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19-12-28 16:00 阅读人数: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不断改善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相关规定,我市印发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泉政文〔2019〕81号)(以下简称《通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是什么?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逐步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减排,对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具有重要意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六十一、一百一十四条文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以及《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发〔2019〕16号)相关规定,划定了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二、《通告》中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根据《通告》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标准(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5m-1;额定功率<37千瓦时,光吸收系数≤0.8m-1;林格曼黑度级数≤1,或不能有可见烟),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因此,非道路移动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高排放机械:(1)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2)经检验,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Ⅲ类限值的;(3)不符合达标排放要求的,且未按规定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三、《通告》中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什么? 

  是指用于非道路上,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场内车辆等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牵引车、摆渡车等。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范围?  

  在下列区域内(含闭环界限的道路),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及使用。应急抢险、抢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除外。

  (一)鲤城、丰泽区:东湖街-东街-崇福路-少林路-城北路-新华北路-新门街-中山南路-义全街-温陵路-宝洲街-田安南路-江滨北路-坪山路-东湖街以内的区域。

  (二)洛江区:国道324线-安顺路-万贤街-安吉路-金庄街-洛滨路-国道324线以内的区域。

  五、违反《通告》有关规定有什么法律责任?  

  《通告》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者应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如实上报所属机械基本信息,领取环保标牌和信息采集卡,并按规范要求固定环保标牌。在禁用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1)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2)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3)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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