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回顾—9月6日市住建局、司法局物业管理解读宣讲
来源: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19-09-16 15:48 阅读人数:1

  为更好地宣传贯彻《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提高全市物业规范提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于9月6日举办“刺桐新声—新法面对面法规解读宣讲活动暨《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专题讲座。市直有关部门及各县(市、区)住建管理部门有关负责人、中心市区各街道有关负责人及物业服务企业法人代表共200人听讲。  

  专题讲座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调研员王克非作《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专题讲座。王克非就《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总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监督管理等五个部分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特别指出了《条例》中新增的内容及其带来的民生利好  

  讲座传递了一系列利于民生的好信息。业委会成立门槛降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十个以上业主发起,即可申请筹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建成立业主委员会。受理对象由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会同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筹备组。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实行自主管理物业。  

  小区停车乱搭盖问题有望得到解决。业主大会通过业主集体授权的方式,明确提出管理规约可以授权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限制违规装修施工人员和施工机具、车辆进入,根据管理规约约定的方式对违规停放车辆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产生的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收取经营管理费用,且费用支出不得超过公共收益的30%,其余部分应存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专用账户,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入及使用情况。经业主大会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抵扣业主的物业管理费用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