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8号)、《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泉价〔2018〕43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市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范围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16〕19号)精神,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市直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安排公用经费。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8号)要求,财政核补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减免学生的学杂费,如有结余可用于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开支。资金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禁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二、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核拨办法
2018年秋季起,每学年初各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时,应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减免学杂费,并在发票备注中体现减免标准及金额。同时填《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附件1),每年9月30日前盖章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31日前,市教育局从学籍系统及当年事业统计报表取数,与学校上报的《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核对,每年汇总核拨一次在校生(具有正式学籍)公用经费。
学校已经预收2018年秋季在校生学杂费的,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按标准完成学杂费减免工作,填报《2018年秋季按标准减免义务教育在校生学杂费明细表》(附件2),并形成公用经补助资金使用报告盖章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并公示公用经费收、支及学生学杂费减免情况。
三、有关要求
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加强财务管理。
(一)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
(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四)民办学校挪用办学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
2.2018年秋季按标准减免义务教育在校生学杂费明细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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