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规定的提醒函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2019-08-09 15:42 阅读人数:1

泉教计函〔2019〕39号

市属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各民办学历教育机构:

  2019年秋季招生工作正在进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教育收费政策,特对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行为提醒如下:

  一、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阳光价费公示制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凡未公示的一律不得收费。

  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各级各类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保育教育费等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或延长收费期限进行收费。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严禁自立项目收费,对已明令禁止、变更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不得再按原项目、原标准进行收费。

  三、严禁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教育基金、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当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盈利"的原则,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五、严禁各类学校对课本以及列入评议公告的教辅材料超出政府指导价和规定的发行费用标准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特别是评议公告目录以外的教辅材料。

  六、各类幼儿园在收取保育教育费以外,不得再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等特色教育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七、严禁各类学校未经有权机关审批,以中外合作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乱收费。

  八、公办中小学校不得以改制的名义乱收费,特别是经清理变为公办学校仍继续按民办学校收费标准收费。

  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要增强教育收费自律意识,按照上述要求,切实做好本校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收费环境。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将加强秋季教育收费的监管,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教育收费检查抽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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