污染现场设备场地用细沙彻底清扫回收作危废处置,再用洗涤剂清洗,大量清水清扫,并收集清洗废水,低洼、沟渠确保不留残液;如遇土壤应剥离表层并收集作危废处置,废水收集送至污水处理厂。
(5)事件得到控制后,应急人员必须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清理事件现场,在清理程序完成之前,确保不在被影响区域进行任何与泄漏材料性质不相容的废物处理储存或处置活动等安全措施。
(6)若事件有进一步扩大、恶化的趋势,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请求支援。
4.5.6码头化学品泄漏事件现场处置
(1)划定现场危险区、隔离区、安全区等不同区域,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2)堵漏控源:发现泄漏情况首先应停止化学品的装卸或过驳作业,尽早探明泄漏出口,堵住泄漏源,可采取转移、采用合适的材料和技术手段堵住泄漏处等方法,同时针对化学品特性采取有效方法处置泄漏出的化学品。技术人员对工艺设备进行检查,如是设备故障,立刻启用备用设备;如果设备没有异常,技术人员根据在线工艺的数据调整工艺,使设备正常运转。
(3)围堵控制扩散:若为小范围泄漏,则对泄漏物料进行围堵回收。当大范围泄漏,通知事件单位及污水处理站负责人,第一时间切换应急池阀门,将产生的事件废水排至应急池内,确保将废水拦截在库内。根据污染物扩散情况的,用沙袋、防水布等设置拦截坝,防止危化品向下游扩散。可用抽液泵回收溢漏产品,油类应回收至专用的聚乙烯桶或油污池。
(4)逐一排除火源:认真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是否可能产生火花,检查防静电跨接是否失效,检查是否存在高温物体,检查是否有明火、是否存在存在火源迹象。泄漏区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止在泄漏区打手机、禁止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器械。
(5)泄漏处置:联系专家共同协商制定科学的事件处置方案,委托有资质的应急处置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安排监测人员设置监测断面,及时掌握污染物的影响范围和程度。
4.6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疏散方式如下:
(1)口头引导疏散:社会维稳组指定人员组成疏导小组,疏导小组到指定地点后,要用镇定的语气呼喊,劝说群众消除恐惧心理、稳定情绪,使群众能够积极配合,按指定路线有条不紊地进行疏散。
(2)广播、短信、微信等通讯手段引导疏散:新闻宣传组配合社会维稳组开启应急事件广播、短信、微信系统,将应急指挥部的命令、事件情况、疏散情况进行广播。广播内容应包括:发生事件的部位及情况,需疏散人员的区域,指明比较安全的区域、方向和标志,指示疏散的路线和方向,对已被困人员要告知他们救生器材的使用方法,以及自制救生器材的方法。
(3)强行疏导、疏散:如果事件现场直接威胁人员安全,疏导小组采取必要的手段强制疏导,防止出现伤亡事件。在疏散通道的拐弯叉道等容易走错方向的地方,应设疏导人员,提示疏散方向,防止误入死胡同或进入危险区域。
(4)疏散应注意事项:
①保持安全疏导秩序,防止出现拥挤、踩踏、摔倒的事件发生。
②应遵循的疏导顺序:先安排事件威胁严重及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
③应先疏散老、弱群众,然后疏散企业员工,最后疏散救助人员。
④发扬团结友爱,尽力救助更多的人员撤离事件现场。
⑤对疏散出的人员,要加强脱险后的管理,防止脱险人员对财产和未撤离危险区的人员生命担心而重新返回事件现场,必要时,在进入危险区域的关键部位配备警戒人员。
⑥政府相关部门的救援队伍到达事件现场后,疏导人员应积极配合,若知晓内部有人员未疏散出来,要迅速报告,介绍被困人员的方位、数量以及救人的路线。
⑦疏散中注意控制事件现场,控制火势和火场排烟,为安全疏散创造有利条件。
⑧逃生中注意自我保护,学会逃生基本方法,疏导人员应指导逃生疏散人员,正确运用逃生方法,尽快撤离事件现场。
⑨注意观察安全疏散标志,按其指引方向,尽快引导人员撤离事件现场。疏导人员应佩戴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手套等)。
4.7医疗现场救护
发生事件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当地就近医疗资源和力量,开展受伤人员紧急救护。经现场处理后,就近医院无法治愈的情形,应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泉州市三甲医院见表4.7.1)加强救治。卫健部门指导开展医疗防疫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协助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事件现场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表4.7.1 泉州市主要医院
医院 |
位置 |
泉州市第一医院 |
东街院区:泉州市鲤城区东街248-252号 城东院区:泉州市丰泽区安吉南路1028号 妇产院区:泉州市鲤城区温陵南路133号 老年病分院:泉州市丰泽区田淮街51号 |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
鲤城院区:福建省泉州市中山北路34号 东海院区: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950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10医院 |
泉州市丰泽区花园路180号 |
4.8应急监测
4.8.1应急监测机构
环境应急监测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1)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事件污染物的性质、事发地气象、水文特点,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测定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扩散的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通过讨论、专家咨询的方式,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状况、发展趋势,预测对人群和环境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市生态环境局在应急响应终止前应组织环境应急监测组进行跟踪监测,泉州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承担监测能力范围内的应急监测工作,超出能力范围的监测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或向省生态环境厅申请支援,直至被污染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达到相关环境质量标准。
4.8.2应急监测方案
在专家组的指导下,根据事件发生地所涉及的物质以及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类型,确定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
(1)应急监测内容
根据对泉州市内已建和在建项目特征污染物的分析,具体的监测因子和点位选择根据实际事件发生情况选取。
(2)监测方法及标准
根据事件的类型、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及污染物的类型和污染因子,选用简便的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方法应便于现场采样和现场分析,保证尽快得出监测、分析数据。应急监测具体实施方法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空气应急监测工作规程》进行。
(3)应急监测布点
监测布点采用常规监测点位、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和临时监测点位3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地理位置、周边常规监测点位情况、周边敏感目标等具体情况和事件处理需要选择不同的监测点位。
①大气应急监测布点方法
对大气的监测以事件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件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根据实际情况在厂界处、敏感点、事件发生地的下风向和上风向对照点分别布设监测点。
②废水应急监测布点方法
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对江河的监测应在事件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件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根据实际情况在事件企业雨水、污水排放口、受影响河流下游布点,同时在事件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
③土壤应急监测布点方法
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件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件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④地下水应急监测布点方法
地下水应设置对照点、控制点,还应设置削减点,布点要确保能够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应考虑采样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⑤海水应急监测布点方法
以污染物入海口为中心,按潮流方向在一定间隔进行扇形布点。
(4)监测频次
根据事发企业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件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不同的环境区域功能和事件发生地的污染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优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4.8.3监测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
进入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人员要注意自身的安全防护。在对事件现场不熟悉、不能确认现场安全或不按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未经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和现场警戒人员的许可,不应进入事件现场进行采样监测。进入事件现场时要穿戴好防护服、防护手套、胶鞋、防毒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确保至少2人一组进入现场采样和监测。
4.8.4应急监测报告
事件现场的应急监测数据应及时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汇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开展相关应急措施。
4.9市场监管和调控
