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市人社局 2019-09-25 16:39 阅读人数: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精神,本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959)(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深化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作出了部署。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对促进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和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现行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还存在市场化分配程度不高、分配秩序不够规范、监管体制尚不健全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高效的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率,2018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201810月,福建省印发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822,要求各设区市制定实施意见,于202011日起全面实施。   

  二、《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意见、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我局起草的文稿在与省政府实施意见基本一致的情况下,结合我市实际,作出相应的调整和精简。全文紧扣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4个重点内容,共有6个部分19条: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包括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第三部分,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包括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第四部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第五部分,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包括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第六部分,组织实施(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时间)。 

  三、《实施意见》主要特点 

  (一)细化市属国有企业类别。在国家意见和省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关于加快深化市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泉委发20183号)提出的“根据企业现状和发展目标,按照资产功能、产业特征等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商业类又分为商业一类和商业二类,并实施动态调整”要求,《实施意见》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等内容中对国有企业直接细化为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公益类、金融类和文化类等类别。 

  (二)双向调控企业工资明显偏高情形。在“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中明确对于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情形,按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认定,要求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市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下线。 

  (三)设置了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的封顶和保底的限制性保护性措施。企业经济效益剧烈波动,导致按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超过20%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原则上按不超过20%确定。增长范围控制在20%以内是综合近10年来我市公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最高线的数值(最高值18%)设定的,下降范围控制在20%以内是根据“工效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原则,在企业具备工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对应增长范围设定的。设置封顶和保底,能够有效平滑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增减波动的曲线,有利于维护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将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明确企业经济效益不增长或下降的,企业负责人的次年基本年薪及当年绩效年薪不得核增。该条款的设定,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尽职履责,切实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同时,也与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政策相呼应。 

  (五)补充设定市场招聘职业经理人的工资管理方式。增加“企业按照权限招聘的职业经理人所增加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据实单列,不计入当年企业工资总额幅度调增控制范围,列入次年预算基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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