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教综〔2017〕133号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实验幼儿园、第二实验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根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
》(泉港教综〔2013〕1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区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现就2017年秋季区直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
泉港区实验幼儿园150人(不含早教班);
泉港区第二实验幼儿园150人。
二、招生年龄
2017年秋季学期招收年满3周岁(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范围
根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幼儿园、小学招生范围调整的通知》(泉港教综〔2013〕138号)划定的招生范围。
四、时间安排
6月20日:各区直幼儿园向社会发布招生通告。
7月3日--7月5日:各区直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7日--7月10日: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月15日前: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如有剩余学位,采用补录方式予以解决。具体补录时间及方式另行通知。
五、招生要求
1.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区直各幼儿园在组织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
2.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每班班生额控制在30人。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3.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4.要继续落实《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5.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并公布咨询电话,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要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6.各幼儿园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泉港区教育局
2017年5月19日
抄送:市教育局初等与学前教育科。
泉港区教育局综合股 2017年5 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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