应急保障组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保障日常通信畅通。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10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新闻发布管理办法》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新闻发布可以根据事件性质分别采取新华社通稿、新闻发布会、特邀记者采访报道等形式。发布内容包括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起因,事件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事件对水、大气、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及对人体健康影响,地方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等。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发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IV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涉事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和内容,报市环境应急办同意后组织实施。
III级响应的信息发布,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I、II级响应的信息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发生重特大或者敏感事件时,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持续做好舆情监测,及时掌握舆论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11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维稳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12应急终止
4.12.1应急终止条件
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IV级响应的应急终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宣布,III级响应的应急终止由市人民政府确认宣布;I级、II级响应的应急终止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认宣布。
4.12.2应急终止的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III级响应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
(2)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的信息。
(3)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4)应急终止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12.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事件现场保护
事件发生后,为使事件调查人员看到事件发生后的原始状态,在事件现场查勘前要对事件现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便于及时查清事件原因。
①由社会维稳组或事发企业应急小组对事件现场进行封锁,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事件现场。
②事件现场除了为控制事件进行的必要操作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改变设备阀门、仪表、安全阀等设施的状态。
③事件现场在未处理、勘查结束前,安排人员24小时保护现场。
在事件现场勘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办通知社会维稳组或事发企业应急小组撤离现场保护。
(2)污染物的收集和转移
①由污染处置组或事发企业应急处置组负责落实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和转移工作。
②将事件废水通过泵抽或者自流式引往应急池;进入污水管网的废水,通过污水处理站泵抽到应急池。废水收集、处理并经监测符合排放标准后,分批分量排入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③污染的土壤也应进行原位修复或者异地处理,并做好土壤的回填以及后续调查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善后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泉州市内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临时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确保受灾人员安置工作到位,保证社会稳定。
(2)组织安排相关工作组(环境应急监测组、应急处置组等)对事件现场进行处置清理工作,使之恢复到正常状态,防止次生事件发生。同时视情况安排应急监测组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确保环境安全。必要时由专业技术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对在事件中受影响的泉州市公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组织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对泉州市应急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对应急过程中消耗、使用的泉州市应急物资、器材进行补充,使其重新处于应急备用状态。
(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联系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对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进行理赔。
(5)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市财政安排,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省财政补助。同时,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
5.1调查与评估
5.2.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包括人员伤亡、财产及物资损失以及群众心理因素损害等情况,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损害赔偿工作,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核定细则》,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立即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并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2.2事件调查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总结事件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以及处理意见。
(1)事件调查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配合生态环境部组织调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调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
根据事件具体情况,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下级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对部分重大、敏感事件,请求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处理。
对处置不力、信息报告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2)调查组组成
调查组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参加部门及职责详见“2.6指挥与协调”中“(7)调查评估组”。
调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等若干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工作。调查组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3)调查方式
调查组进行调查前,需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进行勘查,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收集证据材料,查明相关事实:
①通过取样监测、拍照、录像,询问突发环境事件受害方,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提取相关证据材料;
②进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相关单位或者工作场所,调取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③根据调查工作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有关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调查组通过对现场勘查、检查、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并制作案卷,市生态环境局应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并将报告或者结论作为编写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报告的重要依据。
(4)相关单位义务
①涉事单位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调查期间应当依法配合调查工作,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并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
②调查组
调查组在事件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5)调查内容
对事发单位的调查,调查组应当查明下列情况:
①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的情况;
②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及运行的情况;
