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23-02-21 22:11 阅读人数:1

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我局制定《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6日止。

  附件: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泉州市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泉州市直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经营管理,确保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中小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食堂,是指具备卫生安全条件的学校为满足本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需要,按要求准予开办的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备餐间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委托管理方式为委托服务和委托经营两种方式的市直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二、管理方式

  委托服务指学校通过择优遴选,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到学校食堂进行用工服务,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或服务合同、食品安全责任书。餐饮管理单位按照学校食堂操作规范提供入库验收、存储、营养食谱、制作加工、销售、环境卫生管理等服务,保证食品存储制作、销售环节的安全,保障供应。学校负责食材采购、验收、成本核算、结算等,对食品安全、食材存储、加工、品种质量、出售、环境卫生等环节进行监督。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在学校食堂进行用工服务的餐饮单位进行监督和考核。

  委托经营指学校通过择优遴选,委托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经营食堂,并依法签订委托经营合同、食品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管理单位要根据学校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学校食堂进行全过程经营管理。学校要对食品安全、食材采购、存储、加工、品种质量、出售、成本核算、结算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与考核。

  三、基本要求

  泉州市教育局统筹指导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监督工作,制定食堂经营委托管理择优遴选规定并督促学校履行责任。

  学校全面履行本校食堂管理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成立学校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学校应针对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学校要建立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成立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供餐质量、食品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四、遴选条件

  (一)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是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餐饮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持有国家规定从事餐饮行业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须具有餐饮相关经营范围)、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参与学校择优遴选前3年内未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情况。

  (二)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依法免税或不需要交纳社会保障资金的食堂经营单位,应有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三)具备经营食堂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有专业从业人员,配备专兼职营养师。

  (四)食堂员工总数应与所服务食堂的经营规模相适应,食堂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餐饮经营管理经验,掌握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所有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和管理的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五)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了解学校食堂的管理要求,应有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中小学校食堂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

  (六)参与学校食堂遴选的餐饮管理单位应有完整的管理体系,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用工培训、工作规范、安全防患、卫生保障、民主管理、文明服务、物资采购、质量监督和价格管理等制度。

  (七)符合遴选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参加学校组织的择优遴选时,应按照文件要求提供从业资质证明和由银行提供的当前企业资信证明等相关证照,还应提交详细的食堂委托管理可行性方案。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对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餐饮管理单位取消参与遴选资格。

  五、遴选程序

  (一)学校集体研究。学校对采用委托服务或委托经营的方式进行食堂委托管理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论证,在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本校食堂的委托管理方式。

  (二)组织编制食堂经营权委托方案。方案应围绕食堂经营资质、服务方案、质量要求、安全措施、应急处置、原材料管控、饭菜品种和价格、考核评价、违约责任、退出机制等方面,合理制定评审内容和标准。方案要广泛听取师生意见,并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学校需提前10个工作日将申报材料报泉州市教育局财务科审核。申报材料包括:

  1.食堂委托服务或委托经营申请报告;

  2.学校集体研究记录;

  3.食堂委托服务或委托经营方案。

  (四)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专家对各餐饮管理单位提供的经营资质、服务方案、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择优遴选。

  (五)签订合同。学校应与择优选出的餐饮管理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质量要求、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原则上合同期不得超过三年。

  (六)资料存档。学校要对食堂委托管理方式择优遴选过程性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六、组织管理

  (一)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性、安全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学校是学校食堂的责任主体,学校要加强对食堂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不能以包代管或一包了之,应明确职能部门并派专人做好监督管理。

  (二)食堂应按非经营性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对餐饮管理单位实现“零租赁”,免收管理费。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由餐饮管理单位承担。学校不得向餐饮管理单位转嫁食堂建设、修缮等费用,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最终将负担转嫁给学生,损害学生利益;不得与餐饮管理单位达成私下协议,收取高额履约保证金,变相收取租金和管理费。

  (三)餐饮管理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落实“零租赁”管理要求,通过一元菜、限价菜、免费米饭、免费汤、节假日爱心餐供餐等手段,将免收食堂管理节省费用惠及学生。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并由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根据成本核算确定和调整菜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并将主、副食菜谱及价格进行公示。

  (四)严把卫生准入关。餐饮管理单位所经营食堂的就餐环境、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保洁等基础设施必须达到相应标准和要求,方可投入使用。

  (五)严把质量准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实行质量经营管理制度。质量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的,不得准入。

  (六)学校和餐饮管理单位要严格管控食品、原材料和餐具采购渠道,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完善大宗食材采购制度,鼓励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七)餐饮管理单位所经营学校食堂的饭菜价格、质量、卫生、服务等由学校负责进行全方位监督检查和质量评估。发现问题要督促餐饮管理单位及时整改,发生事故的应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八)对于已进入学校经营食堂未进行择优遴选准入的,有条件的学校应与委托经营单位协商解除合同,重新组织择优遴选;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在合同到期后按要求组织择优遴选。在未解除合同前,学校要强化监督责任。对于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竞价经营学校食堂的,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与餐饮管理单位沟通协商,落实“零租赁”,免收管理费。

  经择优遴选准入的餐饮管理单位,要自觉服从学校、教育和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增加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和服务质量,注重科学营养配餐,切实做到让学校师生满意,让学生家长放心。

  七、退出机制

  (一)餐饮管理单位在委托管理期满后按与学校签订的合同条款自然解除。打算继续经营的,必须重新参加择优遴选。

  (二)餐饮管理单位在服务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经营资格,责令限期退出。

  1.择优遴选时以弄虚作假等欺诈手段获得遴选资格,或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遴选条件的;

  2.对遴选后不具备经营条件或不听从学校管理的,师生满意度不高,考核差,屡次出现问题,整改不彻底的餐饮管理单位;

  3.委托管理期间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掺杂作假、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等违规行为,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依然无效的;

  5.在委托管理过程中存在转包、分包和挂靠经营行为,经学校规劝整改无效的;

  (三)凡被学校限期退出的学校食堂餐饮管理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参加泉州市市直公办中小学食堂的择优遴选。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国家和省对食堂经营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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