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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教育督政项目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09-30 09:28 阅读人数:1
泉政教督〔201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印发了《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闽政教督办〔2017〕13号)、《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办法和标准(修订)》(闽政教督办〔2017〕14号)、《福建省"教育强县"督导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闽政教督办〔2017〕15号)以及相应的"计分办法及说明"等文件。"对县督导"、"督导考核"和"教育强县"等三项督政工作的开展,对于加快补齐教育事业短板、全面提高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将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现根据省上关于督导评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三个教育督政项目的市级督导评估(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考核)项目

  (一)《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和《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简称"督导考核",与"对县督导"合并简称"两项督导"),是制度性督政工作,是每个县(市、区)都必须接受的评估(考核)项目,每五年内(如"十三五"期间)必须至少接受一次市级核查和一次省级评估。

  (二)"教育强县"为目标性督政工作,县(市、区)的创建工作如果符合申报条件、自评结果达到评估标准的,可依照规定程序,申请市级核查和省级评估。

  二、评估(考核)对象

  (一)"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对象是全市除泉州开发区外的11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具体年度的评估(考核)对象,市级核查由市、县两级政府教育督导室商定,省级评估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办随机抽出确定。

  (二)"教育强县"的评估对象为除泉州开发区外的11个县(市、区)和泉州台商投资区。

  (三)督导评估实地抽查的部门(单位),主要包括县级政府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区域内除高等教育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包括所在区域的市属学校)、有关教育机构等。

  所在区域的市属学校,评估(考核)受检准备工作接受所在区域政府、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的统一安排。

  三、评估(考核)时间

  (一)"对县督导"和"督导考核"评估(考核)工作合并同时开展。县级政府在完成自查自评后,应提前一个月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可提早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筹安排市级核查时间。

  (二)"教育强县"在完成自查自评后,创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且自评结果达到评估标准的,应提前一个月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可提早时间),将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符合条件后安排市级核查时间。

  (三)在同一年度内,接受"两项督导"评估(考核)的县(市、区),如果"教育强县"创建工作符合申报条件、自评结果达到评估标准的,依照程序上报并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审核通过的,"两项督导"与"教育强县"的市级核查可合并开展;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审核通过的,省级的评估(考核)可合并开展。

  (四)根据全省和全市教育督导工作安排,将在2017年11月至12月,安排部分县(市、区)的"两项督导"接受市级核查并申报省级评估。"教育强县"如果符合申报条件并达到评估标准的,可一并接受市级核查。2017年底接受市级核查的县(市、区),由于检查时间较紧,有关材料可在正式实施评估(考核)的10天之前报送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两项督导"除2017年接受市级核查的县(市、区),其它县(市、区)的市级核查时间,统筹分批次安排在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前进行。"教育强县"主要根据各地的创建进程和实际成效等情况,安排市级核查时间。

  四、评估(考核)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评估(考核)这一抓手,将实施三项督政工作作为提高本区域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重要民生项目,着力促进教育民生短板等问题的解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引领推进县域教育现代化进程。

  (二)有关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要主动关心重视三项督政的评估(考核)工作,加强对评估(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政府要按照省上文件规定要求,统筹制定"迎督创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工作机制,合理安排时间,落实工作责任,力争以高质量顺利接受并通过市级核查和省级评估。

  (三)在县级政府统筹领导下,以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为主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密切配合,协力做好自查自评、整改落实和接受评估(考核)等各项工作。教育行政和教育督导部门,要按照省定的办法、程序、时间等规定,及时做好评估(考核)前和评估(考核)结束后的数据、材料等的统计及上传、上报工作。

  (四)为了指导各地做好三项督政工作的自查自评和评估(考核)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9月下旬或10月中旬,组织举行全市有关督导人员专题培训。评估(考核)的市级核查具体工作,按照省里文件规定实施,有关事项如果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联系。实地评估(考核)期间的会务、接待等工作,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苏明该,联系电话:22891553 ,电子邮箱:qzsdds@126.com。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9月26日

(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市委组织部、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市政府教 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

 

 

室,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教育督导室,泉州市 直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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