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7-00132
- 备注/文号:泉政〔2017〕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6-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已经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7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若干规定
一、为健全完善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十条规定》(闽政〔2013〕48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三、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国家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需要报告省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四)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五)市级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和政府采购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行政区划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六)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
(七)关系国计民生和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环境保护、住房保障、资源分配、公共安全、国防勤务等重大政策,确定重要奖惩事项;
(八)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采取重大行政措施;
(九)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四、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单位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未经认真调查研究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研究。
(二)决策事项涉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各直属机构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未经充分协商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决策。协商后仍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注重听取有关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驻军(警)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会、风险评估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到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推行民意调查制度。
(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评估。涉及法律问题的决策事项,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应当组织风险评估;应当组织风险评估而未评估的事项不得提交市政府研究。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以交由市政府法律顾问进行审查。
六、市政府主要领导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向市委报告的,作出决策前,应当及时将决策事项报市委研究。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应当按程序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经与市政协商定并列入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的重大行政决策,应事先提请市政协进行事前协商。
市政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市政协通报,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市政协的民主监督。
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市政府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做好前述决策会议的准备工作,准备材料,提前发出通知,确定参加会议人员。会议由市长主持,与会人员集体讨论,并需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经集体讨论之后,由市长作出通过、原则通过、修改后再次讨论、不予通过或者搁置的决定。
八、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审议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制发文件,按程序报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发后,印发执行。
九、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研究的,市政府有关领导应当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十、负责执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以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市政府决策的落实。
十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市直部门和县级政府的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市政府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社会评议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定期听取公众对市政府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作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十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严格实施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承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及执行决策责任的单位均应当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十四、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确保市政府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实施本规定,建立重大决策实施责任制。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十五、本规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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