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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的意见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19-03-18 15:48 阅读人数:1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市直幼儿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有关文件和国家、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教育公平,进一步规范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行为,现就做好2019年秋季中心市区(指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下同)幼儿园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生原则

  2019年秋季市区幼儿园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公办性质幼儿园继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户籍在所划定的招生片区内的适龄幼儿按时就近免试入园,民办幼儿园要优先招收周边群众的适龄幼儿入园。

  二、明确职责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的幼儿园招生工作,在我局的统筹协调下,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

  (一)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要按"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合理划定本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绘制辖区内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服务区示意图,合理确定各公、民办幼儿园招生规模。要对现有公、民办幼儿园进行摸底核查,严格审核办园资格,并向社会宣传、公示,正确引导辖区内群众选择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入读,严禁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及被取缔的民办幼儿园继续招生。要充分挖潜扩容,最大限度地提供优质幼儿园的学位,确保适龄幼儿按时入园,同时严禁超大规模招生。

  (二)各区要统一在4月15日前,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各公办性质幼儿园的招生服务片区及招生规模。

  (三)各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招生工作意见,从本区教育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招生办法,于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市教育局初幼教科备案。市直幼儿园的招生工作意见由市教育局初幼教科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三、招生对象

  户籍关系在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符合政策要求的年满3周岁(2016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幼儿,儿童户籍迁入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1日前。

  四、招生办法

  (一)市区公办幼儿园实行划片招生,优先招收片区内市区户籍适龄儿童。具体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由各区教育局自行规定,市直幼儿园由市教育局规定。

  (二)各区教育局要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年检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合理核定各民办幼儿园的招生计划。

  (三)民办幼儿园应自觉规范招生行为,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要严格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控制班生额,不得超计划招生。对持有居住证和务工证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民办园应优先招收。

  (四)要加强对集体办和民办园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促,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教育局应在公布招生工作意见的同时,通过本区教育信息网及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布辖区内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情况公示(见附件),公示内容应与实际收费一致,为辖区内的适龄幼儿(含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服务和便利,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根据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等因素确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一并纳入上述各级各类幼儿园2019-2020学年度收费情况公示中,并接受监督。

  五、招生程序和时间

  为确保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市区公办性质幼儿园统一按以下程序和时间招生:

  6月20日各幼儿园向社会发出招生通告。

  7月2日--7月4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接受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报名登记。

  7月11日--7月13日:各公办性质幼儿园汇总片区内适龄幼儿登记情况并进行资格审核。

  8月1日前:各公办性质幼儿园公布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资格审核结果并分发录取通知书。

  民办幼儿园采取自主招生的办法,但应优先招收居住在幼儿园周边的适龄幼儿,招生结果于8月25日前送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各区在组织公办性质幼儿园招生过程中,要向社会公开招生时间、招生计划、招生服务区域范围、招生办法和招生结果(即"五公开"),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借读费"、"捐资助学费"、"赞助费"等。

  (二)各区要严格控制幼儿园班生规模,小班新生原则上控制在30人。严禁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幼儿入读小班。

  (三)继续落实《福建省委组织部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15〕34号 )以及《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通知》(修订中)、《福建省贯彻〈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泉州市贯彻落实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泉教综〔2015〕29号)《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泉委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的有关照顾优待政策。

  (四)要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除特教学校(班)招收残疾幼儿入学外,各幼儿园都应优先接受片区内具有参加集体生活和学习活动能力的残疾幼儿入学,特别要做好招生范围内轻度智障幼儿的随班就读工作,不得歧视或拒收。

  (五)各区教育局、各幼儿园应于招生期间设置专门的办事窗口,并公布咨询电话。要增强法制观念、政策意识和服务意识,认真做好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热情、耐心、细致做好家长的工作。凡符合入园条件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符合的要给予明确答复和耐心解释说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及时化解,严禁推诿和上交矛盾,以维护招生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秋季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区教育局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领导,加强监督检查。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招生政策,严格招生纪律,共同维护教育公平。对违反招生纪律的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利用招生欺诈敛财的违法行为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附件:2019-2020学年度____区幼儿园收费情况公示

                                                                                                                泉州市教育局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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