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17-01-05 15:39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卫计局、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局,台商投资区民生保障局、财政局,市卫计委直属各医疗单位、泉州医高专附属人民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解放军一八〇医院: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161号),为规范开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残联联合制定了《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卫生计生委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5日

  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开展我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3〕161号)、《泉州市卫生局等6部门转发福建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泉卫综〔2014〕23号)和《福建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医政〔2015〕142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金筹集及账户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市级财政要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及联合会审制度

  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组成,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病种审核,市医保中心主要负责基金核实汇总,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基金筹集、拨付和监督。建立由市卫生计生、财政、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会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申报的、经部门初审仍存在难以认定的情形的案例,定期进行集中讨论和审核,共同认定予以支付。

  三、基金救助对象及支付范围

  (一)实施疾病应急救助的医疗机构包括所有纳入泉州市“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

  (二)基金支付病种。各种若不及时救治可能导致身体残疾、危及生命的疾病可纳入急危重伤病范畴,具体执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的病种范围,以院前急救、医院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专科进行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医疗机构必须按诊疗规范进行救治。

  (三)救助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包括: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三无”病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患者。“三无”病人,指无身份证明(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无抢救治疗经费的病人。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2、城乡居民因突发事件和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从而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或突发重度疾病。

  (四)基金支付的费用范围。应急救助医疗费用是指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经救治生命体征平稳、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不纳入本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符合上述救助对象范围、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医疗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医疗救助基金和红十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基金给予补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等不符合救助对象范围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

  (一)身份不明患者认定。医疗机构接诊后,对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对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证件有异议的患者,医疗机构应联系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协助核查。

  (二)无力支付患者认定。对身份明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力支付患者。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低收入家庭证明;

  2、由救助站转送来的救治对象,或救治后通过救助方式返回居住地的人员;

  3、持有患者居住地(或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街道)审核盖章的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证明;

  4、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重度残疾人证明;

  5、持有120或110转送的流浪乞讨人员证明材料;

  6、外来务工人员能提供两名熟悉患者的非直系亲属证明其生活困难情况、并经务工单位或居住地村(居)委会确认的书面材料;或特殊情况下,持有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需加盖公章)。

  五、基金支付流程

  (一)申请

  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进行紧急救治后,应及时填报《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详见附件1),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基金补助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2、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3、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4、病历资料(加盖专用公章):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短医嘱和出院小结复印件;

  5、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加盖公章);

  6、能证明患者符合上述救助对象身份审核认定范围的相关书面材料。

  (二)审核与支付

  1、经公安机关核实,无法明确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将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无需经民政部门审核。

  2、对于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机构将相关证件复印件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无需经民政部门审核。本省救助对象无法提供相关证件,医疗机构将材料送民政部门审核。

  3、对于重度残疾患者,医疗机构将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提交基金经办机构,无需经残联审核。

  4、对于其他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持有收入低下、基本生活困难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将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无需民政部门审核。

  市卫生计生委初审后填写基金汇总表(见附件2),再送市医保中心审核,最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将核准的医疗费用直接拨付给医疗机构,并将拨付结果送市卫生计生委、医保中心。市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年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结算。

  六、基金监管

  (一)医疗机构应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接受疾病应急救助患者后,立即开放绿色通道实施紧急救助,并在院内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对疾病应急救助情况进行公示。

  (二)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委托中介组织或成立专门的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基金申请、审核、拨付等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提供虚假资料、出现不实记录、骗取和挪用基金等行为的,除追回资金外,相关部门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具负担能力或具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doc

        2.泉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审批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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