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4-00058
- 备注/文号:闽政地泉〔2024〕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0-31
永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永春县2024年度第九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永政文〔2024〕116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部分土地管理事项的决定》(闽政〔2022〕30号)要求,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你县申请的2024年度第九批次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农用地转用的岵山镇铺上村0.203公顷(其中耕地0.1769公顷)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农用地0.203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203公顷。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批准后的用地要按规划用途使用,其中耕地0.1769公顷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你县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四、你县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各类保护区的用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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