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非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审批类别 | 前置审批 |
法定依据 | 1. 《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附件1第21项; 3.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福建省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4.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放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的通知》(闽建法〔2004〕56号)第一点第一项。 |
办理条件 | 无 |
数量限制 | 无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听证、检测、技术论证的时间) |
申报材料 | 1.泉州市城乡规划局行政审批申请表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 2.办理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及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拟选建设用地的最新实测1:500或1:1000地形图(图纸复印件三份、电子文件一份); 4.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纪要复印件一份(视不同情况提供),其中要求开展论证的,应报送相应的论证评估报告、审核文件原件一份;在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用地选址的,应报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选址论证报告原件一份(涉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提供); 5.建设项目建议书原件、批复复印件一份(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性质、内容、规模、用地面积、选址地点要求); 6.涉及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涉河(渠)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易燃易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安全问题的,应提供相应的评估、论证报告复印件一份;涉及道路、桥梁、隧道、交通节点工程,应提供设计方案(图纸二份,电子文件一份); 7.涉及建筑的,除提供1-6 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用地范围需依据特定产权范围、已征收范围划定的,申请单位应提供相应宗地图、测量图。 注: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图纸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个人的应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 |
事项收费 | 无 |
办理机关 | 泉州市城乡规划局 |
责任部门 | 市政科 |
办公地址 | 泉州市丰泽区妙云街与坪山路交叉口丰泽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规划局窗口 |
办公时间 | 【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联系电话 | 22132270 |
受理形式 | 窗口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