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时间
2009年高考考生的“三侨子女”身份证明书出具工作的时间为5月11日至5月25日,逾期证明,一律无效。
二、办理程序
考生办理“三侨生”证明书时,由考生或代办人填写《2009年福建省“三侨子女”学生身份审核表》一式三份(此表可向县级侨办索取或在市侨办网站http://www.wsqw.fjqz.gov.cn/下载),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有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先到县(市、区)侨办初审,后到我办审批。
三、办理依据
(一)归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1~3条款之一和第4条款)
1.本人国外出生证、定居证或回国护照等的原件。
2.本人有关归侨身份记载的档案复印件和单位对其归侨身份所出具的证明(在市直机关、大专院校、省驻泉机构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在县一级单位 工作的由其人事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和派出所联合出具证明)。
3.本人户籍所在地侨务部门落实侨务政策资料中认定记载其为归侨的内容,含设区市侨办办理的归侨身份证。
4.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档案(包括户口本、户籍证明等)。
(二)华侨身份的认定(凭下列条款之一)
1.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原件。
2.所在国政府颁发的定居证影印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对其定居证件的证明。未建交国家就地办理定居证件的公证。
(三)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凭下列条款之一)
1.户籍证明。
2.父母子女关系公证书。
四、注意事项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所谓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 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不被视同定 居。
(二)同华侨、归侨具有7年以上抚养关系,且申请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时仍保持抚养关系的,可认定“三侨子女”身份。抚养关系的确定凭民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各类外文资料,需经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四)各县(市、区)侨办要利用对考生家庭情况比较熟悉的有利条件,认真负责,做好对考生所提供材料的初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