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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21-05-10 01:08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福建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教育〔2019〕1号)、《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泉委教发〔2020〕3号)精神,有效组织实施《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就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认定与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

  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以下要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办法,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工作。

  (一)普惠性民办园的基本要求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精神,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1.办园资质完备。产权清晰,办园条件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经营合法,不存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纠纷问题。

  2.收费合理合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等级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上限由各地教育、发改、财政等部门综合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3.管理规范达标。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批复办学班级数办学,幼儿园平均班生额不超过35人。依法配备教职员工。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4.保教质量合格。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由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条件及流程。

  1.幼儿园申请。具备条件的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市、区)审核认定。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审核工作可结合年检、督导工作进行。由县(市、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工作日),经审核符合要求并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3.公布并授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普惠性民办园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颁发“XXX县(市、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招生前,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园名单、保教收费标准等情况。

  4.备案。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秋季开学前及时将普惠性民办园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信息系统和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

  二、落实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

  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园的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园享受当地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9〕21号)等文件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保教费补助。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对不同类型幼儿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相应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要求,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普惠性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幼儿园保教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物业、劳务、图书资料和教玩具购置等,以及建筑物、仪器设备等维修维护,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

  (三)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公办园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师资素质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18〕107 号)文件要求,通过公办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间帮扶共建、师资交流、支教挂职、协同教研等方式,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保障和培训培养机制。通过各县(市、区)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培训、教研教改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落实普惠性民办园管理措施

  (一)加强统筹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认定和管理工作。市级财政对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示范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奖励措施)。

  (二)实行等级评定。民办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民办幼儿园开展等级评定,等级评定结果作为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依据。等级评定标准可参照示范园评估、办园行为督导、年检等办法执行,也可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年度编制奖补预算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等级给予幼儿园补助。

  (三)加强资金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要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控,加强财务审计,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各幼儿园要建立并完善幼儿基本信息台账制度,保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弄虚作假的行为发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每年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

  (四)建立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普惠性民办园日常监管。对日常检查及各项评价结果较差的,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等情形的,除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外,三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补助民办园对象。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1年4月23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1年4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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