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 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7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支持中小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生育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税务部门不予加收滞纳金。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足额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和生育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基本医保待遇,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
二、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疫情结束后一个月,但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放宽延长缴费期限后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其他事项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各县(市、区)医保、税务、财政部门要持续加大基本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力度,牢牢抓住疫情防控期间镇、村干部实施网格化管理和进村入户登记排查的时机,扩大参保政策宣传,引导参保居民树立“疫情突如其来,参保必不可少”意识,对今年来未参保的居民及时予以参保登记,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缴费到位,医保保障到位。同时要主动靠前服务,指导帮助参保居民通过微信、电话、网络和APP缴费服务等“不见面”方式做好参保缴费等工作,防止人员聚集交叉感染,减少防控疫情传播风险。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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