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就业单位,其户口在学校的,应将其户口迁往就业单位所在地。
毕业生应凭设区市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或《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以及《户口迁移证》、《毕业证书》,到就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对于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已持回原籍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现需迁入省内就业单位的,可凭迁回原籍的户口迁移证等相关材料,直接到就业地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转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