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300-2025-00135
- 备注/文号:闽政地泉〔2025〕9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22
南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南安市2025年度第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25〕18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23.6524公顷(其中耕地6.41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征收南安市水头镇后坑村水田1.8984公顷、旱地0.3934公顷、园地0.6918公顷、林地4.9672公顷、其他农用地0.72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34公顷,水头镇新营村水田2.8984公顷、旱地1.2227公顷、园地1.2356公顷、林地8.7773公顷、其他农用地0.842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847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23.7405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你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征地,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你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你市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及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你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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