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建房〔2017〕36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市房屋交易中心: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6日
抄送:省住建厅、市政府,市不动产登记局,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泉州市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印发
附件: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维护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住建行业中介机构监管的规定(暂行)》(泉建筑〔2016〕46号)、《泉州市房地产中介管理暂行规定》(泉建筑﹝2017﹞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存量房交易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买房人按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首付款、按揭贷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项)。
本暂行规定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对存量房交易资金交存、支付实施的监督管理。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交易双方当事人指《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上的权属人和《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买房人。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县(市)、洛江区、泉港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下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泉州市房屋交易中心(下称“监管机构”),实施中心市区(鲤城、丰泽、泉州开发区)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泉州房产交易管理所房地产中介事务所作为监管账户的开设主体。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五)委托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的,交易资金监管实行全额监管,交存和使用均应通过监管账户进行,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可以申请免予监管,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可申请存量房交易资金免予监管,在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时应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自行成交声明中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六)监管账户内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的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
(七)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含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等模块),实现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信息化、自动化。
(八)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引导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接受交易资金监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账户开设
(九)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经营信誉优、服务质量好、贷款利率低的商业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开设监管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支付,不得支取现金。多个账户时,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选择其中一家专用账户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十)监管银行应具备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安全、运营规范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网络技术条件,与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及时互通共享,确保办理业务连续安全便捷。
(十一)监管银行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十二)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房产交易大厅等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和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
三、资金监管
(十三)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双方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合同条款内容,确认购房款项和付款方式,并上传提交系统。
2.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交易双方当事人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监管资金额度、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
3.交存交易资金。买房人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取得监管银行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一次性全额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一次性把全部购房款存入监管账户。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买房人应按相应日期将相应的购房款在办理过户前足额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申请按揭贷款(含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买房人将现金款存入监管账户,按揭款项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买房人用部分购房款先行替卖房人还清该房屋抵押贷款的,交易双方可以凭交易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部分交易资金监管。买房人为卖房人偿还该房屋贷款后剩余的购房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
买房人与卖房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全部存入监管账户。交易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4.出具监管证明。买房人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经确认足额存入后,由监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一次性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的,应全额存入;按揭款支付的,现金款足额存入;利用购房款还清银行贷款的,剩余购房款足额存入;出售房屋抵债的,超出部分足额存入。
5.办理转让备案。交易双方当事人持《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及其他所需材料办理存量房转让备案手续。
6.划转交易资金。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完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后,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划转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资金划转。
7.监管协议解除和资金退回。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到监管机构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监管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将监管资金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1)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可由买房人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可由买房人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监管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系统平台将申请解除事项信息告知卖房人。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交易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在资金监管期间,监管资金产生的利息按银行当期活期储蓄利率计算。交易成功,连同购房款一起支付给卖房人;交易没有达成,连同购房款一起退回买房人指定的退款账户。
(十四)监管机构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监管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监管机构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因买房人或卖房人原因,致使存量房交易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负责。
(十五)中介机构、房屋置业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存量房交易业务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和网上签约权限,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房地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十七)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
(十八)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6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二年。
附件: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3.《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4.《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5.《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6.《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
7.《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
8.《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自行成交声明》(申请免于资金监管)
附件1: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
甲方(房地产管理部门):
乙方(商业银行):
为保证存量房交易的顺利进行,确保存量房交易双方的资金安全,根据《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单位在乙方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资金监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监管账户明细
户名: ;开户行: ;
账号: 。
第二条 交易资金监管约定
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依法行使对监管账户资金的交存、支付进行监管。账户资金不得提现。
第三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在乙方处开设监管账户。
(二)甲方向乙方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发送交易资金电子划转指令,并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和电子划转指令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负责监督、指导、协调资金监管工作和乙方的工作情况。甲方对乙方未按规定收存、支付存量房交易资金,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乙方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外,三年内停止其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协作单位。
第四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为甲方开设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并按《暂行规定》做好资金交存、支付和账户结算工作。
(二)乙方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以协议编号为账户名建立监管子账户,专门用于对交易资金进行明细核算。买方存入交易资金,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通过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向甲方发送交易资金足额信息,对资金足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资金足额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乙方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的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依据甲方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或《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解除通知单》进行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或回退资金、销户等业务操作。
