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双蓉工艺品有限公司)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16 11:31 阅读人数:1

闽泉环罚〔2020346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州市双蓉工艺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MA32CMG87R

法定代表人:潘志忠

详细地址:泉州市城东街道浔美工业区浔江路886号

 

当事人主要从事工艺品生产、销售。当事人的《泉州市双蓉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丰环评[2020]审表7号)于2020年5月8号通过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审批,现正在委托福建省刺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自主环保验收工作。当事人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明确要求“注浆、彩绘工序应安装集气罩和净化装置;喷漆工序应设置密闭的喷漆车间且配套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对漆雾及喷漆尾气进行处理”。

2020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①当事人彩绘车间位于三楼北侧,分为西北、东南两个半区。现场检查时彩绘车间正在作业。彩绘车间西北半区虽配套建设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集气罩+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且该设施正在运行,但作业时门窗未密闭。彩绘车间东南半区未配套建设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彩绘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外排。②当事人喷漆车间位于三楼西南角,共设有6台喷漆工位,4台位于西北侧,2台位于西南侧,相邻的每2台共同配套一台水帘柜。位于西北侧4台喷漆工位对应的2台水帘柜废气通往天台的一套“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西南侧2台喷漆工位对应的1台水帘柜废气通过天台的另一套“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西北侧的靠墙角的2个工位和西南侧2个工位正在作业,但西北侧的工位所配套的“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泉州市双蓉工艺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潘志忠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勘察)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泉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附图》各一份、当事人厂房三楼彩绘车间、喷漆车间、楼顶“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一体化设施”等相关场所照片一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泉州市双蓉工艺品有限公司树脂工艺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附泉州市丰泽生态环境局审批意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情况;

5、当事人委托福建省刺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办理环评报告表及环保验收的《合同书》(编号:YS191124198)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进行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工作;2020929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泉环保告字﹝202015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陆万元整。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款凭证至我局法规与科技财务科(地址:泉州市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幢645;联系电话:28017382)办理缴销手续。

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地址:福州市鼓楼区环保路8号)或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101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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