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2018-09-09 10:19 阅读人数:1

一、起草背景

2016年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文件精神,福建省民政厅会同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出台了《福建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管理与实施办法》(闽财社〔201628号),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等具体流程。两年多来,各地总体上执行得较好,但部分地区存在死亡人员未及时退出、户籍迁移补贴对象动态管理不够、受到刑事处罚人员是否享受两项补贴不明确等问题,对此,福建省民政厅会同省残联制定此文件,以便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此项工作。

二、文件依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64号)

三、主要解决问题

一是加强死亡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各乡镇(街道)应加强对享受补贴人员的复核和动态管理,及时将死亡补贴对象等人员变动情况报县(市、区)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应要求所属殡葬管理中心于每月底提供死亡人员信息,并与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数据进行比对。根据乡镇(街道)反馈的残疾人死亡信息和死亡人员数据比对结果,民政部门应及时对享受补贴人员数据库进行更新,对已死亡的享受对象要及时予以退出,并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残联要积极协同做好死亡补贴对象的核查,并及时注销死亡补贴对象的残疾人证。

二是加强户籍迁移补贴对象的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在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时,如发现申请人属跨县(市、区)户籍迁移的,应告知其按照《福建省残疾人证管理实施办法》(闽残联组联〔2017221号)规定,自户籍迁移之日起半年内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办理残疾人证迁出的县级残联,应通知同级民政部门从迁出次月起停发补贴。办理残疾人证迁入的县级残联,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后,再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审定户籍迁移人员两项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从迁入次月起发放补贴。对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人员,户籍迁入地民政、残联不应审核发放两项补贴。

三是明确受到刑事处罚人员两项补贴问题处理办法。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对服刑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两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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