(四)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发送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划转监管账户内资金,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资金划转流程。确实需要调整的,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甲方批准后执行。乙方按照甲方出具的电子指令及《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书》办理资金划转,因甲方指令错误所产生的风险及纠纷与乙方无关。
(五)乙方接受甲方的监督,并根据甲方需求定期提供监管账户的对账单。
(六)乙方确保监管账户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使)用、贪污监管资金。对挤占、挪(使)用、贪污监管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应自冻结、扣划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八)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事项。如果延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向卖方支付利息;如果延期其他事项,按日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九)若乙方作为存量房按揭贷款机构未将发放的按揭贷款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的,造成监管资金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免责。
(二) 如有权机关对监管资金进行冻结、扣划,乙方不对该冻结或扣划行为以及由此给交易造成的任何结果承担相应责任,但有义务向有权机关出示证据以证明监管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有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编号: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卖方): 代理人:
乙方(买方): 代理人:
丙方(监管方):
甲、乙双方同意丙方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依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的交存、支付行为予以监管。有关事项约定如下:
第一条 交易房屋情况
甲乙双方交易的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设施 ,产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交易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于 年 月 日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
第二条 监管资金情况
监管资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其中现金款(大写) 元整(¥: 元),按揭款(大写) 元整(¥: 元)。监管资金包含:定金(大写) 元整(¥: 元),交房保证金(大写) 元整(¥: 元)。
第三条 监管专用账户
丙方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称“监管账户”)为:
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
第四条 资金划转账户
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乙方确认的监管资金退款账户为: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联系方式: 。
甲方或者乙方因本协议确认的收款或者退款账户出错、遗失等原因导致“监管资金”由监管账户划转或者退款后损失的,由甲方或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乙方确认上述预留的手机号准确无误且保持正常使用状态,丙方根据该手机号发出短信通知后即视为甲方、乙方已经收到。
第五条 监管资金存入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按照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监管资金(大写) 元整 (¥: 元)足额存入丙方开设的“监管账户”进行委托监管。有按揭款的,乙方应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乙方对存入“监管账户”的监管资金应取得银行机构的入账回单,并妥善保管。
甲方利用乙方购房款还清房屋银行贷款进行解押的,监管资金为扣除银行解押款后的购房款。甲乙双方应提供他项权注销证明和经双方确认的偿还贷款证明。
乙方与甲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通过出售房屋抵债的,监管资金为扣除抵债款后的购房款。甲乙双方应提供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和双方的债款约定。
第六条 出具监管证明
乙方向丙方出具监管资金入账回单,有按揭款的,乙方应提供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经丙方确认监管资金到位后,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作为办理房屋转让备案的受理要件。
第七条 资金划转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监管资金划转条件如下:
1.一次性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监管资金一次性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2.分期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监管资金扣除交房保证金的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交房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3. 按揭出款
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现金款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按揭贷款银行放款资金到账后,由甲方单方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将按揭款扣除交房保证金的资金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交房保证金,由甲乙双方共同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申请划入甲方确认的监管资金收款账户。
4.其他出款方式: 。
第八条 资金划转程序
当事人持本《协议》向丙方提出监管资金划转申请,丙方依据甲乙双方约定的划转条件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在两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明确划转金额和转入账户。监管银行凭《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划转监管资金。
第九条 监管资金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丙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由丙方出具《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监管银行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退回监管资金给乙方确认的监管资金退款账户:
1.甲乙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的,由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
2.交易的房屋转移登记不受理,或受理后停止办理的,由乙方持不动产登记机构出示的不予受理或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3.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致使交易终止的,由乙方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已申请不动产登记受理的还应提供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停止办理书面通知)提出解除申请。
属于单方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丙方根据本《协议》第四条中预留的手机号码将申请解除事项以短信形式通知甲方。对解除事项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自行协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条 相关约定
1.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高效、便民、无偿”的原则。
2.交易资金存(转)入监管账户之前,丙方不承担监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丙方从监管资金正式存(转)入监管账户之日起对资金进行管理。
3.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致使存量房监管资金未能进入监管账户,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4.丙方对甲乙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手续产生的纠纷,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
5.甲乙双方委托他人办理监管资金手续的,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6.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签字(盖章)即为生效。
附件:1.《存量房买卖合同》
2.甲乙双方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证明
编号: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
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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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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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
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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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协议号 |
|
签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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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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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
一次性/按揭/分期/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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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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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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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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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金 |
监管金额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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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款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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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款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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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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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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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监管资金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经核查,现金款已足额存入监管账户,按揭款已取得贷款机构出具的《按揭款项同意贷款凭证》。
监管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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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通知单
编号: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
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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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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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
