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2021-07-16 10:20 阅读人数:1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部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农村宅基地面积2008年为1.36亿亩,2013年却增加至1.7亿亩。说明广大农村村庄范围不断向外发展扩大,占用原有的耕地现象突出。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及住宅,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

  二、文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3.《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1号)。

  三、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共10条:

  第一条,主要阐述加快村庄规划编制问题;

  第二条,主要阐述查清村庄存量建设情况;

  第三条,主要阐述要求各地要制定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第四条,主要阐述乡镇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的“一站式”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五条,主要阐述乡村建筑风貌管控及开展镇村干部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

  第六条,主要阐述乡镇、村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旧宅基地管理;

  第七条,主要阐述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

  第八条,主要阐述要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放管服”改革,依法赋予乡镇执法权限,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一线下沉;

  第九条,主要阐述乡镇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日常管理服务发挥主体作用;

  第十条,主要阐述要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做法,指导基层规范做好工作,防止出现偏差。

  四、主要亮点

  1.明确主要工作完成时限。一是各县(市、区)于2021年6月30日前进一步健全完善县级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村庄规划编制三年行动方案,2023年底前实现应编村庄规划全覆盖。二是各县(市、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全面查清辖区内各村庄存量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分布情况,建立完善基础台账,为村庄用地结构与空间布局优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供依据。三是各县(市、区)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四是各乡镇于2021年6月30日前建立完善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工作协调机制(或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规范的“一站式”农村宅基地审批窗口等。

  2.明确旧宅基地管理的措施。强调要“建新拆旧”,新建住宅竣工后,村民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同时在尊重农民的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

  3.进一步明确属地责任。乡镇要督促指导村委会对宅基地及建房日常管理服务发挥主体作用,依法组织和完善宅基地村民自治管理程序,明确负责村内宅基地及建房的各项具体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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