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泉州市同晟工艺品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1-07-29 22:41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1294 

  福建泉州市同晟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28TR3T 

  法定代表人:陈秀明 

  详细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东林村东溪工业区127号 

    

  2021年4月2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树脂工艺品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不饱和树脂、石粉、固化剂→混合搅拌→注浆成型→脱膜→磨底→洗坯→喷漆、彩绘→风干→包装→成品。你单位主要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洗坯废水配套三格沉淀池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修边、抛光产生的粉尘配套脉冲除尘设施,粉尘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喷漆废气配套“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处理设施,废气经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彩绘废气配套集气罩和活性炭处理设施,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经对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油漆、天那水采购票据(即泉州市天龙涂料商行送货单)统计显示,你单位2020年4月-12月油漆使用量为40桶,每桶净重18kg,共计720kg;天那水使用量320kg。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你单位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一、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41、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吨以下的,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及以上的”,应办理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经查,你单位2020年2月开始建设,2020年4月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4月26日,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原件各一份,现场证据材料(照片)原件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你单位违法事实。 

  2.2021426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信息。 

  3.2021426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秀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4.2021426日,你单位提供的2020年油漆、天那水采购票据(即泉州市天龙涂料商行送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2020年生产过程中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使用量 

  5.企业经营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和经济承受能力。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办理的环评文件类型 

  7.福建泉州市同晟工艺品有限公司设备清单,证明你单位项目投资额。 

  8.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二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20217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罚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176日,你单位向本提出以下申辩意见:一是你单位于2020年3月底开始申请办理环评手续,但由于你单位办理人员疏忽原因未能及时跟进,环评手续至今未得到环保局的批复;二是你单位资金上有困难,恳请给予同情,减轻处罚。 

  经审查,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和2020年42日向南安生态环境局申请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南安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0年225日和2020年719日通知你单位退回申请事项。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环评手续未获批,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事实清楚,执法人员已于现场检查时进行拍照取证,与现场制作的《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相互印证。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是严格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你单位资金困难亦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 

  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手续即投入生产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之规定《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罚款柒佰元整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得出,对你单位建设项目配套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行为,罚款贰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 

  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改正配套的环保设施验收即投产行为 

  2.罚款贰拾壹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泉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案件审理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35;联系电话:22560570)办理缴销手续。 

  你单位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 

202172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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