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救急救难作用,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就医经济困难,日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做好一次性定额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的通知》。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为《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8〕1号)文件涉及的第一、第二类救助对象以外的其他救助对象。
受理地点及时间受理窗口为户籍所在地医保经办机构,将原在次年第一季度集中受理改为实时受理。救助对象未在发生医疗费用的次年第一季度前提交相关救助材料向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再给予救助。
所需材料医疗费用收据(发票,加盖收费专用章)
医疗费用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如有跨年度住院的费用汇总清单,应以12月31日为界分成两份)医保结算单
社会保障卡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或监护人)银行账号
泉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表
泉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公示、签署审核意见;县(市、区)民政局在2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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