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下达2020年度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任务的通知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07-16 16:04 阅读人数:1

  泉环保202031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分领域工作要点的通知》(闽环保办〔2020〕7号)、《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泉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泉环保〔202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度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及联网工作 

  (一)新增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 

  各地应督促2020年新增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具体详见2020年度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新增安装联网计划(附件1)。相关企业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完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建设并与生态环境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10月20日前应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自动监控设备的有关情况提交我局登记备案,并按照安装情况申报变更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不具备自动监控实施条件的,各地应向我局上报缓免装申请报告。 

  (二)土壤、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及非重点排污单位 

  2020年度土壤重点排污单位、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及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按照国版排污许可证要求安装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联网。 

  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有关技术规范 

  (一)规范宣贯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HJ 353-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HJ 354-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有效性规范》(HJ 356-2019)于2020年3月24日实施。各地应利用微信群、亲清平台等宣传渠道进一步推动新规入企,确保相关排污单位收悉执行。同时,可利用我市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业化运维的有利契机,邀请讲师对相关企业、执法人员进行新规培训帮扶。 

  (二) 新规涉及的主要整改事项及整改时限要求 

  1.CODcr、TOC、氨氮、总磷、总氮设备应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具备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功能。各地应督促相关排污单位要求设备厂家进行升级改造或更换。混合采样留样装置每小时定容不低于5次。pH、水温、流量计应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 

  2.排污单位明渠排污口应安装标准计量堰(槽)及经检定或校准合格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并出具堰(槽)、超声波明渠流量计检定或校准合格证书。 

  3.监测设备存储的测定结果应带时间标记和状态标识,时间标记应该为监测设备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采仪的数据报文时间标记与监测设备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一致。混合样的测定结果为混合采样期间的平均浓度。 

  4.废水监测仪器验收用标准溶液应为有证标准样品(带GBW证书),标准溶液核查及校准用标准溶液应正确保存且经有证标准样品(带GBW证书)验证合格后方可使用(保留验证记录备查)。 

  各地应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对照新技术规范开展全面自查,对不符合新技术规范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明渠排放口堰(槽)尺寸变更、在线监测设备整机或主要部件更换的,应提前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在整改期内同步完成验收及登记备案。 

  三、全面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一)2020年度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已建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于2020年9月1日前纳入全市统一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维,新增、新建自动监控设施应于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纳入。30万千瓦以上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厂及福建联合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因行业监管特殊要求不列入全市统一运维。 

  (二)为全面对标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我局已建设“泉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运维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运维过程监管。全市实施自动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及非重点排污单位均应与市运维管理系统联网。各地应组织相关企业按照联网要求(请自行到泉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http://sthjj.quanzhou.gov.cn/“泉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系统”下载)完成数采软件开发以及监控设备联调,于2020年10月31日前汇总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点位添加,其中晋江市、南安市生态环境局应督促建陶企业于7月22日前完成烟气自动监控设施联网。10月31日后建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在联网至省监控平台时同步联网至市运维管理系统。 

  (三)废水、废气自动监控采样点、监控站房均需安装视频监控,监控站房安装人脸识别门禁,具体参数见附件2。2020年度新增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及2020年9月20日前建成的其他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应于2020年11月30日前配套建设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门禁并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年9月20日后建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应配套建设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门禁并同步投入使用。 

  四、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查处 

  各地应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篡改伪造监控数据、未按规定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应充分发挥自动监控等非现场监督执法手段作用,对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判定为有效的超标自动监控数据以及依据有关技术规范修约后的污染物超总量排放数据,应作为判定排污单位超标、超总量违法行为的证据,依法进行查处。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根据生态环境部及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要求,确定环境监察、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机构各2名工作人员作为自动监控电子督办工作联系人,及时核实办理督办事项,名单及联系方式请于2020年8月1日前上报。 

  联系人:伍晋明  联系电话:22861500 

    

  附件:1.2020年度废水、废气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新增安装联网计划 

        2.视频监控及人脸识别门禁参数要求 

        3.自动监控督办工作联系人信息表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7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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