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医保管理部、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为减轻因病致贫的贫困边缘人群医疗负担,缩小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医疗保险待遇差距,从实际行动落实破解贫困边缘人群的边界和援助等方式,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和《泉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的通知》(泉医保〔2018〕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医疗救助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文件规定的除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
二、认定条件及标准
(一)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救助对象可按一次性定额救助对象(第三类救助对象)认定: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简称低保标准)4倍以内(含);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含);
3.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
(二)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
对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第四类救助对象),当年度发生的累计医疗费用扣除本年度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其中申请对象为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无需进行再认定):
1.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4倍以内(含);
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含);
3.家庭无购置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
4.家庭自有房产少于两套(含)。
三、救助获取途径
(一)救助对象主动申请。救助对象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应予实时受理。救助对象未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年第一季度前提交相关救助材料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救助。
(二)救助部门主动搜索。由医保部门根据医保大数据预警机制精准识别扶助。一是对非一类、二类救助对象的大病患者,当医疗费超出15万元时,及时对该患者进行识别测算,医疗费用达到救助起付线标准的及时通知患者及其家属申请救助。二是对第三类救助对象,当医疗费用扣除各类补助后仍达到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的,及时通知再次申请救助。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的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四、认定受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人,应持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发票、医保结算单及社保卡、身份证、户口簿、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等材料(未在我市参保或基本医疗保险无法报销的需提供医疗费用清单),向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其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医疗费用符合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泉州市城乡居民救助对象一次性定额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签署《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授权书》),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请材料。
(二)调查及核查
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表》、《授权书》、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础信息等申请材料转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同时委托县级民政部门核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主要核查银行、税务、公积金、社保、房产、车辆等信息,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审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及时在泉州市社会救助综合施救平台发起核对,在2个月内将核对结果加盖公章后送至医保经办机构。
(三)救助金发放
医保经办机构收到民政部门核对结果和乡镇(街道)报送的相关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核,符合认定条件及标准的给予发放救助金,不符合认定条件及标准的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请材料。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适合的救助工作规程,提高政策实施的可操作性。
附件:1.泉州市城乡居民救助对象一次性定额救助与重特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2.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3.关于委托核查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的函
4.关于反馈医疗救助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情况的函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