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市教育局 2017-11-08 09:03 阅读人数:1

  泉教计〔2017〕56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有关高校,市直中小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

  现将《泉州市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教育局

                                                                                2017年10月27日

  泉州市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促进各地各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机构队伍及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保证资助资金安全,提高学生资助工作成效和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18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财教〔2014〕26号)、《关于做好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6〕47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试行)>的通知》(闽教学〔2016〕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巡查制度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资助巡查工作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问题,保障学生资助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确保贫困家庭学生不因贫困而辍学,确保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泉州市学生资助工作巡查领导小组。市教育局有关领导担任组长,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今后,巡查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其岗位的人员自然接替。

  组 长:廖伏树(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教育局局长、市直教育系统党委书记)

  副组长:陈永洁(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组 员:黄小菁(市教育局计财科科长)

  林贵福(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林丽芳(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科长)

  蔡玉霖(市教育局中等教育科科长)

  曾国跃(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科长)

  黄世琴(市教育局高等教育科科长)

  邱秋峰(市纪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组正科级纪检员)

  第六条 巡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泉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泉州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主要负责巡查的安排、协调、联络和资料收集工作。

  第七条 依托全省学生资助工作专家库,选取部分县(市、区)教育局、高校、中职、中小学校、幼儿园资助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人员组成巡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选取合适的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巡查工作。

  第八条 巡查工作集中组织,分组分地区进行。各县(市、区)、各有关学校要加快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档案。

  第三章 具体实施

  第九条 省级巡查工作组每年对全市三分之一的县(市、区)进行常规巡查,每三年巡查一遍。作为补充和延伸,市级巡查工作组每年对剩余三分之二的县(市、区)进行常规巡查。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活动。

  第十条 巡查工作组重点巡查以下内容(每年更新一次):

  (一)机构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情况,办公场所及办公设备设施配备情况,工作经费保障情况,学生资助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资助队伍建设和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待遇保障情况,岗位职责和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业务培训情况等。

  (二)职能履行情况。各项资助政策落实情况,各项资助业务管理情况,各项资助政策本单位实施细则制定情况,资助育人和资助宣传工作开展情况等。

  1.学前教育资助工作。学前政府助学金、幼儿园资助、社会资助等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助学金发放比例及造成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资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以券代现金发放"执行情况;资助档案归整情况;资助宣传育人工作情况等。

  2.义务教育资助工作。免费教科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等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免费提供作业本工作实施情况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资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资助档案归整情况;资助宣传育人工作情况等。

  3.普通高中资助工作。国家助学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校内奖助等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申报和审核情况;资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及结余资金管理情况;普高学生资助卡和国家助学金集中发放政策执行情况;资助档案归整情况;资助宣传育人工作情况等。

  4.中职教育资助工作。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校内奖助、应急救助等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及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评审、认定、公示、发放情况;中职学生资助卡和国家助学金集中支付政策执行情况;中职资助信息系统报送、审核、维护情况;资助档案归整情况;资助宣传育人工作情况等。

  5.高等教育资助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及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政策落实情况;标准化建设情况;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资助宣传育人工作情况等。

  (三)巡查工作组需要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巡查工作采取明查暗访、听取汇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做到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其他专项工作检查一并进行。

  (一)下发通知。巡查工作组提前一周向巡查对象告知巡查时间、相关材料准备及要求,公示巡查内容,公开举报电话,设置征求意见箱。

  (二)听取汇报。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听取被巡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巡查内容进行的专题汇报和资助工作人员代表的发言。

  (三)查阅资料。根据巡查需要,查阅被巡查单位或部门的有关文件、财务账本、档案、会议纪要以及其它资料。各巡查工作组还要着重查阅被巡查单位直属学校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个别访谈(或问卷调查)。与被巡查单位或部门的资助工作人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进行访谈(其中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人数不少于被访谈总人数的50%),并形成书面谈话记录。

  (五)收集举报。受理和收集反映被巡查单位有关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六)反馈意见。巡查结束后,巡查工作组要及时向被巡查单位或部门反馈巡查工作情况,并提出口头或者书面巡查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被巡查单位或部门针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巡查工作组,确保做到边查边改、立行立改、即知即改。

  第十二条 巡查期间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巡查工作组应及时向巡查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查单位有干部职工涉嫌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的问题;

  (二)被巡查单位有干部职工违反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

  (四)巡查工作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巡查工作组每次巡查结束后要将巡查相关资料整理后交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巡查工作组在巡查中要严守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单位、部门或个人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上报巡查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及时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越本级处理权限的要及时上报并移交相关部门。对被巡查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对发现的问题处置不力或上报不及时的;对重大问题漏报、瞒报和包庇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巡查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被巡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履职,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或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有违纪违规倾向的要及时教育和纠正;对已经发生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和上报,对处理和上报不及时、漏报、瞒报和包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 巡查结果将作为单位、部门、干部职工年度考核、绩效考评、奖补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部门和个人对巡查工作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不按时整改落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泉州市教育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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