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网上办事 > 快速通道 > 残疾人 > 政策法规及解读
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泉州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quanzhou.gov.cn  2010-12-30 16:04  来源:泉州市残联  阅读人次:1  【字体:

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管理,大力发展喜人保健按摩事业,创造和保障盲人就业,促进盲人按摩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盲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满足社会对保健按摩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机构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指由单位、个人或合作、合伙开办,其从业保健按摩人员为盲人的各类保健按摩机构,包括:
  (-)由个人开办或两人以上合伙开办的;
  (二)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单独或合作开办的;
  (三)由上述单位与个人合作开办的;
  (四)驻闽部队的编外单位开办的。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以及保健按摩从业盲人或其它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是福建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盲人按摩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各地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行业的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工商、劳动等部门应积极支持,协同残疾人联合会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福建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接受工商、劳动等部门的指导,具体负责盲人按摩行业的指导和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盲人按摩机构、从业人员实行注册、登记、年审.资格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核发有关证书,以及指导和组织盲人按摩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给相应技术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二、技能培训
  第五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术培训工作和建立培训网络。根据中国盲人按摩中心统一制定编写的教学大纲、教材,制定我省盲人保健按摩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盲人按摩的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命题、统一考核鉴定、统一发证。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劳动就业服务和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康复中心、盲校、盲人按摩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及受地市以上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委托的其他有关机构开展盲人按摩培训,需将培训计划报经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盲人保健按摩人员培训工作。
  第七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推荐、选送品质优秀、热爱按摩教育工作并有较好的按摩基础知识的人员参加高层次的骨干师资培训。
  第八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和各地、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积极协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的非盲人管理人员及辅助服务从业人员,根据相关劳动技能要求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各级劳动部门要大力支持残疾人联合会及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机构)的工作,加强协调与服务,保证全省盲人按摩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技能鉴定
  第十条 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由劳动部门综合管理。省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在省劳动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下,负责全省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向省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经审批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
  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站考评人员由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推荐。经省劳动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后,确认考评员资格。
  第十二条 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考务管理要求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经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合格人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各地经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批准举办的盲人按摩培训班毕(结)业人员须同时报请省盲人按摩职业技能鉴定站考核鉴定技术等级,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方可上岗。

四、资格认定
  第十五条 盲人按摩人员必须持有下列证件方具有从业资格:
  (-)本人身份证和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编号、各地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医学院或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按摩专业毕业证书和盲人按摩师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应具备:
  (-)盲人按摩机构有从业资格的按摩人员三人以上哈三人),有固定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盲人个体按摩有从业资格的按摩师1至2人,有固定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二)要设有开放式按摩床位,按摩用品用具符合卫生标准,要有卫生间等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盲人按摩机构中非盲人管理人员、辅助人员共从业资格须具备工商、劳动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其人员比例不得超过盲人保健按摩人员总数的50%。

五、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须持本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所列证件及条件向所在区、县(市)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本地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或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上报省残疾人联合会发给统一的《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件》、《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办理盲人按摩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十九条 盲人从事个体保健按摩的,须持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所列证件及条件,向所在区\县(市)的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地、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发给统一制作的《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城乡个体工商部门管理暂行条例》办理注册登记。
  第二十条 外省盲人在福建从事按摩业,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外来人员流动就业登记证卡、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按摩专业技术证书(或中专以上按摩专业文凭),向省盲人按摩中心或由经营所在地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登记转报申领《福建省外来盲人按摩从业证》,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须向经营所在地,地、市以上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技术等级培训,经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统一组织考核鉴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后,持证向省青人按摩指导中心申请《福建省外来盲人按摩从业证》,方可从业。
  第二十一条 外省盲人在福建从事盲人按摩办理集体、个体开业,持《福建省外来盲人按摩从业证》向所在地区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分别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条现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经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盲人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应给予积极支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扶持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开办的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凭其领取的《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或《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报请相关主管部门核批减免税费和享受优惠措施及免予其他社会负担。
  第二十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开办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扶持盲人按摩人员集体、个体开业或组织其它形式的盲人按摩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要积极协调饭店、保健康乐场所、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以及社会医疗机构的保健按摩科室,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第37号令《福建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标准,按一定比例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二十六条 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培训、考核、鉴定、发证。推荐就业、办理营业执照等费用,按计划(物价)一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七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利用按摩场所进行色情活动或其他违法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从业人员,不准租借。转让或转包营业执照,不准无证上岗,不准无证无牌经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盲人按摩指导机构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九条 建立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年审制度,由福建省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统一组织对全省盲人按摩机构进行年审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和个人,责令其改正,仍违反本办法规定者,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收回其《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从业资格证》、《福建省盲人保健按摩个体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营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个体经营者、挂靠其他社会(医疗)机构从事保健按摩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领证、注册手续。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华侨、外国人来我省开设盲人保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打印此页】【收藏】【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