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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21-08-19 00:19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教育局、人民银行、银保监组、金融监管办(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将《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

 泉州银保监分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

  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面向我市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二、我市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校外培训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直接缴入学费专用账户,若以现金收取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同时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提前对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收退费规定、学费专用账户、培训合同示范文本、投诉电话等信息进行公示。

  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生合法权益。

  五、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所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严格执行“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的收费要求。

  六、校外培训机构在与学生签订培训合同时,要明确告知退费规定。当学生向校外培训机构申请退费或部分退费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不予退还的费用应书面说明理由。

  七、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开立学费专用账户的银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协议,并由校外培训机构于2个工作日内提交教育主管部门留存。协议应当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约定校外培训机构对学费专用账户的资金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八、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机构运营情况,采取“最低余额+大额动账预警”或“最低余额+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

  九、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内应留存最低余额,最低余额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一次,1月底前完成;最低余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最低余额按照注册资金的10%;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十、采取“分阶段资金解付”资金监管模式的,一个收费周期3个月,按保证金10%、第一个月30%、第二个月30%、第三个月30%进行资金解付。

  十一、校外培训机构学费专用账户支出数额较大的,应视为大额资金异动,数额较大的标准是:

  (一)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的;

  (二)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的。

  十二、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

  十三、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教育主管部门通报。

  十四、教育主管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根据管理职责,立即进行问询,发现异常情况的,应组织人员对该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经营状况、培训费收支和使用管理等情况,开展专项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根据调查评估情况,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规范办学行为,排除办学资金不足风险;若不能继续办学,依法启动终止办学程序,并提前告知学员和教职员工,做好终止办学的善后事宜,最大限度做好风险防控。对经风险评估认定存在办学资金不足甚至无法继续办学风险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风险警示名单,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十五、校外培训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开立学费专用账户;

  (二)通过隐瞒真实收费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未将收取的全部学费存入专用账户;

  (三)未按照本规定,在学费专用账户留存最低余额;

  (四)未经报告,擅自挪用学费专用账户最低余额资金或有大额资金异动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十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对校外培训机构遵照本规定使用学费专用账户资金的情况进行表述,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供审计报告,开户银行以此判断校外培训机构应留存的最低余额。

  十七、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在收取第一笔学费前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已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在本规定正式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与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管理协议,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原有账户内的学费资金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

  十八、因终止办学或合并、分立、变更举办者等原因需变更专户信息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完成账户变更,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费收入是否纳入资金监管情况,列入对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和年检年报的重要内容; 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以及各县(市)支行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金融办(局)、银保监组配合做好与相关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

  二十、本规定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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