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泉州市公安局户政管理支队支队长陈兵。今天很高兴来到“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室与大家就有关我市户籍身份证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方面,以及工作人员的行风等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增进彼此的了解和信任。
户政工作特别是户籍和身份证管理的职能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此,我要感谢市纠风办和泉州广播电视台提供这样一个与广大听众互动交流的机会,我们真诚地希望,通过“政风行风热线”倾听朋友们的意见和建议,推进户籍窗口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市公安户政工作水平。
谢谢大家。
(一)省内异地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目前,我省已实现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只要是我省户籍已办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可以就近在我省任一派出所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属于换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属于补领居民身份证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办理时限为20个工作日(加急证10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情形:1.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公共地址、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学校学生集体户的;2.疑似双重户口、虚假户口未处理完结的;3.因整容等原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4.原身份证不在我省申领的。
(二)省外异地办证
我省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户籍为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陕西、宁夏、北京、河北、山西、上海、山东、海南、重庆、云南、贵州、甘肃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辽宁、黑龙江、吉林、四川、青海等5省除部分因涉及双语文字或行政区划调整暂不能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外的其他县(市、区)的人员,符合下列4个情形之一的,可在暂住登记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四个情形为:
1.已办理《福建省居住证》;
2.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本人或直系亲属在居住地有合法稳定住所;
4.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
7月1日后省外异地办证将覆盖全国,实现全国异地办证。省外异地办证时限为60日。
不予受理情形:
1.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2.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4.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5.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
6.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临时身份证现在如何办理?是否也可以异地办理?
从2016年5月4日起,我局已将临时居民身份证审核签发制证工作下放到派出所办理。下放后,群众办理临时身份证无需像以往到派出所申请后,再到县级公安机关制证领证,而只需到派出所一站式办结。属于到期换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属于丢失补领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无法异地办理。
省内办理居民身份证,应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一年内申请补领的,申请人可申请不再重新采集。
我市所有派出所户籍窗口均有设置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受群众的查询和咨询,受理群众提出的挂失申报申请,接收群众捡拾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并在全国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系统,登记汇总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信息。
开展分类受理特殊人群申办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是一项新的便民举措,为方便部分因重病卧床、行动不便、重性精神病、长期居住在外等特殊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省公安厅于2014年1月2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特殊情形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便民服务的通知》,规定了四种特殊情形的办理居民身份证便民服务:
1、长期居住在省外的下列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不采集指纹信息)。
(一)已申领过二代证、重病卧床行动不便的公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二)年满80周岁行动不便的老人。
2、长期居住在省内非户籍所在县(市、区)的下列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由现居住地公安机关上门采集人像、指纹信息。
(一)已申领过二代证、重病卧床或行动不便的公民(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二)年满80周岁行动不便的老人。
3、重性精神病人,无法配合采集指纹信息的,经户籍民警核实“重性精神病人数据库”相关信息,确属无误的,可由其监护人到户籍地派出所代为申办居民身份证(不采集指纹信息)。
4、公民已申领过二代证,在外期间居民身份证丢失,无法立即返回补领的,可委托其同户内直系亲属,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代为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
微信如何办理户籍业务?
2014年8月8日起,省公安厅依托“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成功研发“指尖办事”便民功能,群众在微信上就能申请办理户政业务,待审批后,直接到窗口办结,改变以往群众要先到窗口申请办理,等待审批后再到窗口办结的方式。
目前不仅可通过微信指尖办事功能办理出生落户、直系亲属投靠、姓名变更等20个户政业务项目,并且开通了两项便民应用功能,一是查询新生儿取名指引功能。群众不需要到派出所,直接通过微信就可以查询新生儿省内重名情况,同时还能对名字是否含非规范汉字进行检查,避免因非规范汉字问题造成无法落户。二、新增银行身份核查异常处置指引。对在银行机构办事过程中出现身份核查异常的情况,指引群众通过其他有效证件佐证、二代证读卡机具鉴定等三种方式证明身份证件的真实性,以便继续办理银行业务,同时可以直接通过微信向省厅申报异常情况,由省厅进行核查并协调纠改。
2016年6月17日省政府下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17年1月23日省公安厅下发了《关于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通知》,均对各种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进行了规定。
目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被收养或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也有最新的规定。
(一)被收养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被依法收养或者经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可凭《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收养人居民户口簿,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并依法登记收养关系。
(二)被捡拾抚养的无户口人员。对被捡拾抚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在该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前,会同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抚养人将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并为其登记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提供便利。对于经动员,抚养人仍坚持自行抚养并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的,与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抚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抚养人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暂时以“非亲属”关系在抚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经查确定为被拐人员或者属生父母私下送养的,应当办理常住户口注销。
目前,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做好我局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我局组织人员对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变化进行总结研究梳理,对落实过程中发现的困难进行排查,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泉州市公安机关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该规定将对《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进行细化,具体措施如下:
(一)下放迁移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对市内迁移的权限,由派出所户籍民警直接办结,市外迁入,由派出所户籍民警受理后提交县级户政部门审批;全面取消社区民警、分管所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程序。
(二)全面放开落户限制。以合法稳定住所、稳定工作为落户依据,全面放开迁移限制,群众有多处合法稳定住所的,均可自行选择迁移。
(三)明确投靠迁移中亲属关系的认定。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其相互间关系的或公安机关通过公安内部网络可直接核查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出具关系证明。
(四)优先办理群众迁移,主动对接服务。在办理迁移业务的过程中,发现群众出生地、籍贯(台湾省除外)等信息有误的,应先予以办理迁入,同时依据正确的出生地、籍贯等信息为其更正,不得要求群众返回迁出地更正后重新申请,对于系统未明确记载具体出生地、籍贯等信息的,应按照群众提供的材料或声明,明确具体出生地、籍贯等信息后,主动联系迁出地派出所为群众更正后,办理迁入。
办了居住证可以在泉州申请去香港吗?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下同)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赴台定居的除外)。
通过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活动,听众朋友们给我们提出了客观中肯的意见和建议,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大家对我市公安户政工作的关注和关心。在这里,我向广大听众表示衷心的感谢!对于刚才群众反映的问题,我们将立即派人进行调查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反馈。希望大家今后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公安户政部门及派出所户籍窗口的政风行风给予监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