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16-0001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为加强江海堤防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央、省、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除城东街道、华大街道外)江海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部队、学校、科研院(所)、公园、医院、新闻、电视、广播、文化、体育等免交流转税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三、缴费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9‰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其中:银行按当年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当年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年业务收入的1‰征收。若省政府、市政府出台优惠征收政策的从其规定。
四、市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泉州市水利局委托主管地税机关代为征收,市财政局、水利局在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年度预算时,按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额提取3%作为代征手续费。
五、市级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按月或季缴纳,缴费单位应在月(季)后的规定期限内自行申报、足额缴纳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逾期缴纳的,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缴费单位按规定缴纳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可列入生产经营成本或有关费用中列支。缴费单位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亏损,缴费确有困难的,向市财政局、水利局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可减交或缓交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六、主管地税机关有权对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缴费情况进行申报审核和缴费检查。
七、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由主管地税机关代征入库后,财政部门负责全额划入水利建设基金专户,纳入水利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范围,具体支出范围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2014〕5号)执行。原则上用于市区防洪项目、市本级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对县(市、区)重点防洪项目可予以适当的补助。
八、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财政、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足额征收,专款专用。
九、各县(市、区)(除鲤城区、丰泽区外)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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