监管协议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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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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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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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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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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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约定 |
(监管协议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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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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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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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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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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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意见 |
经审批,同意将申请资金(大写 元整(¥ 元)划转至上述收款账户。
监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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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通知单
编号:
基 本 信 息 |
卖 方 |
|
买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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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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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
监管协议号 |
|
|
|||
成交价格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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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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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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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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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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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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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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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意见 |
经审批,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监管资金 (大写) 元整(¥ 元)划转至退款账户。
监管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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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申请单
编号:
基本 信息 |
卖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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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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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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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
监管协议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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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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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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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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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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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约定 |
(监管协议获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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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金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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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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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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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意见 |
经审核,申请的划转资金已符合划转条件,拟同意将申请资金 (大写) 元整(¥ 元)划转至收款账户。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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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同 意。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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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解除申请单
编号:
基本 信息 |
卖 方 |
|
买 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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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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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合同号 |
|
监管协议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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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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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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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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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金额 |
(大写) 元整(¥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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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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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账户 |
户名 |
|
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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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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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意见 |
经审核,拟同意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将监管资金 (大写) 元整(¥ 元)退回至退款账户。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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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同 意。
审批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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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泉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出售人:
买受人: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制
存量房买卖合同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主要用于福建省范围内,房屋出售人(卖方)、买受人(买方)就存量房买卖事宜达成协议时使用。
二、本合同所称存量房,也称二手房,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且已申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
三、在签订本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产权证(不动产权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并认真审阅合同内容,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内容。对合同条款有疑问时,可向法律人士咨询。
四、买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建议对本合同所涉房产进行实地考察;并对房产周围的环境、交通、学校、户口等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卖方有义务如实提供包括产权状况、租赁情况、户口等有可能影响交易的真实信息。
五、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应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监管账户进行资金监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约定资金监管账户及资金交付条件等相关事宜。
六、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对不选择的内容,用横线将其划去。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七、合同生成不等于不动产转移登记完成。合同生成到不动产转移登记,有一个时间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产权被查封等特殊情况,因此请买卖双方务必注意风险,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存量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出售人(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买受人(买方):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系地址:
代 理 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该存量房买卖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产基本情况
1.权证信息
房屋所有权证号 |
|
2.房产基本情况
用 途 |
坐 落 |
面积(m2) |
