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500-2012-00173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2〕2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9-27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10-30 16:38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是指:

    1、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2、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3、上级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

    4、其他需要纳入本规定管理的资金。

    (三)本规定所称政府性融资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筹集资金的行为。

    (四)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强化统筹,计划管理,收支平衡;

    2、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

    3、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4、厉行节约,提高效益。

    (五)属土地收储项目,以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投融资主体;属自求平衡片区内政府投融资项目,以该片区依托的业主单位作为投融资主体,片区指挥部履行好协调督促职能;属自求平衡片区外政府投融资项目,以行政主管部门及所依托的项目业主作为投融资主体。

    (六)本规定所涉及的责任部门、单位和融资办(挂靠市发改委)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规定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有效保障、规范管理、提高效益。

    二、项目投资计划管理

    (一)市发改委建立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将前期工作已完成、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年度新增的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

    (二)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是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各投融资主体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次年项目进度目标要求,统筹考虑征地拆迁补偿及项目还本付息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可能,科学、合理测算并编报次年投资计划,送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指市交通委、市住建局、市水利局等)。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保证重点”的原则综合平衡,编制次年市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结合年度可用财力及各投融资主体资金筹措情况,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年度政府投融资项目资金预算经批准后,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五)市级政府投融资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投融资主体根据批准的建安工程投资规模,实行限额设计。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严格控制概算调整和设计变更。

    三、项目融资管理

    (一) 政府投融资主体按照“既管项目,又管资金”和“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落实资金筹措、使用和偿还责任。投融资主体要根据经批准的融资方案落实筹资任务,以保证项目建设用款需要;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以维护政府信誉。

    (二)投融资主体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资金预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融资计划草案,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对融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在此基础上,对照债务率、偿债率等债务指标体系和预警机制的要求,综合编制市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融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四)承担片区开发的投融资主体要结合片区规划,在科学合理测算片区平衡情况的基础上,制定资金筹措和运行方案,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以合理控制片区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需求和按期还本付息。

    (五)投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融资计划,制定具体融资方案,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备案后实施。融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的方式、期限、成本和还款来源。

    (六)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和灵活性,有计划地滚动实施土地收储融资工作,确保土地收储的项目资金需求和土地储备贷款本息的按期归还,切实做大做强土地储备融资载体。各相关单位所取得的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按要求及时缴入市财政专户,统筹用于政府投融资项目。实行自求平衡的项目(片区)土地收储贷款,主要用于该项目(片区)建设。在保证项目(片区)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可统筹调剂使用。资金超出规定使用的,应按程序报批。各最终用款单位负责偿还各自使用的贷款资金本息。

    (七)建立融资及偿还情况报告制度。政府投融资主体按相关会计制度和还款责任对所承担的债务进行核算,定期和不定期与债权人进行债务核对,按合同约定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每月5日前,将上月有关融资及偿还情况上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八)建立债务预警制度。严格各类融资报批手续,逐步建立市级债务风险预警系统,防范融资风险。投融资主体应充分考虑债务承受能力和偿还能力,合理确定举债规模和结构,将年度还贷资金纳入当年资金筹措计划,提前做好还贷资金衔接,确保按期还本付息。市财政建立必要的偿债应急机制,按季将到期债务预先通知(以债务到期通知书的形式)相关单位,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市领导。

    (九)提升投融资主体的投融资运作能力。各投融资主体通过政府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评估注入、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和利用、国有资产整合等方式,做大做强载体规模,增强融资能力。

    (十) 政府投资项目融资的偿还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收益等。

    (十一)市、县(市、区)按比例共同出资的项目,分别按既定的出资比例自行筹措,按项目进度及时保障到位。

    四、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发挥最大效益。做好合同台帐和各项财产物资、材料、设备采购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正确、全面、系统地反映项目的财务状况和项目成本组成情况,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二)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规范政府投融资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三)项目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包干负责”管理。投融资主体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合理测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总额,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按“总额包干,超支不补,节支留用”原则,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

    1、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中心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报市政府审定,严格补偿标准和监督、考核制度,做到补偿结果公开。

    2、投融资主体会同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对拟征收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实测,按照市政府审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科学合理测算包干总额,经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包干总额,由所在区组织实施。

    3、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除,实行有底价公开招标或竞价,其可回收残值抵扣房屋征收费用。

    4、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一经完成,由市审计局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的安排开展专项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项目单位管理费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州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0〕2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监督考核

    (一)加强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向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委派财务监督员,参与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有关投资测算、融资和资金使用管理,督促指导其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建立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投融资主体要及时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编制和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各有关职能部门对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对资金预算执行、财务管理、资产配置和效益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将绩效评价和风险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三)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市财政局、审计局和监察局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一)之前相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由泉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自2012年9月26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