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20-09-25 23:53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有关要求,促进广大教师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重要意义

  师德是教师职业的灵魂,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把立德树人的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师德师风建设全过程,激励广大教师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升教书育人本领,努力成为“四有”好老师,进一步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全面贯彻,落实师德师风建设主体责任

  各地各校要全面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党建引领,进一步完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和领导机构,夯实学校主体责任,压实学校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师德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落实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重要测评内容,对师德建设工作推动不力的县(市、区)和学校,要责令限期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强化管理,确保师德建设贯穿始终

  严把入口关,克服“五唯”倾向,在教师招聘和教师资格申请认定中完善教师前置考察环节,强化思想政治和师德考察。严把聘用关,将思想政治和师德要求纳入教师聘用合同,对不宜从事教学或考察不合格者坚决不予聘用,对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不合格的人员取消聘用,及时解除聘用合同。严把管理关,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业绩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评优奖励等实行师德问题“零容忍”。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教育,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教师头脑,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

  四、立规明矩 ,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规范师德失范行为查处,推行《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出现违反《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师德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按《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和有关规定查处。落实师德第一标准,完善教师考核评价,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发挥师德考核对教师行为的约束和提醒作用,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在教师职称评聘、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科研和人才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资格。强化监督通报,在原有多元监督体系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师德师风监督员制度,由各校责任督学定期对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监督评议情况作为学校及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健全师德违规查处通报制度,各地各校及时,定期开展通报和警示教育,举一反三,发挥震慑作用,提升教师的职业敬畏感。

  五、正向激励,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强化正向激励,市、县两级定期开展教师表扬表彰活动,构建教坛新秀、最美教师、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教育世家等多元教师表扬奖励体系。维护教师的职业权利,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教师教育管理学生的合法职权和惩戒权,健全教师工资待遇保障长效机制,推动教师的文明单位等综合奖项的奖励金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提升教师的收入地位和职业荣誉感。弘扬尊师文化,邀请优秀教师代表参加重要节庆日活动,持续开展优秀教师选树宣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民间组织对教师出资奖励或通过依法成立基金、设立项目等方式,对教师奖励激励,营造尊师重教良好风尚。

  六、因地制宜,确保师德建设抓细落实

  各地、各校应结合本地本校实际,进一步细化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提高贯彻落实和违规处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管理制度,不折不扣把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各项要求融入到教师管理各环节,提升教师管理工作水平,推动我市师德师风建设再上新台阶。

  本通知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3.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泉州市教育局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

  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黄世界 泉州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市直教育系统党委书记

  副组长:王瑞钦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陈进兴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刘殊芳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昌裕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泉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陈军宣 市委教育工委委员、市教育局副局长

  郑建聪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毛伟雄 市教育局二级调研员

  谢细财 市教育局四级调研员、泉州市教育工会主席

  成 员:庄辉竑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人事科科长

  郭经波 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一级主任科员

  林贵福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主任

  王毅樟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组织科科长

  黄文振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思想政治工作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林丽芳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科长

  蔡玉霖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普通中学教育科科长、四级调研员

  黄世琴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一级主任科员

  陈荣煌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学校安全工作科科长

  李礼星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民办教育管理科科长

  庄映峰 市直教育系统党委办公室主任

  俞 英 市教育教育系统工会专职副主席

  张小平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苏明该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

  上述人员若遇干部调整则自动更换为新任干部担任。

  

附件2

  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 

  一、范围对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二、负面清单

  (一)损害中央权威或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参与有偿补课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接受学生或家长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娱乐活动。

  (五)向学生或家长推销、贩售商品、教材。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

  (七)散布虚假、不良信息或其他不利于学生身心发展的言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猥亵、性骚扰学生。

  (十)违反教学纪律,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教育教学安排。

  (十一)违反工作纪律,存在酒后上课或在课堂上接打电话等影响教育教学、保教活动的行为。

  (十二)歧视、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十三)组织学生参与舞弊或非法组织、迷信活动。

  (十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擅自逃跑。

  (十五)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会或商业活动。

  (十六)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3

  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 

  一、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含幼儿,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科研、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含非在编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三、本规定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学校(单位)及教育主管部门若发现《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中所列举的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和下列处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单位)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单位)教师由所在学校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学校(单位)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单位)教师由民办学校校长做出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单位)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学校(单位)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单位)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作出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五、作出的处理,应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了解幼儿情况,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六、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七、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一经查实,要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同时还要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九、学校及主管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民办幼儿园举办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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