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06-25 12:06 阅读人数:1

  泉台委办发〔2021〕2号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福建省委泉州台商投资区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6〕7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及《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泉委办发明电〔2021〕21号),为进一步提升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决策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如下:

  一、严格把握需要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范围

  拟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或呈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的决策事项和区管委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统称决策事项),均需依法开展合法性审查。

  二、严格规范合法性审查程序要求

  (一)决策事项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需要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或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在提交合法性审查前应当依法完成相关工作。

  (二)承办单位在决策事项草案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前,应当经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决策事项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前,送请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审查材料:

  1.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2.承办单位的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

  3.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按规定征求的下一级党委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及采纳情况;

  5.按规定开展的公众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说明。

  (五)承办单位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资料不齐的,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可以退回或者要求承办单位补齐,承办单位应及时提供,补齐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间。材料退回后承办单位不补齐的,责任由承办单位自行承担。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承办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报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时,说明未采纳原因。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遵循职责法定原则,采取扎实有效措施,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落实到位。

  1.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切实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区党工委、管委会已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性前置审查机制和公文错情通报制度。对未出具合法性审查初审意见等情形的,由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在绩效考核时依规定予以扣分。

  2.区直各部门不得将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决策的事项,直接交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也不得以现场办公等方式变相交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决策;各乡镇不得将属于本级党委、政府职责范围内应决策的事项,直接上交区党工委、管委会决策。

  3.区党工委办公室(法制办)对提交区党工委委员会、管委会委务会审议,或呈报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定的事项,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予以退回,不得列入审议或审定议题。

  4.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涉及行政执法事项,不得以召开工作协调会或专题会形式取代行政执法法定程序,不得将相关会议纪要直接作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二)区直各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各乡镇决策事项可借助现有法治力量或法律顾问开展合法性审查。

  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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