结构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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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上表述若与房屋登记簿不符,则以房屋登记簿记载内容为准。
第二条 卖方对该房产现状的声明
1.卖方根据国家的规定已依法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对该房产现状负全责,并保证该房产符合国家及所在地房产上市的有关政策及规定。卖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卖方承担。
2.卖方特此告知买受人上述房产存在下列情况:
(1)抵押状态:【存在抵押□、不存在抵押□】,关于抵押权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
(2)出租状态:【存在出租□、不存在出租□】,若该房产存在出租,则卖方保证承租方已明确表示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
先购买权,关于租赁的补充约定及说明: 。
(3)土地证状态:【已办理□、未办理□】,土地证号: ,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4)房产内户口情况:该房产内【已有□、未有□】户口落户;若卖方已落户该房产,卖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该房产的户口迁出,逾期未迁出,按该房产总价每日万分之 承担违约责任。
(5)其他:
第三条 买方对购买情况的声明
1.买方已亲自实地看房,并对该房产的现状及疑虑询问过卖方,在明确卖方所告知的事项后自愿签订本合同。买方已亲自审查过该房产产权相关权属信息资料,了解产权相关信息,愿意购买该房产。
2.买方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买方承担。
3.买房人为2人或2人以上,其共有情况约定为以下 :
(1)共同共有;
(2)按份共有: 占 %; 占 %。
第四条 房产成交价
买卖双方商定上述房产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包括□、不包括□】该房产的附属设施、设备等物品(物品内容可另立清单附件)。
第五条 交易定金
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交易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定金自动转为购房款。
第六条 交房保证金
为保证按约定如期交付该房产并结清该房产项下的水、电、管道煤气、闭路电视、物业管理费 等所有费用,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从房产成交价中预留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作为交房保证金(不超过交易总价款的 %)。该款项在卖方实际交付房产及完成产权转移登记时进行结算。
第七条 房款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同意买方按 方式支付购房款。
1.一次性付款:
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购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按揭付款:
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购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 元)。按揭贷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属于公积金按揭贷款的,买卖双方应在______年 月___日前向公积金机构提交齐全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办理房产过户受理手续。房产过户受理并缴纳相关税费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须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和提取(若有)手续。
属于商业按揭贷款的,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向商业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并根据银行及机构要求办理贷款审批手续。银行按揭贷款审核批准之日起 日内,买卖双方应备齐相关材料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在领取其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后,应履行积极主动送交贷款机构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因任何原因造成放贷资金不足贷款资金额度,买方应无条件补足。
申办按揭贷款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义务互相协助配合。
3.分期付款:
(1)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2)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3)买方于 年 月 日前或 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
4.其他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协商同意从房产购房款中先行提取人民币(大写): 元(¥: 元)用于还清该房产的银行抵押款,解除房屋抵押状态。余下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采取 方式支付,约定如下: 。
(2)买卖双方协商同意,卖方欠买方的债务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在房产成交价款中扣除。余下应支付的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元)采取 方式支付,约定如下: 。
(3)其他方式: 。
第八条 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同意按照《泉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将交易监管资金足额存入专用监管账户。本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应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监管资金的划转条件、解除或撤销协议条件等条款。买方将购房款(包含定金)存入专用监管账户,即视为已支付购房款(包含定金)。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后,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办理资金划转手续。
买卖双方约定,按照以下 情形申请交易资金免予监管,交易资金双方自行划转交接:
1.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
2.属于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
第九条 有关税费
1.买卖过户所涉及税、费,买卖双方约定按下列方式承担:
买方承担:(6),(7),(8),(9) ;
卖方承担:(1),(2),(3),(4),(5)。
【按有关规定,卖方需付税费:(1)增值税及附加(2)印花税;(3)个人所得税;(4)土地增值税;(5)交易手续费。买方需付税费:(6)印花税;(7)契税;(8)交易手续费;(9)房屋登记费。其它费用: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政策原因须缴纳新的税费的,由政策规定的缴纳方缴纳;政策中未明确缴纳方的,由 【卖方□、买方□】缴纳。
2.土地证办理费用:土地证从卖方名下过户至买方名下的全部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如房产所属土地为划拨地,则土地出让金由【卖方□、买方□】承担;双方约定其他承担方式: 。
3.配套设施过户费:配套设施的相关证件过户手续费用由【卖方□、买方□】承担。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5.买卖双方商定,卖方在交付该房产时,对该房产附随的水、电、煤气、 等度数进行确认,并结清水费、电费、煤气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
等费用,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
卖方在买方支付扣除交房保证金外的购房款之日起 日内或 年 月 日前,将上述房产正式交付给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卖方在交房前保证维护上述房产的现有固定装修(固定装修指构成该房装修之固定部分,经拆除将破坏设施完整性,包括但不限于地板面、墙体、灯具、水龙头、嵌入式排气扇、壁橱、门、门把、门窗、防盗网、厨卫设施及其它设施等),在买方接收时移交。
2.买方在接收该房产时对该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约定事项进行验收,交接确认后对该房产及附属配套设施负全责。
3.如双方认为在上述房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的描述有不详尽之处,可另行补充书面约定,在交接时以书面约定为准,双方仅对书面内容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按下列第 1 项办理登记手续(选一项),选择第1项的第十二条不生效。
1.买卖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若前述已有约定,按前述约定执行。
2.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3.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后 日内由买受方单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第十二条 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1.预告登记自 内有效(约定的预告登记有效期最长不超过自预告登记之日起一年)。
2.申请预告登记的,在预告登记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共同办理该房屋预告登记转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在 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违约认定
1.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一方未按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或未按合同及合同相关附件的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违约。
2.卖方保证上述房产产权清晰,在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概由卖方负责,如因此造成合同履行障碍,视为其违约;若该房产已出租,卖方未在售房前应披露租赁事实或在交房前妥善解决租赁事项的,视为其违约。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一)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违约方按成交价款每日万分之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的认定及支付不影响合同在违约行为终止之后继续履行。
(二)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 日,守约方即向违约方发出函件促其履约,发函即日起超过 日仍未回复并履约的,守约方可解除合同。若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若买方违约,定金则作为对卖方的赔偿。同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产生的佣金、服务费、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增加的费用、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收件人地址以合同落款处所留地址为准,因地址不详或有误而无法送达,视为送达。因此而产生的责任由应提供地址方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在约定的时限内,签订补充协议,注明变更事项。未征得对方同意,擅自变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 免责约定
因不可抗力或政策的改变等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买卖双方免责。
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买卖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或盖章)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卖方各执 份,房屋产权登记机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补充条款
。
卖方: 买方:
电话: 电话: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约机构: (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9:
自行成交声明
出售人(卖方)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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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代理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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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买方)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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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代理人)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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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买方向卖方购买坐落于 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为 ,买卖双方系自行成交,未有任何形式的委托房屋经纪机构买房卖房的行为,经买卖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特签署本声明。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纠纷、资金及权属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如有不实,买卖双方愿承担法律责任。
卖方(代理人)(签字): 买方(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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