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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20年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20-06-15 09:14 阅读人数:1

  泉教初〔2020〕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直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0〕12号)《福建省义务教育条例》《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政策精神和上级统一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0年全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县(市、区)负责组织本区域内小学开展招生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坚持“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就学。

  民办学校原则上在县域范围内招生,属于市级审批或寄宿制学校的,经市教育局批准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但一般不实行全市范围招生。

  二、招生对象

  本市户籍或居住在本市符合政策条件的年满6周岁(即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科学合理制定本年度当地小学招生工作方案,报县(市、区)政府审定,并向市教育局报备后,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和主流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招生政策和具体办法,每一所学校的办学性质、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地点、所需材料等,以及招生咨询服务、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

  中心市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小学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统筹协调,继续实行“三统一”“五公开”(“三统一”,即统一公布公办小学服务区域、招生程序、随迁子女入学条件;“五公开”即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于6月30日前发布招生方案,具体招生管理职责由各区教育局分别履行;其他县(市、区)可借鉴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和招生程序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报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备案。市直小学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四、中心市区公办小学招生办法

  (一)中心市区户籍适龄儿童

  中心市区公办小学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一年级招收的学生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小学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非中心市区户籍的随迁适龄子女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居住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6〕124号)要求,为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应按生源情况以及学校学位状况,统筹安排公办小学接受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并公布相关小学名单。

  各区小学要根据教育局的统筹安排招收随迁子女,坚持以居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若申请登记入学人数超出本校的招生计划,应报当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就读。

  1.随迁人员在当地具有“居住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两证”)的,其适龄子女报名就读鲤城区、丰泽区或洛江区公办小学的,在父母居住地及务工辖区内申请。申请入读的条件是:申请就读适龄儿童的父母一方在居住地及务工地“两证”须达到1年及1年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前),且目前仍在该区居住、务工或经商。

  按照2019年秋季招生预告,从2021年秋季起,“两证”签发时间均需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即居住证、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

  2.户籍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台商投资区的暂住并务工在中心市区的人员(下称“五区人员”),属于人户分离(居住地与常住人口登记地不一致)无法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供符合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9月1日前)。

  从2021年秋季起,“五区人员”适龄子女申请入学时,须提供达到1年6个月及以上的合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3月1日前),以及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的证明等材料(社保证明时间2021年3月1日前)。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母亲)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其父亲(母亲)房产所在地或居住地统筹安排入学;其父亲(母亲)为中心市区户籍的,由其父亲(母亲)户籍地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适龄儿童申请在中心市区入学,其父亲和母亲均非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均非中心市区户籍的,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参照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执行。

  2.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学生因家长在泉购房置业或工作需随父亲(母亲)在泉生活而要求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210号)《福建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闽教合作〔2018〕22号)要求,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近入读。

  3.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中心市区就读小学的,依据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99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外国学生由市、区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安排到居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

  五、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由属地教育局负责组织辖区内民办小学开展招生工作,确保自2020年秋起所有民办小学都按基本流程落实。

  (一)核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民办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核准工作,若市级审批或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招生需求的民办小学,其寄宿条件要符合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福建省义务教育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闽教发〔2007〕113号)文件要求,由属地县(市、区)教育局实地核查住宿条件,并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区域内学位供求等情况,研判及初步核定学校的跨区招生范围后,于6月20日前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开。

  (二)报名对象要求。1.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2.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3.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具体户籍、房产或居住证等材料要求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建立民办小学招生报名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供网上报名服务,推行无纸化入学报名,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泉州市第三实验小学纳入所在属地教育局的招生报名信息化管理平台统一管理。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后,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信息,填报志愿。学生原则上只能报1所民办小学,同时应向所属服务区公办学校报名。

  (四)电脑派位和录取。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直接录取。民办学校在“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向拟录取的新生发出预录取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收到预录取通知后完成网上确认程序,民办学校直接确认录取名单。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实行分批次电脑派位录取。第一批次:单列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由主管教育局审核,照顾人数直接从学校招生计划数中扣除,其余报名对象均须按规定参加电脑派位录取。第二批次:优先录取本县域内常住适龄儿童(指区域内户籍适龄儿童,区域内随迁适龄子女,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第三批次:若有剩余学位,录取本县域外常住适龄儿童(经市教育局审批同意的跨区招生范围)。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和制定具体操作规则,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须有公证机构参加,并组织民办小学校长、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全程接受社会监督。电脑派位结束后,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主动公布电脑派位结果并及时通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时按要求向市教育局反馈电脑派位结果以便查询。

