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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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健全泉州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泉政办﹝2009﹞168号 |
办理条件 |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泉州市户籍的常住居民,其对象主要包括: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2.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3.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临时救助的范围主要针对救助对象家庭因病、子女就学或遭遇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2.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不含自费择校生);3.因遭遇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在进行灾害专项资金救助后,仍然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4.因遭遇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 |
申请材料 |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并填写《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
办理流程 | 1、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家庭收入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和材料,并填写《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 受理。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 审核审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 4、 发放。对于符合救助的家庭,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行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现金发放时,申请人或或委托人必须在《泉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亲笔签字(盖章);由金融机构发放的,以银行凭证为准。 |
受理机关 | 各县(市、区)民政局 |
收费标准 | 0 |
办理时限 | 1个月 |
联系电话 | 22500386 |
办理地点 |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 |
办公时间 | 正常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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