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2-00074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2〕4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8-12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8-31 16: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12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一)为规范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科学规划和统筹建设数字泉州信息化项目,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应用效益,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中共泉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改〔20199号)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规划、建设、应用、监督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市级信息化项目)是指使用泉州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进行投资、运维或购买服务的市本级或市本级统筹的跨层级非涉密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国家、省、市、县(区)共同出资纳入市本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项目建设,另行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作为业主承担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或采购的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项目建设或采购需求申请,组织或参与项目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或采购,开展业务应用。 

      (五)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遵循统筹规划、源头审控、统建共享、协同应用、注重绩效、安全可控的原则,并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密码管理、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六)本规定适用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包括: 

      1.工程类: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代建的软件开发或系统集成信息化建设项目。 

      2.货物服务类: 

      1)货物类项目:市级公共平台资源无法满足需求,需另行采购的硬件设备、软件产品、辅助材料等信息化项目。 

      2)服务类项目:包括通过第三方以购买服务方式采购的信息化项目,以及已建成的需购买运维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七)依托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关联配套的智能化建设项目,不纳入本规定管理范畴,由市发改委按照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八)各有关部门建立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市数字办是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数字泉州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推荐市级信息化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计划,组织市级信息化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和验收等工作,实施绩效评价。 

      2.市发改委负责将市级信息化项目筛选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年度计划。 

      3.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 

      4.市公安局(网安办)负责市级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等级保护备案、安全体系建设和应急保障措施。 

      5.市密码管理局负责信息系统密码应用方案审核工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商用密码应用及其验收、运维等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6.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信息化项目建设工作。 

      (九)市数字办牵头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结合往年建设情况、年度财力、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等因素,提出市级信息化项目年度资金安排方案,用于本年度项目的建设、运维、软硬件采购等(不含依托房屋建设、市政工程关联配套的其他类型项目)。资金渠道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市数字办于每年下半年征集市级信息化项目,原则上由市一级财政预算单位统一组织申报,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分信息化项目或将原有智能化建设项目中的信息化部分单列套用申报。按以下两种方式申报: 

      1.简易程序 

      下列项目按简易程序申报(填报附件6),由市数字办出具项目意见,供市财政局拨付资金参考: 

      1)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项目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项目的建设、验收和监管。上一年度未建设完成的续建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2.一般程序 

      下列项目应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数字泉州专项规划、部门信息化总体设计,提出项目申请,填写上报项目申请表(附件1)、项目建议书(编写要求参考附件23): 

      1)工程类:总投资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开发类、系统集成类项目。 

      2)货物服务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的货物或服务采购类项目 

      以下所称项目均指按一般程序建设管理的项目。 

      (二)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级信息化项目时,应注重业务系统应用兼容、统筹建设、集约发展和迭代开发,促进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模式转变,避免新增信息孤岛,做到三不再,即省上已统一规划建设的系统(平台),基于原有功能进行升级改造能满足要求的系统(平台),市级政务网络、电子政务云平台、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等公共平台可提供的服务资源,均不再重复建设。 

      (三)鼓励不涉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市级信息化项目由工程建设向服务采购方式转变。 

      (四)市数字办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建议书,按照部门业务系统只减不增,建设只合不分的原则,坚持大整合、大平台、大应用项目管理模式,对项目建设必要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后,提出审查意见。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市数字办推荐提交市发改委筛选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属于国家、省上或市委、市政府文件中明确部署建设的项目,视同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三年计划或审查意见等,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以下简称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并提供由市财政局出具的出资证明材料,一同报市数字办。 

      (六)市数字办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按照相关审查规范对项目可研暨初设和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并批复项目可研暨初设(含概算)。可研暨初设(含概算)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并作为财政预决算、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七)市数字办按照保续建、保重点、保民生的原则,与本级年度预算相衔接,原则上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计划中筛选推荐已批复可研暨初设或核定投资概算的市级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名单,提交市发改委筛选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八)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是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和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资金。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急需建设的项目,经市数字办、发改委、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增补列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九)项目建设目标不变,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原投资概算10%且增加投资不超过50万元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数字办备案: 

      1.根据国家、省、市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2.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3.根据所建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符合上述情形且需要市级财政增补项目资金的,应先行报市财政局同意后实施。 

      (十)概算调整不符合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项目变更,由市数字办按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1.原项目可研暨初设的批复文件; 

      2.调整后的项目可研暨初设; 

      3.原咨询机构提供的项目概算变更部分的文件及概算增减原因分析和对照表; 

      4.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需要调整概算情形的有关材料。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可研暨初设(含概算)批复文件明确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以及网络、云计算、数据、应用、安全等内容组织项目建设;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省、市信息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按照批复确定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市数字办负责对招标投标工作依法依规进行行政监督,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货物服务类项目,按照相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三)明确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项目知识产权和数据资源归政府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资源,以及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和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归政府所有。项目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项目成果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四)工程类项目运维期不得低于2年,运维期内,项目承建单位应免费提供项目维保及软件功能优化服务。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并切实发挥监理作用,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安排监理。 

      四、项目验收管理 

      (一)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后正常试运行不少于3个月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数字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编写要求参考附件5)。如不能按建设计划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数字办书面申请延迟验收,并说明理由。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照应登尽登、应汇尽汇、实时全量、完整准确的原则,通过市级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完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清单的登记汇聚工作,并经大数据管理部门确认,未完成的不予验收。 

      (三)市数字办依据批复的项目可研暨初设建设内容,组织数字泉州专家委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现有资源利用情况、系统集成情况、业务优化改进情况、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情况、标准化情况、运行管理机制、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情况、安全保护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作出客观评价,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出具书面项目竣工验收意见。项目总投资额200万元以下的,市数字办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验收意见及时整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提出验收申请。若无特殊原因整改后仍未通过竣工验收或逾期1年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市数字办予以通报,相关项目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新项目。 

      (五)项目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信息资源、业务系统、硬件设备、技术标准等资产目录登记工作,做好信息资产管理。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尽快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对未按规定完成竣工决算的单位,原则上在竣工决算前不得申报新项目。 

      五、监督管理 

      (一)市级信息化项目收件、受理、审查、办结等过程均需通过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相关线上平台实现全流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季度、年度反馈项目建设情况。 

      (二)市数字办对建成项目的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市电子政务相关绩效考核应用。 

      (三)对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审批要求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严重浪费和重大损失的项目,以及建成后未按照项目数据资源目录和共享目录向市级政务数据汇聚与共享应用平台进行数据汇聚共享更新维护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或运维资金,由市数字办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通报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附则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对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市教育局、公安局、卫健委等有关部门应会同市数字办制定本领域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方案。 

      (二)本规定由市数字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831日,《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前期工作导则(试行)》同时废止。 

      (四)本规定依据的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发生调整的,以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附件:1.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申请表 

            2.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研暨初 

              设封面格式 

            3.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议书编写提纲 

            4.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可研暨初设编写提纲 

            5.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验收大纲 

            6.泉州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简易程序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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