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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有关政策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1-09-28 09:57    阅读人次:1  【字体: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有关政策

    (1)退伍义务兵安置政策。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妥善安置他们的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对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者,可以安排工作(不分农村、城镇),也可以自谋职业;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者,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本人愿意复学的可回原校复学,不愿复学的大学生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退伍军人,政府不负责安排,按社会人员对待。

(2)士官安置政策。士官退出现役有三种安置办法,即转业、复员和退休安置。士官服役满12年(符合规定条件满10年)以上30年(不含)以下的作转业安置,不满12年的作复员安置,满30年以上的作退休安置。转业士官可由政府安排工作,也可自谋职业。自谋职业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

我市对城镇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根据《泉州市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服现役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进藏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是重点安置对象。各级政府每年应拿出占重点安置对象总数一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岗位用于安置,其余工作岗位必须是生产经营状况正常的单位(含非公有制组织和企业)。对非重点安置对象,实行自谋职业,加强服务和指导,使其各得其所。

    (3)伤病残退役人员安置政策。参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1—4级人员由国家供养终身;5—8级人员由国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或自谋职业,农村入伍的可以农转非,享受城镇入伍士兵待遇,不能安排的要按规定增发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精神病人员病情较重的或无直系亲属照顾的,由原征集地政府接收安置,并送地方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收容治疗;病情较轻的,分散休养并给予定期生活补助费。

    (4)复员干部安置政策。复员干部对象:一是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要求复员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个别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的人员。复员干部安置去向,既可回原籍或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也可到配偶所在地,复员干部由落户地政府接收,不负责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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