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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区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7-05-25 00:31 阅读人数:1

泉港教综〔2017138

 

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17年秋季区直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区直小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上级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依据《泉港区教育局关于区直小学划片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泉港教综2015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7年秋季泉港区区直小学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1.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儿童就近免试入学。

2.坚持“两一致”原则。适龄儿童与父母或者父母一方户口一致,同属片区户籍;拥有片区房产(持有房产证或经住建局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含店面。下同)且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一致。适龄儿童的祖父母拥有片区房产并实际居住,适龄儿童户口与祖父母(不含外祖父母)同户、同属片区户籍,可视为片区招生对象。

二、招生对象

招生服务片区内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6周岁(截止至2011831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片区内招生对象所落户口的截止日期为2017630日。

三、时间安排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各小学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72--75日:各区直小学接受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10--714日:各区直小学汇总片区内适龄儿童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721日前:各区直小学公布服务片区内户籍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及时分发入学通知书。

如有剩余学位,由教育局根据安征迁指挥部提供完成安征迁任务的群众子女需要入学安置的名单,统筹优先安排就近入学。

四、工作要求

1.各区直小学应于61日前向社会公布一年级招生方案。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校在组织学校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3.各学校要严格控制学校班生规模,原则上一年级新生每班班生额45人,严禁一年级出现学生超过55人的“大班额”班级。不得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4.继续落实省市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军人子女等对象就读泉港区小学的有关照顾政策。

5.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各校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入学,特别要做好轻度智障儿童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6.各区直小学于526日前应成立专门的招生组织机构,做好分工,明确职责,并于530日前向教育局初教股报备学校招生方案。各校应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的咨询。学校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学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2017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7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泉港区教育局

                                                                2017519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育局初等与学前教育科。

泉港区教育局综合股                  2017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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