  (五)网上确认和现场注册。已确定电脑派位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在“招生报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录取确认,并按要求到确认录取学校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派位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六)审核。各县(市、区)教育局对民办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

  (七)补录。民办小学若招生计划数未招满的,可由本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协调符合条件的、有意向的适龄儿童就读。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再到公办学校就读;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局按当地相关政策规定统筹安排到服务片区公办学校就读。

  六、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入学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政策性照顾入学的统筹和协调工作。按照《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公综〔2018〕140号)、《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闽应急〔2019〕51号)、《关于研究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有关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泉州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4号)、《福建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的通知》(泉教综〔2019〕27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等政策文件执行,做好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等相关照顾对象子女统筹入学工作。民办小学除上述优待照顾对象外,还包括该民办学校举办者直系亲属(须提供户口本等有关证明材料)和经民办学校董事会研究确认的本校教职工子女(应提供与学校签订用人劳动合同并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一年及以上证明材料)。各县(市、区)和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要求,确定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对象范围,优化细化入学程序,做好相关照顾对象子女统筹入学工作。

  七、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严格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加强残疾儿童分类安置工作,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确保每个残疾儿童少年都能够接受合适的教育,做到全覆盖、零拒绝。各县(市、区)在由教育、卫健、残联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后,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应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歧视或拒收。中、重度残疾儿童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普通小学融合教育试点校可以适当放宽招收学校服务区外的残疾适龄儿童。

  八、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中心市区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一)片区内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7月8日:各小学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27日—8月2日:各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8月10日—8月12日:各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20日前:各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二)随迁适龄子女招生程序和时间

  7月29日—8月4日:相关小学接受随迁适龄子女申请入学登记。

  8月10日—8月12日:相关小学汇总申请入学的随迁适龄子女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20日前:相关小学公布随迁适龄子女资格审核与录取结果并及时分发录取通知书。

  (三)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和外籍适龄儿童招生程序和时间

  同招收随迁适龄子女程序和时间。

  (四)民办小学招生报名和派位时间

  7月27日—8月2日报名,8月3日—8月12日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名资格并公示。如有超过招生计划,8月14日—15日进行电脑派位录取、并公布派位录取名单。

  九、工作要求

  (一)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作为义务教育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应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坚持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要求,增加和保障公办学位供给,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疑似失学辍学适龄儿童情况排查和劝返复学工作,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入学“一个不少”。

  (二)加强招生工作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统筹编制小学招生工作方案,科学划定本区域各小学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小学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小学招生规模。特别要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统一设定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的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指导所属学校科学制定招生工作方案,细化招生办法,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同时要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少年、贫困家庭儿童少年、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的入学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按规定报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和县(市、区)教育局批准。

  (三)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的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民办中小学“分级审批、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履行好民办小学招生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民办小学招生行为。各县(市、区)教育局及公办学校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报名就读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招生也不得限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报名,确保执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等有关工作落实到位。所有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或通过任何形式的提前摸底、意向登记、预约等方式争抢生源。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生、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以及预收费、乱收费的,予以通报,责令立即整改,并按有关规定降级处理。

  (四)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和摸底调查,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2020秋季全市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51-55人班额数占比控制在15%以内,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小学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往年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深入调研,提前做好招生舆情应对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对今年招生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加强招生政策解读与宣传。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加强招生政策宣传工作,保护片区适龄儿童入学的合法权利。通过政策解读、信息发布、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广大学生家长的关切,营造良好的招生氛围。

  (六)加强招生服务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应积极简化招生手续,做好招生对象的确认工作。要指导学校加强招生服务,通过学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公布招生信息。要进一步清理不必要的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招生入学流程,及时更新办事指南,方便入学办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小学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管。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坚持阳光招生,主动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入学“十项严禁”要求,严格招生纪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顶风违规招生及乱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学校招生规范治理和违规招生防控能力。要全面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推动义务教育规范健康发展。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监管不到位、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泉州市教育局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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