③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及时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情况;
④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报备、演练、修订、培训情况;
⑤事发后的信息报告或通报情况;
⑥事发后,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采取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的情况;
⑦事发后,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并按要求采取预防、处置措施的情况;
⑧生产安全事件、交通事件、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预防次生突发环境事件措施的情况;
⑨事发后,是否存在伪造、隐瞒、故意破坏事发现场,或者销毁相关证据阻碍调查的情况。
除此之外,调查组还应查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5.2.3总结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需要相关部门开展责任追究等工作的,应及时做好材料移送工作,主要包括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进行总结、评估,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要认真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订改进措施,对本部门突发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进行改进修正。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编制启动本预案的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应急工作需要配齐专门的应急监测设备和人员,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可以随时调动,及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市、县两级生态环境局要健全环境应急队伍,做到环境应急有机构、有人员,形成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架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可协调具有资质的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开展,监测单位对数据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对辖区内消防、防化等应急队伍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街道)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6.2应急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环境应急领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的战略物资储备资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提出支出预算项目,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提交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市财政局应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将环境应急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优先安排范围。
6.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现场医疗卫生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加强紧急医学救援队伍,适时组织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技能。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和泉州海事局要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管,做好交通运输和交通秩序保障,及时对事发地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需要开辟快速运输通道,确保人员及时疏散,应急物资、应急队伍迅速到达。
6.5通信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值班电话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市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事件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保证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6.6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6.7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完善专家聘用机制。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引进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加强专家信息库建设,确保相关环境专家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到位,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监测、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8区域协作
加强泉州市与相邻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区域合作与联动,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应急联动。推动同一区域或同一园区内的企业建设应急池互通管网,避免极端情况下企业应急池容量不足导致消防废水外溢,而引发次生污染事件。
7监督管理
7.1应急演练
市环境应急办定期选择重点环境风险易发地区、环境敏感区,组织开展各种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增强实战能力。市人民政府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调整充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程序,明确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取得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2宣教培训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媒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普及基本常识,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市环境应急办负责对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制定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管理人员、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提高环境应急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对环境应急工作培训。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团队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果显著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若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命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
(2)未按规定要求做好事件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经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后,拒不整改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有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4)拒不执行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妨碍抢险救援工作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党员、干部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调查评估组应当及时将建议追责问责的对象清单、相关报告和证据材料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并确保移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8附则
8.1名词术语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社会公共秩序,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般是因事件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次生、衍生性环境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件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应急预案:经过审核的文件,描述了文件的编制与实施单位的应急响应功能、组织、仪器和设备,以及和外部的协调和相互支持关系。
先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演练、功能演练和桌面演练。
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对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应急响应:为控制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防护措施:是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全身及呼吸道防护、引导受灾群众撤离到安全地界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泉州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4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