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0号文件
优化流动人口服务工作。在泉务工、经商、创业的流动人口持有本市《暂住证》、符合相应条件的,可在所入住县(市、区)行政辖区内享受以下待遇:
(1)劳动就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
(2)子女享有免费义务教育服务;
(3)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4)依照本市户口政策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5)享有劳动就业、租房信息、联系家政咨询服务;
(6)享有纠纷调处,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服务;
(7)享有本市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基本项目服务;
(8)享有本市组织劳动就业培训服务;
(9)按规定申办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10)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推行“一站式”服务。完善暂住证功能,全面实行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一证式”管理服务,使《暂住证》成为流动人口在暂住地的另一有效身份证明。推行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办理《暂住证》、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计划生育审验、提供劳动就业信息、房屋出租信息、开展有关税费代征代收和接受投诉等工作“一站式”管理服务。在本市各县(市、区)申办的《暂住证》,有效期内可以在全市行政辖区通用,变更暂住地时需到入住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